急~~關於遺屬房屋財產分配問題 - 社會議題
By Tom
at 2010-09-17T00:00
at 2010-09-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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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親年紀較大,名下有間北市老公寓財產,想先行立遺屬分配房屋財產問題,分配如下:如房屋賣出之後,不論價錢多少,兩女兒各分100萬元共200萬元,其他金額均由長子擁有,可以這樣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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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母親已過世了 ,2.房屋可賣出價值超過600萬 3.再請問特留分是什麼? 如何計算ㄋ?那兩姐妺最少可分多少? 因父親想要多給長子賣掉再買一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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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母親已過世了 ,2.房屋可賣出價值超過600萬 3.再請問特留分是什麼? 如何計算ㄋ?那兩姐妺最少可分多少? 因父親想要多給長子賣掉再買一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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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Ina
at 2010-09-20T00:09
at 2010-09-20T00:09
所謂的特留分,指的就是民法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的規定是約束立遺囑人以遺囑方式,造成法定繼承人低於應得之繼分,故民法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以此來確認各繼承人最少可分得的遺產。
法律上不是以"金額",來區分繼承人最少應得數為何?
而是以"繼分"來區分各繼承人應得之份數
其道理如同蛋糕(遺產)切幾份分給人(繼承人)一樣。
回頭來看版大的題目
立遺囑人的遺囑中共有三名子女,其中兩名女兒分別取得房屋賣出後的100萬及200萬,剩下的全由長子取得。
當遺囑生效時(立遺囑人死亡),因為被繼承人沒有配偶,所以法定繼承人僅為三名子女,故每名子女的應繼分同為1/3。(無分男女,長幼平等)
因此對照民法1223條可知,每名子女的特留分為1/6。
假設遺產僅有此房屋,故房屋賣出後的金額為600萬時
可換算得出,每名子女的法定應繼分可得200萬元,而法定特留分可得100萬元,故遺囑中所提的內容就不會違犯民法1187條的規定。
因為長子得300萬、一女得200萬,另一女得100萬,
其中領100萬元之女符合特留分的規定。
但如果房屋賣出價為900萬時,
換算得出,每名子女的法定應繼分可得300萬元,而法定特留分可得150萬元,而照遺囑內容分配時,長子得600萬,一女得200萬,另一女得100萬,故遺囑中所提的內容就抵觸民法1187條的規定。因為侵害到僅得100萬之女的特留分權利。因此該女有權利可提出民事訴訟,從其他繼承人所得之遺產項目中,拿回被侵害到的特留分。
當然這得要當事人認為侵害到特留分時,主動向法院提出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意見時,等同默認這樣的遺囑分配,這樣自然就沒有相關的問題產生。
By Kumar
at 2010-09-20T05:18
at 2010-09-20T05:18
房屋可賣出價值超過600萬 ~~那大約價值是多少呢?如果是1200萬,由3名子女分配遺產,每人可分得400萬,如有遺囑,則女兒可主張"特留份",就可以分得200萬(400萬--應繼份,特留分=應繼份的1/2,所以是200萬)
By Barb Cronin
at 2010-09-18T03:51
at 2010-09-18T03:51
By Joseph
at 2010-09-18T13:55
at 2010-09-18T13:55
如果媽媽不在了。如果賣得金額超過600萬,表示該二人所分得遺產少於全部的 1/6,違背特留份規定,不可以。
如果媽媽仍健在,那賣掉的金額如果多於八百萬,表示該二人所分得遺產少於全部的 1/8,違背特留份規定,不可以。
2010-09-17 15:27:43 補充:
母親已亡故,那,就剩下三兄妹,依照民法1144的規定,由三兄妹均分,此為應繼份(應當繼承的份額),而如果父親有以遺囑進行遺贈(也就是非繼承人可以獲得遺產)或是指定遺產分配方式(與應繼份不相同的分配方式),那麼就會受到民法1223的保護,也就是保護哪些因為指定分配方式而有所減少的繼承人,法律與以保護讓他們有一個最低額度的繼承數額。
依照1223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份為 其應繼份的1/2。所以我才會說是 1/6。
不過其實仍有其它方式可以進行,可以讓你如願。
2010-09-17 15:33:40 補充:
只是我今天看到一段文字(某民庭法官所言),感觸良多:就算用官司來定奪,分得這麼多,可是畢竟這不是自己累積下來的財產,而是前人留下來的財產,要是令尊知道大家為了這個搞地不開心,還不如當初花掉算了,留下財產是要讓子孫延富後代,而不是讓大家吵個不停,這樣獲得的財產,不祥;傷了兄弟姐妹感情,不祥。所以還是請大家好好談,動用到法院來定奪,就會傷感情。
希望樓主不要只是在這邊自己想,更重要的是要好好談,跟兩位妹妹好好談。
2010-09-17 15:34:32 補充:
而前述可以如願的方式,請樓主自己想辦法找律師來玩喔。(溜走)
2010-09-17 15:46:55 補充:
要是其他繼承人接受此一分配,立下契約,也無不可。可是這個契約也是有技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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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上長了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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