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20點>生物科技的發展可能造成的隱憂和衝擊? - 社會議題
By Queena
at 2005-04-24T00:00
論開放生物科技運用所潛藏之社會衝擊與法律省思-以法律對於GMOs之保障與規範趨勢為例2001.06.10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牛惠之 助理教授目 次 前言:問題之發生 壹、 各類生物科技運用所可能引發之社會爭議與評估架構之建立 一、由科學不確定性所引發之社會風險 二、對既有社會倫理、價值與法制等之衝擊與影響 三、落差性議題 四、指標作用貳、 以GMOs之法律規範為例 一、GMOs、LMOs與GMF-正負面評價與規範趨勢 二、GMOs因科學不確定所衍生之議題 (一) 對環境之潛在衝擊-由演化論對質與量之省思 (二) 對不同環境之衝擊 (三) 對人體之加成性效應 三、GMOs對社會既有倫理、道德、價值觀與法制之衝擊與影響 (一) 違反自然規律的代價 (二) 對素食與宗教之混淆 (三) GMOs之可專利性 四、GMOs之落差性議題 (一) 預防原則:對GMOs效應之科學不確定性的因應 (二) 產品製作人責任:消費者保護 (三) 標示:對消費者之的尊重 (四) 專利授權:對研發者權益之尊重代結論前言:問題之發生一般而言,樂觀之見解皆主張由於生物科技所能為人類社會造就革命性與突破性之福祉,故而二十一世紀為生物科技之時代,國際間亦競相發展相關科技以攻佔山頭,在此不可逆之國際趨勢之下,生物科技之相關社會與法律問題也儼然成為顯學,引起社會大眾之逐漸關切(如ELSI的興起 1 )。然而由於生物科技所涉及議題之多樣性與多元化,對於法律人而言,往往選擇從生物科技對於社會面的衝擊(impact)議題入手 2,然而囿於對生物科技知識之不足,法律人往往不能具體剖析各種生物科技在本質上或運用中之差異 3,而慣以生物科技一詞涵蓋所有相關之議題;故而在進行討論時,可能因對焦不準而事倍功半。以探討如何建立生物科技之法律規範為例,極可能因問題本身過大或不夠精確而難有具體結論,例如運用一個法律規範同時處理複製人與基因隱私之爭議;或是針對同一課題之討論,如生物科技之可專利性,某甲心中想的基因序列的解碼是發明還是發現,某乙想的則是以基因轉植技術所培育的動、植物新品種是否可以作為專利授權之標的,二人心中所想的雖非南轅北轍,惟其共同點卻可能只是此二問題之本身在技術層面同時涉及基因科技,與在法律層面涉及專利授權之要件與標的。故如欲藉此種討論以建立一套法律規範以有效同時解決甲、乙兩人心中之疑慮,似非易事。有鑑於此,將不同之生物科技議題與以區分,並針對不同議題所可能引發之社會爭議分項討論,或可解決前項缺失;惟其可能因切入點之不同而生治絲益棼之弊。舉例而言,為判定基因治療與DNA疫苗對病患或受施用者之潛在風險是否係屬同一問題,或基因隱私與基因選種或優生等道德考量是否為不同議題等,反而可能衍生出更多問題。若要避免此種區分上之爭議,似乎宜先從各類生物科技所可能共有之議題屬性加以分類,以建立一項生物科技社會議題之一般性架構,或稱「分類目錄」,待此一分類架構建立之後,再針對各種生物科技之運用 4 逐一加以檢視與印證其所可能呈現於不同屬性之不同社會爭議為何,以進而了解個別議題之特性,並釐清其與他種生科議題,或既存於人類社會之其他議題之關聯性,並透過整體法制規範之建立加以因應或處理。這樣的機制亦可以同時扮演衝擊指標檢測之功能,而使吾人事先掌握一項新興科技在運用時所可能引發之社會問題,並作為評估社會機制對於該科技運用衝擊承受度的參考依據。為處理此一議題,本文之第一部分建議將由生物科技運用所引發之社會爭議依其屬性可以被區分為(一)由科學不確定性所引發之問題,(二)對既有社會倫理、價值與法制等之衝擊,與(三)落差性衝擊 5 等三大類;並基於此一區分方式以歸納出一個評估單項生物科技運用風險與社會衝擊之指標架構,以作為各種生物科技在運用於社會時的社會衝擊與法制因應度之評估與參考依據。本文第二部分擬進一步以各類生物科技之中,科技複雜性與道德爭議皆相對較低之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為例,說明其在此一架構之下所可能被整理出之議題,並分別加以闡述,以探討當前法制對於GMOs問題之掌控能力,並作為因應GMOs國際潮流與開放基因改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在國內市場販售之決策參考。第三部分則類比探險家發現新大陸之人類經驗,延伸呼應第二部分之議題,以說明運用生物科技所產生之社會衝擊非由科學家單方造成,並闡述當科技與法律皆非萬能,回歸對自然規律的尊重與人性的提昇等生物倫理教育,實有其必要性。最後,本文雖名為「開放生物科技用…」,但並不代表筆者完全贊同應將生物科技毫無限制之發展與運用,或有意為開放生物科技背書;反之,本文纂寫之出發點係基於我國相關科技與產業無法自外於全球性生物科技熱的狂潮之前提下,以逆向思考之方式思索當勢無可擋而必須開放各類生物科技運用之際,既有之法制架構是否能有效因應此之科技潮流對社會整體之衝擊,與法制架構之設計所可能因而衍生出之新問題。並冀望藉此說明科技與法律在試圖解決一項問題時,極可能因思慮不周而造就更多科技與社會難題,故不但科技非萬能,法律亦非萬能。由此一不可逆之國際趨勢所引發之深層省思則為,除了迷信科學技術或依賴法律規範之外,人類社會之中是否仍有其他機制能以更自然與較和諧之方式,發揮調和或稀釋相關爭議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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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良知ㄉ自己會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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