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有天賦人權觀念是始於何時? - 社會議題
By Ivy
at 2005-06-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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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或中國歷史)最早有天賦人權觀念是始於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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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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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05-06-05T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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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傳教士來華傳教的過程,也是近代西方法律觀念和制度在中國傳播和發展的過程。當資本主義的浪潮席捲西方並猛烈衝擊東方的時候,近代來華的傳教士充當了打破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急先鋒。在西方殖民主義侵略擴張的背景下,一方面,他們向古老的中國展示了建立在西方工業文明基礎上的法律觀念和制度的先進性,引起了先進中國人學習西方的熱潮;另一方面,他們又極力向衰弱的中國灌輸其法律觀念和價值,導致了中西法文化的衝突。伴隨著近代中國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現代化轉型,結果是封閉、排外、保守且具有較強內聚力的中華法系逐漸走向了解體,而相對先進的西方法律觀念和制度逐漸被中國人所理解並接受,中西法文化開始走向融合,並由此促進了晚清法制現代化的啟蒙。
尊重版權,更多內文請至原網站觀看。(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4090...
人權發展史與世界人權宣言解讀
黃默
近年來學界跟民間組織對人權議題十分關心,政府部門也一再表達推動人權立國的意願,這可分三部分,一部分是人權教育的規劃與實踐,另一部分是人權立法,例如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與基本人權法的起草。第三部分是人權外交。綜觀來說,人權問題是一個包括多面向的議題。我希望在這短短的時間中把權利的觀念做初步釐清,並談談權利的衝突以及權利和義務間的關係。當然我也同意人權的保障關鍵在於實踐,如果只有理論不能付諸實現,理論必然成為空談,但如果少了理論方面的基礎,在實行方面也必然寸步難行。觀念的澄清必然有助於實踐。兩者不可缺一、相輔相成。
I、簡單來說,權利是一種訴求,是一種主張,我們做為一個人應該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或是自由,不因為我們的地位或成就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我們大家平等地享有。若干學者又把權利分為道德和法律的權利,道德的權利指的是那些可以用道德的語言來證成,來說服大家的訴求。法律的權利指的是經由立法得到保障的權利,也就是國家應該透過強制力量保障的權利。許多道德上的權利並沒有受到法律上的保障。譬如說性別平等最早是被做為道德的權利提出來的,許多思想家提倡性別平等,認為男女不平等在道德上是不被許可的,經過多年的抗爭才成為法律的權利。言論自由也是同樣的情況。進一步來看,人權可以說是最普遍的道德上的權利,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的權利,但在許多社會裡,這些權利並沒有受到應有的保障,還有待爭取。這種情況我們只要稍微回顧過去二、三十年台灣的經驗,當不難理解。從世界潮流演變來看,歐美提出人權的觀念最少有兩百年歷史。在我們中國只有一百年的歷史,人權二字在中國最早出現於1899年。
我們又可以把過去兩百年來人權觀念的發展分為幾個階段。十八世紀所提倡的是較為傳統的權利,例如宗教、集會、結社、言論等自由。他們又被稱為舊的權利與自由,或是消極的權利與自由。淺近的說法,這些權利自由的享有只要政府不加以干涉就能達到。他們又被稱為是公民跟政治的權利,基本上是個人的權利,針對政府而來。十九世紀工業革命興起,勞工階級受到剝削,帶來了對經濟和社會權利的訴求,包括工作的權利和受教育的權利等。這些訴求的基本想法十分簡單,如果經濟與社會條件不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必定成為具文,空洞而沒有實質意義。到了二十世紀,又有了新的權利,譬如發展權,和平權和環境權,這都是到了七零年代才被提出。當然新的權利爭論比較多,又權利與權利之間也可能有衝突,這些問題下面還會提到。
II、當前國際社會的共識,可以從世界人權宣言看出端倪。聯合國在1948年通
過世界人權宣言。討論的時間歷經兩年,共有59國參與,中國的代表是張彭春。他對人權宣言的修訂貢獻良多。宣言第一條明確宣稱,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應該和睦相處,情同手足,也就是開宗明義的說,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與生俱來自由而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尊嚴和權利。我們享有權利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這個看法當然是受到傳統天賦人權的影響,但也做了一些修訂,放棄了傳統造物主與自然法的觀念。當時的討論引起不少的爭論,例如美國的代表最早提出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文字。但遭若干女性代表抗議,認為傷害女性權益,另外create這一個字也隱含造物主的意思,受到其他非基督教國家代表的質疑。當然59個國家不同的國情必然造成許多爭論,最後算是達到共識,認定宣言是全人類追求的目標,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量,然而其後五十年的發展,譬如說有些國家在法院判決時援引本宣言,而使得宣言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宣言第二條明確表達權利與自由的享有不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教等不同而有
所差異,也就是說權利與自由的享有是大家平等的。第三條到二十七條列舉各
項的權利與自由,在討論時最早的想法是在每一個條文中列舉國家或政府應該
承擔的義務,如每一個人享有工作權的時候,國家或政府應負有什麼義務,但這樣的構想並沒有得到大多數政府代表的同意,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國家的代表相持不下。然而大家也認為只列舉了權利不講義務似乎是過分抽象空洞了,妥協的結果就出現了宣言中第二十二和二十八條,二十八條尤其值得重視。第二十八條所說的是為保障每一個人享有宣言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我們有權利主張一種社會秩序與國際秩序,也就是說我們有權利對國際及國內社會的結構提出主張。在當時此條文似乎沒得到重視。但是五十年來大環境的改變,科技的進步,這一個條文對人權保障發揮很大的作用,許多學者認為女性權益的提升,發展權與環保權的主張等等都可以從此條文中引申出來。
III、我們再來看看權利之間的衝突。例如隱私權和知的權利之間可能有怎麼樣的衝突呢?簡單來說,知的權利指的是我們每一個人做為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對公共政策的決定過程有知的權利,而隱私權指的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與嗜好有不受侵犯的權利,不應該被公諸於世,這樣看來,隱私權和知的權利不應該有什麼衝突。過去幾年我們發生了一些報刊雜誌偷窺的事件,實在與知 的權利沒有什麼關係,不能藉口知的權利來侵犯隱私權。但在若干特定條件之下,公共人物的私生活可能影響到參與決策的過程,這裡就有了隱私權與知的權利衝突的可能。比如說,喧騰一時的台灣對法國軍購案,法國外長情婦影響軍購案的決策過程,就是一個例子。
另外,發展與環保也有衝突的可能。上面提到七零年代新的權利,環境權是其中之一,最簡單的說法,環境權可以被界定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一個可以維持尊嚴生活的環境。這樣的一個訴求,當然十分有可能跟經濟發展的政策相互衝突。主張經濟發展的人士,強調經濟有了發展才能提昇大家的生活水平,環境的保護是次要的。這個衝突在亞非拉丁美洲尤其嚴重,在台灣政府歷來強調經濟發展,對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傷害,也是有目共睹,當前聯合國的共識是想辦法來平衡經濟發展跟環境保護的主張,提出了永續發展的觀念來解決此項衝突,但是我們也可以瞭解在政策的執行必定會面臨許多難題與瓶頸,不可能是一個簡單的事情。在民主的社會,權利與權利衝突的問題當然只有經過司法的程序來解決。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也十分錯綜複雜,好些人認為我們享有什麼權利就負什麼義務,但這個說法並不十分完整,因為並非所有權利都帶有義務。一個簡單的買賣契約關係,確是如此,賣方與買方的權利與義務十分地明確。但是言論自由並沒有那樣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譬如說我可以自由地在總統府前發表言論,我並不負有什麼特定的義務。但如果我譭謗那一個人,當然負有法律責任的。如果我們認為一個權利一定與一個義務對等,那是因為我們容易混淆責任和義務,責任指的是我享有權利,但我必須負責任的行使我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基本上討論的是權利與自由,對義務較少涉及,但當初起草的各國代表也都了解到個人對社會負有義務,我們人格完整的發展有賴於社會,這就是宣言第二十九條所說的。當然我們應該注意到世界人權宣言並沒有把每一個人對社會的義務列舉下來,而只有概略性的說法,各個地域的人權公約或是各國的法律可能列舉各項的義務。非洲的人權公約是一個例子,其中列舉了對家庭,對非洲傳統文化的尊重等等,非常詳盡,這是否跟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原則有所衝突,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亞洲價值論對人權普世化的挑戰,也異曲同工。簡單來說,亞洲價值論的觀點認為人權觀念是西方文化的產物,跟亞洲文化不相容,也就是說人權觀念並非普遍性,而是跟歷史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九零年代初期亞洲價值論盛行,大家也把李光耀看做是此論述的代表人物,一九九三年維也納聯合國第貳屆人權大會,若干亞洲國家的代表大力鼓吹亞洲價值論,與西方代表發生許多衝突,最後大會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和不可分離性,但同時也表示應該尊重各國不同的文化、歷史背景。這幾年來隨著亞洲經濟的衰退,亞洲價值論似乎已經淡化。
IV、進一步來說,如果我們認真對待人權的訴求和人權保障,我們的生活跟工作、我們的政治體系跟經濟模式等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最簡單說,在政治結構面向,任何專制和威權的體制都與人權的保障不相容,而最適合推動人權保障的政體是民主法治的政體;經濟的發展模式一定要儘量地追求均富,不允許過份的貧富不均,一方面要保障弱勢族群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必須維護環境不受過份的破壞。在文化上只能是多元的文化,不允許那一個族群或宗教掌控整個社會的文化面貌。在教育方面必然包括人權教育的推動,一方面尊重學生的受教權,另外一方面宣導人權的理念,而在內涵上根據學生的年齡與知識的成長,由最淺近的觀念如容忍與尊重一步一步提出比較艱深的理論問題,如戰爭的犯罪或是國際組織的運作等等。同時我們當然也要十分重視校園的環境,如無障礙空間的規劃等。早在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已經把受教育的權利列為人權的一部分,也明確地指出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宗教團體之間的諒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以及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其後兩個人權國際公約也就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以及1968年德黑蘭第一屆世界人權大會,1993年維也納第貳屆人權大會,對人權教育的內涵與施行的措施都有了進一步的具體的規定。到了1994年年底,聯合國大會把1995到2004年定為人權教育的十年,1996年人權高級專員公署提出一項行動綱領,企圖建構一個全球性的人權文化,聯合國人權中心教科文組織也十分活躍,帶動各國的政府與民間組織全力以赴。台灣人權教育的推動可以說是深受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的影響,政府、大學與民間人權組織也在過去這幾年來積極地參與,並跨出一步。例如說1999年教育基本法的訂定,明確保障人民接受教育的權利,並強調學習者的主體性,也賦與學生言論表達的自由,同時培養人民的建全人格、民主的素養、法治的觀念等為目的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 。可說與聯合國所倡導的人權文化完全吻合。就國中小的部分來說,當然是九年一貫教育的實施。
我們可以想像在推動人權教育的時候,可能帶來比較多的權利的衝突,譬如說家長跟學校的衝突,或教師會與校長的衝突。人權的觀念怎麼樣有助於衝突的解決?簡單來說這裡有一個漸進具體化的過程,在法治國家,人權的享有和民主政治是主導政治社群最高的原則,憲法是用來保障基本人權,法律不能違背憲法,政府與教育行政單位的命令不能違背法律。在每個層次上逐步地把時空條件帶了進來,也就是說我們不能把人權的抽象觀念不加思索地運用到具體的爭論上面,我們一定要問一個法律是否違憲,或一個行政命令是否違背法律的,有了爭論一定循法律途徑來解決。例如這一次的美國總統大選的爭論,最後也是由最高法院來解決。
我與許多學校的校長、老師談論有關人權教育的時候,校長和老師們都很擔心唯恐會鼓動老師跟學生們造反,其實並不盡然。校長的權利當然是受到保障。但是在人權觀念提升的今天,權利的行使一定要負責任,一定要尊重學校裡其他群體的立場與利益,不能獨斷獨行,老師們當然也可以輔導學生、管教學生,但不能以往年威權的方式來進行,看來這對校長跟老師們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不過這些年來教育界的習慣與風氣也有了一些改善,人權教育能否推進一步,在一個程度上要看各位的表現了。
附:參考資料
Maurice Cranston, What Are Human Rights?
Louis Henkins, The Right of Men Today
Gudmundur Alfredsson and Asbjorn Eide e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 Common Standard of Achievement
John P Humphrey, Human Right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A Great Adventure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學習權利宣言」
中華民國「教育基本法」
黃默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美國芝加哥大學國際關係碩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博士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http://www.hre.edu.tw/report/new/articles/articles...
By Skylar Davis
at 2005-06-06T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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