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拋棄繼承我的胎兒有繼承權嗎 - 社會議題
By Liam
at 2010-09-14T00:00
at 2010-09-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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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我父親在正資產下我選擇拋棄繼承!!!那我的胎兒有繼承權或順位繼承權嗎!!繼承人還有我父親現在的配偶跟弟弟.妹妹他們都沒拋棄!! 這樣的情況下我的兒子(父親死亡時他還在跑婆肚子裡)還有繼承權嗎....請大大幫幫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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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我是家裡的長子!!我兒子即為傳統中所稱之大孫!! 不知是不是有跟我同樣的一等親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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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我是家裡的長子!!我兒子即為傳統中所稱之大孫!! 不知是不是有跟我同樣的一等親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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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10-09-18T19:14
at 2010-09-18T19:14
被繼承人為版大的父親
故繼承人共有被繼承人的配偶(當然繼承人)
版大、版大的兄弟姊妹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第一順位繼承人)
版大的胎兒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等親(第一順位繼承人)
依民法1138至1140條之定義:
民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1139: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1140: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由此可知,版大是拋棄繼承權,並非是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故胎兒並無所謂的代位繼承權。
因此版大的繼承權將歸其他同順位繼承人所有,如其他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均拋棄繼承權時,該胎兒才會有繼承權。
當然上述的前題,是必須符合民法第7條的定義: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010-09-14 15:15:48 補充:
再補充我是家裡的長子!!我兒子即為傳統中所稱之大孫!!
不知是不是有跟我同樣的一等親繼承權!
兩條法律供參: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法第968條前段: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所以法律上,沒有長孫這種名詞存在(因為子女均平等的理念)
其次就是爺與孫的輩份為二等親,不可能為一等親(那不就亂倫了?)
當然上述是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對遺產分配無意見時,
當然愛如何分?那是繼承人間的自由,法律也管不著。
2010-09-14 15:32:07 補充:
古代農業社會,除勞動力之外,其實還包括所謂的封建思想
故長孫謂之為長子之長子,其代表的是家族血統家業得以延續
為維持其獨特之地位(未來的家族領導人),因此給予其獨有之權利地位
但這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在這個男女都平等的年代,早已無太大的意義了~~
試想同卵雙生的弟弟,只不過晚生個幾分鐘,除名詞永遠居於兄長之後外,
連權利地位也永遠居於其後?這是何等的悲哀~~
By Charlotte
at 2010-09-17T17:07
at 2010-09-17T17:07
長子之子,通常到具備工作力,15歲左右,也許仍有其他房小孩仍待成長,所以,這個長孫很有可能在其同輩仍在童年時期,就已進入協助生產的階段了,除卻掉這個人或許是這個家的第一陽具(繼承香火的第一希望)外,從生產力與彌補來看,長孫也分一點,這並不過分。
2010-09-14 14:56:55 補充:
長孫其實也沒有比較*啦,依民法來走,不管有沒有那三兩肉,都可以分家產。
--
民法才不是陽具磅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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