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真的變成”無照”駕駛了 - 社會議題
By Ursula
at 2009-04-15T00:00
at 2009-04-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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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高速公路被攔撿,警察告訴我我的駕駛執照過期了,然後就開了一張紅單"無照駕駛"而駕照也被他拿走了我現在真的變成"無照"駕駛了.
請那位大大可以告訴我這樣要罰多少錢?我是不是要重考駕照?
謝謝!! (ps 請問可以向那個單位提出申訴嗎?)
請那位大大可以告訴我這樣要罰多少錢?我是不是要重考駕照?
謝謝!! (ps 請問可以向那個單位提出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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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Audriana
at 2009-04-18T17:31
at 2009-04-18T17:31
下罰鍰。
重點二 :你不用重考駕照,普通駕駛執照逾期
僅生暫時不能駕車之效果,仍保持其駕駛資格,仍可
辦理換發取得新駕照。
重點三 :只要你繳清罰單後,即可向監理站隨時辦理換發取得
新駕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2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駕駛: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
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
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
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
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
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
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
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
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
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
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
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
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
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
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 條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
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
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至年滿
六十五歲止。
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
你會被罰金額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
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
新照,逾期未換發者,不得使用駕車,違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
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上罰鍰並禁止駕駛。
駕駛人違規案件請依時繳納,以免逾時被加重處罰。如果一直
不理會,最後駕照會被逕行註銷,請注意,不要因小失大。
駕駛執照逾期未換,是否仍有效?有無時間限制?
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限即不得駕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普通駕駛執照逾期僅生暫時不能駕車之效果,
仍保持其駕駛資格,隨時可辦理換發取得新駕照。
汽(機)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限已屆滿,應如何換領?
(一)應備文件:
1. 右列身份證明文件任一正本: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
僑民居留證明或其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
(本人親自辦理者影本亦可)。
2. 原領之駕駛執照。
3. 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
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1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規費:駕駛執照規費新台幣200元。
(三) 注意事項:
1. 駕駛人應於駕照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照。
2. 如有違規、道安講習案件未結清請先結清,
才可辦理換照。
3. 職業駕駛人審驗到期者須同時辦理駕照審驗。
4. 外籍人士(含華僑)以其經許可停留或居留證明(件)
之有效期限核發之,駕照屆滿前1個月內得依已申請經許可延
長之停留期限,以加註方式延長之,但每滿6年仍應換發照。
2009-04-19 17:21:57 補充:
違反第 22 條
第七款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其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By John
at 2009-04-15T13:25
at 2009-04-15T13:25
By Rosalind
at 2009-04-15T13:48
at 2009-04-15T13:48
你可能犯了二條 交管處置條例
1.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2.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六、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九、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十、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十一、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申訴 請向當地的交通裁決所申訴即可
還有一點 你需要重新考照
By Vanessa
at 2009-04-15T01:10
at 2009-04-15T01:10
白天有空,
直接去監理站,
問個清楚,
可能會比較好吧!
2009-04-15 09:36:38 補充:
或是打電話去各縣市所屬的監理站問吧!
這樣會比較快,
也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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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妳
可以的話順便給我一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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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提供
越詳細越好
謝謝
Update:
還有沒有不是這本and#34;組織行為and#34;戚樹威著 雙葉出版的以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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