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機車酒駕,對方撞到我卻肇事逃逸,這樣雙方的罪誰比較重?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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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08-12-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2008 12/16 早上六七點
我騎機車回家被撞
對方肇事逃逸
造成我鎖骨斷裂 對方卻沒事
幸好有好心路人幫我追到了那個阿桑
不過我是酒駕 酒測值0.86
這樣 雙方的罪分別是什ㄇ?
罰金大概是多少?
還有 警察先開了一張罰單給我
那要先去繳納嗎?
另外,我現在應該做些什ㄇ,保障我之後的權益呢?
Update:
我還想到一個問題
那是不是得先去監理站詢問紅單的處理方式?
可以等到法院判決再繳納紅單
還是說得先把紅單的罰金繳掉?
另外
我需要主動跟那個阿桑聯絡嗎
還是等法院寄通知函再說呢?
那還需要去偵訊的警局作什ㄇ說明嗎?
Update 2:
謝謝你們兩位的解答
不勝感激

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8-12-18T18:19
酒駕==>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加上酒駕違反交通安全罰單。
1、(1)大法官釋字第503號:目前是我國判斷一事不兩罰的最高指導原則。[.....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2)酒駕紅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處罰,該法條處罰的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屬於行政罰鍰。乃一般處罰規定。
(3)法院罰金:依據刑法185條之3規定處罰,屬於特別處罰規定,因為酒駕程度已經嚴重到觸犯公共危險罪。
(4)上面的罰單跟罰金,處罰的本質並不相同,一個是行政罰處罰違反交通規則,一個是刑法處罰酒駕已經造成公共危險為及他人的安全。因此兩案不適用一罪不兩罰。
(5)兩張罰單都要繳納。
2、勞動服務.捐錢給慈善機構,是案件單純由檢察官緩起訴,要求你的作為,如果你的案件已經起訴,就沒有這些措施了。如果你有酒駕前科,檢察官應該不會給你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機會比較大。
3、(1)判刑易科罰金跟判罰金不同(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
(2)判刑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沒有分期繳納之規定
(3)判罰金刑法第42條有分期繳納之規定,一定可以分期繳納,法律明文規定,一般分8期。
(4)所以判刑易科罰金,原則上都不可以分期繳納,例外特殊原因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有裁量權,如獲核准,一般只分3期。
4、所以法院如果判你罰金,就可以分期繳納。如果判刑易科罰金一般都不會同意分期,如非特殊原因有檢察官裁量。
5、交通罰單也可以分期繳納,向監理單位申請,一般分12期,逾期繳納,不再給予分期,剩餘罰鍰一併繳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分刑事跟民事
1.關於刑事方面:依所述事實,你應僅受輕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該車有過失撞傷你們後,因為未及時將你們送至就醫而導致傷害擴大,就此傷害部份(如輕傷變重傷部份),依前述行為人對結果(重傷)之危險,有防止的義務,對於此一結果行為人應負故意或過失責任。惟依據刑法第二八七條規定,對於普通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故必須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行為始受追訴。
2.關於民事方面: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依照民法第一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損害賠償責任又可以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種,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對於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負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需注意受害人是否亦有過失,依照民法二百十七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車禍的發生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重點在於有無過失而論,酒駕之人本身就較吃虧,因為警察一來,一定會先替雙方進行酒測,以釐清責任歸屬,如無法酒測,則依醫院抽血檢查報告換算酒測值,資料隨案一併移送
◎附註酒駕行為強制險有規定不予理賠喔…
你的情況對你較不利,如果車禍發生當時,他受傷不嚴重,你自知酒駕又理虧,就該私下和解(當場讓他離開或私下當場賠他一些錢離去)不要等警察來,還有千萬不要讓別人知道你喝酒,否則別人會獅子大開口。
酒駕〝肇事〞不管酒測值多少一律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97年1月2日修正)
目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統一裁罰標準第35條第一項第一款第2項規定:
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4毫克以上,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久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8以上未滿0.11,也就是,吐氣0.4~0.55,抽血0.08~0.11處罰15000元~60000元
期限內
機器腳踏車 30000 小型車34500 大型車 37500
新法(刑法)已於97年1月2日修正上路了,另行政罰也正在進行修正,為了配合新修定的刑法提高酒駕罰金到十五萬元,交通部也打算一併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現行酒駕罰鍰上限從現行6萬提高到9萬,並將不服警察攔檢酒駕逃逸的罰鍰加重到九萬

2008-12-17 15:18:39 補充:
警察有做記錄的話是不用偵訊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8-12-21T12:16
樓上魯夫先生的回答很專業
但是有一點我比較有意見
就是一罪不兩罰的問題
在我們實務上的做法是
罰金與行政罰鍰(即交通罰單)的金額是可以互抵的
也就是如果一邊罰5萬,一邊罰4萬,總共要繳的錢是5萬
但是如果你接受的是緩起訴處分
因為是捐款的性質
所以基本上不可與交通罰單金額相抵(實務上有人申訴成功而能相抵)
2008-12-17 14:43:14 補充:
你可以去監理站詢問
你可以先跟那位肇事者聯絡
也可以等地檢署開庭再說
應該是不需要去警局做什麼說明了
不過要記得過失傷害的告訴權時效只有6個月(你已得知肇事者身分的情形下)
肇事逃逸是公訴罪,沒有6個月內提告的問題
所以這6個月最好是追蹤一下警局是否已移送地檢署
如果發現沒有移送的話
你可以自行去地檢署申告
最後
如果你與對方和解的話
過失傷害部分你可以撤回告訴
肇事逃逸的部分則無法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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