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可憐的單親媽媽 - 家暴
By Michael
at 2009-03-23T00:00
at 2009-03-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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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一位單親媽媽~~她常常被他的未婚男友打~(沒有住一起但是育有一子)上次被打報警都沒用!!這次打電話向我求救又被打~因為我住台中~!她在草屯~我無法立刻趕到所以我有報案~不知道會不會又被吃案~~誰能告訴我該如何幫她~~還是有任何機構能幫助她~~她失業又無助~誰知道有沒有機構能幫幫她~~救救她~~
Update:
我已打電話給113了~~他們叫我告知朋友要請警察拿家暴通報表填寫~~這樣社工會與我的朋友聯絡~~謝謝各位大大的幫忙~~~感恩~~~~~~
Update:
我已打電話給113了~~他們叫我告知朋友要請警察拿家暴通報表填寫~~這樣社工會與我的朋友聯絡~~謝謝各位大大的幫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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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Annie
at 2009-03-26T14:06
at 2009-03-26T14:06
你一定要鼓勵她提起勇氣!
別再眷戀過去美好,該清醒的所有不愉快的記憶!
一般報案110絕對會被吃掉,婦幼專線是政府提供的最佳保障!
"113"
人生路還很長,別為了一時的情誼而毀掉自己一生!
By Eden
at 2009-03-23T16:50
at 2009-03-23T16:50
簡單提供幾個有關的扶助辦法,希望可以針對這件事情做更好的解決或救助。更多資訊可以上http://tw.myblog.yahoo.com/airwing-sontear/article...
礙於字數,我於此為大家整理了許多扶助資訊和申請辦法。
[[緊急生活扶助]]
服務內容說明: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各款身份。
按當年度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98年度為9829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申請期限:應於下列各款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98年度為24,573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294,87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資料。
3.全戶財稅資料。
4.社會救助調查表
5.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6.領款收據。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子女生活津貼]]
服務內容說明:
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3、5、6款身份,且有未滿六歲子女就托本市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構,並符合機構法定收托年齡,得申請本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申請期限: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98年度為24,573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294,87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財稅資料
4.社會救助調查表(本項由區公所協助填答)
5.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009-03-29 18:04:03 補充:
[[傷病醫療補助]]
服務內容說明:
1.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申請人及其設籍本市6歲至未滿18歲子之女,如3個月內自付醫療費超過5萬元,超過5萬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或設籍本市未滿6歲之子女,其自付醫療費用費,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
2009-03-29 18:04:23 補充:
2.申請期限: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對象:符合上述1-7款規定,
(一) 申請時間:傷病發生3個月內
2009-03-29 18:04:48 補充:
(二) 補助內容: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009-03-29 18:04:59 補充: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009-03-29 18:05:18 補充:
(三) 所需具備資料:
服務對象: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98年度為24,573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294,87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009-03-29 18:05:44 補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2009-03-29 18:06:01 補充: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009-03-29 18:06:17 補充:
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財稅資料
3.傷病醫療費申請表
4.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5.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領款收據(金額處空白)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009-03-29 18:06:32 補充:
[[法律訴訟補助]]: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最高5萬元。
服務內容說明:
設籍本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力負擔訴訟費用,需於事實(訴訟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2009-03-29 18:06:44 補充:
服務對象:
一、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98年度為24,573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294,87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2009-03-29 18:07:10 補充:
二、家庭暴力受害。
應備文件:
1.法律訴訟補助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財稅資料
4.社會救助調查表
5.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保護令、警政受理通報單..等)
6.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2009-03-29 18:07:20 補充:
7.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8.領款收據
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創業貸款補助]]: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6年,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00萬元,勞委會洽詢電話:0800-092-957。
By Hardy
at 2009-03-24T08:50
at 2009-03-24T08:50
一定要馬上斷絕往來阿
他真的很可憐
一定有社會機構能幫他的ㄚ
113一樣可以幫助她
也一定要去警察局報案
小孩跟她都很可憐也很危險
一定要請警察不要再吃案
警察只要敢再吃案
一定要抱到更大的上面去
讓那些警察之道
他們吃案的嚴重性
另外 不應該在跟那個人有任何瓜葛了
太過分了
打人就是不對
2009-03-27 22:55:02 補充:
還好你朋友有你
不然他真的可能還沒辦法解決這件事
希望他接下來能夠都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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