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家暴的證明就一定可以離婚勝訴嗎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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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2-07-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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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家暴的證明就一定可以離婚勝訴嗎?家暴的證明有沒有期限?若是有家暴證明數次經過數年提不出家暴證明還是有勝訴的機會嗎?
若是勝訴可以提出哪些賠償,若是對方是公司負責人但是私人帳戶沒錢,可否查扣公司財產?可以用哪些方法預防他規避賠償的行為?(例如它會脫產、把錢藏在保險箱裡讓帳戶沒錢),可用哪些方法真正要到賠償?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2-07-28T20:23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另一方才得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之判決。
我國離婚制度於2002年6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就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沒有人會願意走上離婚這一步,但是如果離婚是造就兩人更幸福的未來,何嘗不是給自己及對方一個新機會呢?能夠協議離婚是最好不過的,但往往走上離婚一途時,早已彼此仇視,想要協議離婚是難上難,怎麼樣保障自身權益,就顯的格外重要。

夫妻想離婚,可依民法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與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雙方協議離婚。若夫妻之一方不願協議離婚的話,如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夫妻之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
不一定要有傷害之事實或家暴之記錄,法官才會判准離婚。只要能證明夫妻間已經無法維持婚姻,婚姻已無繼續維持之必要時,法官都會判准離婚的。如果有傷害或家暴之記錄,自是最好不過,如此可以增加判准離婚之機率。
判決離婚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損害賠償)之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又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贍養費)之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如果妳是受害之一方,在法院判決離婚時,自然可以依上述之規定,向對方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及精神賠償。
關於賠償的問題,妳可以先向對方提出請求,若對方拒絕給付時,再向法院提出賠償之訴訟。如果能獲勝訴之判決,那判決書便可為執行之名義,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之申請,查封拍賣對方之財產(動產、不動產),或查扣其銀行存款及薪資抵償。
如果要防止對方脫產,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假扣押之申請。如果要防止對方把錢藏在保險箱裡讓帳戶沒錢,只有靠自己去調查了。
如果不知道對方之財產狀況,妳可以持法院之債權證明(判決書),向國稅局申請對方之財產清單及所得證明。屆時妳對其人之財產明細及銀行存款就能一清二楚了,如此可增加債權之確保。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2-07-28T02:13
有沒有懷疑 隨時將離婚掛嘴邊 卻又做不到的人 是只想逃避責任 想為偷腥規避責任的爛人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2-07-28T08:42
法律的問題還是要請教專業的律師
比較保險
各縣市政府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但是需要預約排隊
也可以到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平台去問問看
推薦一個網站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裡面都是律師免費回答問題
可以去試試看
再決定怎麼處理會比較有個譜
而且問問題還可以隱藏
所以可以盡量詳述也不會被人看到
就不會擔心法律關係講得不清楚
律師在給法律的意見上出了差錯
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好運順利解決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2-07-29T09:43
法定離婚須達一定程度才可法院判決離婚,1052條第三款夫妻一方有不堪同居生活知虐待者,可請求裁判離婚,主審官受理此案還是端看被告態度與是否有挽回須要而定,如果是多年前的家暴,而近幾年無再有家暴記錄,那麼要訴請離婚機會是不大的,法院審理時不堪同居之虐待要件必須是慣行毆打,也就連續三個月都有三次家暴記錄或有單次很嚴重的重傷情形才會構成,當然有時言語的精神汙辱也有構成離婚的可能,只是審案時被告的態度與辯解更加成為關鍵。
勝訴未必能請求到補償,須看你在這段婚姻中是否也有過錯,如無任何過錯請求賠償才有可能獲得賠償,可能這個賠償又要花不確定的時間與金錢去另外告,整個程序跑完到執行也很繁忙,可能還沒獲得賠償金你的訴訟費及各項雜費就先支出了,基本上先生若為公司負責人或私人帳戶沒錢,這不影響判決後賠償,只要他有在公司上班有存款,判決下來的確定書就可以查他的個人名下財產與所得,在哪家公司任職都可以查到,除非他解散公司也沒在工作更沒存款,那麼就等到他有可執行的金額再強制扣款。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2-07-30T15:40

圖片參考:http://1.bp.blogspot.com/-iuHoJk_1-Bw/TWfThV6mIxI/...

家暴是家庭糾紛,第三者無權干涉。
錢藏在保險箱也是屬公司財產。
版主的家暴證明薄弱!

圖片參考:http://3.bp.blogspot.com/-bbGzIRyWZBQ/UAr8GRvYD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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