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相關何謂國庫行政?基本權利對之是否具有效力?.... - 社會議題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7-11-26T00:00
at 2007-11-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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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國庫行政?基本權利對之是否具有效力?大法官釋字第457號解釋有何見解?
麻煩諸位大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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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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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07-11-27T11:43
at 2007-11-27T11:43
1. 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型態的行為。
2. 以私法組織型態或特設機構方式從事之營利行為
3. 私法型態之行政輔助行為
4. 參與純粹交易之行為
基本權利對之是否具有效力?
發問者所謂的基本權利是指…?
【大法官釋字第457號】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
為處理。
2007-11-28 10:56:57 補充: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干預行政、給付行政、計劃行政、羈束行政及裁量行政等。大法官釋憲第457號所表示的,不只是憲法上所規定的兩性平等之原則,及保障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其所隱含的,是國家機關以其私法人之地位,行使其行政行為。從上述的大法官釋字條文,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意思為國家機關雖為公權力行使之機關,亦可以以私法人之地位,達成行政上預期之目標,更可以利用其私法人之地位,將各種手段及資源握合理運用之行政行為,以完成行政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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