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否可以由中選會自行辦理選舉?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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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07-11-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由於泛藍18縣市刻意反對一次領票是否中選會自己來辦理此次立委及總統選舉
如中選會自己徵求社會人士做選務人員
一來不必受國民黨那一些胡言亂語的縣市長抵制
二來現在失業人士可以給他們打工的機會增加收入
三為教師們解套不必煩惱被上級逼迫行使選務工作
四為了使選務工作如期進行請各位大大發表你們的看法
五各位大大如有更好的建議不妨提出做參考
希望不要用攻擊的方式回答
要理性答覆才能獲得肯定

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07-11-26T05:28
公投綁大選是錯誤用詞,ㄧ階段領票決議,乃合議制,多數決決定,合乎民主程序,請照辦便無爭議!
ㄧ、關於一階段與二階段領票問題,紛擾已久,中選會做出決議採ㄧ階段領票,以為全國選務人員辦理選務準據。
二、爭點放大鏡:
中選會立場:「2004年舉辦公投朝野無共識,2008年朝野均推出公投議題,已取得讓選民公投的共識,固今非昔比,以一階段領票為佳。」
國民黨級縣市首長聯手聲明一階段將造成混亂現象,將「自辦二階段領票」,讓地方選務人員頗感困擾,目前國民黨更搬出2004年採二階段領票,因此他們決定比照辦理。
中選會除了指稱兩階段領投票,觸及刑法妨害投票的規定,行政院更是態度強硬表示,協辦兩階段領投票的公務員可能領不到退休金。
◎筆者案:時空變遷,潮流瞬息萬變,ㄧ階段乃符合先進國家民主潮流作法。大選與公投已起舉辦,鼓勵選民表達意見的權利與提升投票率。
三、法條研析:
至於對行政院強硬的態度,立法院長王金平則說「法條要再研究清楚」。
1.公職選罷法第七條
  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及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筆者案:法明定中選會『指揮』、監督選務工作,主管機關在中選會,無庸置疑。
2.公民投票法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筆者案:其他法律之規定(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
3.公民投票法第三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筆者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主管機關為「中選會」,無庸置疑。
4.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二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筆者案:中選會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地方選務人員有服從之義務。
5.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三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筆者案:地方選務人員對選務主委(縣市長)同時所發命令,以中選會長官之命令為準,無庸置疑!
6.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筆者案:地方選務人員對於中選會所發命令,其無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並以書面下達地方選務單位,只需照辦,日後責任全在中選會(地方選務機關惡意杯葛除外)
7.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筆者案:得與全國性之選舉(總統、立委、縣市首長、地方民代)同日舉行。公投綁大選是錯誤用詞,法明文『得』與大選同日舉行,參照先進國家民主潮流,同日舉行較經濟!。
四、小結:
  依法行政,懂的保障自身利益的公務人員,遵照中選會決議辦理,乃最明確作法,相信今日若國民黨執政也會如此ㄧ說。
  自從民國39年實施各項公職選舉以來沒聽過地方選委會有權公布當選名單,連選舉公報都冠以中央選舉委員會頭銜,無庸置疑。說中選會是黑機關,請全國縣市首長、民代立刻解職,你們都是非法當選,別說這種渾話,目前的機制,關於全國性選舉事務,由中選會決議、指揮與監督各縣市選務工作,這次ㄧ階段領票決議,乃合議制,多數決決定,合乎民主程序,請照辦便無爭議。投廢票、不圈選、拿筆簽名變廢票隨選民高興,您自己決定手中ㄧ票的價值,這是您自己的選擇。
  維持法安定性與規範的確定性,此乃上位價值,在非經正當程序更動前,遵照選舉機制辦理,非政客所能撼動!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7-11-29T19:08
這些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是經過合法的方式產生的嗎?
未經立法院合法表決通過的選委會委員作出的表決,
當然就沒有效力。
難道當初綠色立委以暴力阻止中央選委會組織法通過不算違法,
現在地方政府抵抗中央選委會的決議就是違法了嗎?
不需要在這裡搬一堆法條假中立客觀,
現在的問題不需要懂法律,
只要你有點兒常識,心態夠健康就知道問題是由誰引起的!
支持奧步選舉的人,還有臉在此大言不慚!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07-11-26T06:02
您的建議雖然好..但有沒想過..法的律定您看過沒??
請參考選罷法第7條..第11條
中選會及地方選務機關的執掌..都已經早就明定好了
為什麼不依照法律走??
就算在美國這種老牌民主國家
也發生過政治學上必然提起的"傑利蠑螈"事件
如果任何選舉..黨派或候選人只挑對自己有利的遊戲規則玩
捫心自問..您認為這樣的民主形式能支持多久??
我只覺得..人民的直接民權..是現代民主的無限上綱
適不適合被政客如此操弄??糟蹋??
人民的自覺及素養不夠..就只會被政客玩
現在的選舉就是這樣
這樣回答您..夠理性嗎??
2007-11-27 01:00:14 補充:
您的資料節錄很完整..但請問選罷法第11條6款
六 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屬於各級選務機關執掌事項..所以國民黨敢聯合18縣市跟中選會槓上..也不是依法無據喔
問題來了..法律跟行政命令的衝突..位階適法性..想必您也十分清楚
公投與中央民代選舉..很明顯公投屬於中央統一辦理
但中央民代的選舉程序與投開票所設置..一直以來也是由各級選委會辦理..不是嗎??
中選會是合議機關..其設立宗旨及目的想必您也清楚??是應該超越黨派調和還是製造糾紛??如果中選會在最基本的黨派及立場都無法維持..又有何面目來解決現有的困境??
2007-11-27 01:08:44 補充:
黨派是自私的..都想玩對自己有利的遊戲..中選會還淌這攤混水..真是有夠瞎..
就算古代專制體制..都曉得所謂"法不制眾"這個基本道理..
中選會還揚言對地方公務人員繩之以法..弄成這副德行..誰是始作俑者??
不管是一階段二階段..說穿了都是齷齪的政治角力和盤算..本應該由中選會這種客觀超然的單位來調和解決..中選會盡到責任了嗎??
如此選務..公信力會是如何??還是另一個糾紛的開始??

綠色交通是甚麼阿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7-11-26T00:00
請問各位你們知道甚麼是綠色交通嗎柴油車算嗎我要做一篇報告關於綠色交通如果我用柴油車為主那我要怎麼寫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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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07-11-26T00:00
不管是要支持入聯或返聯的朋友們,請先瞭解要成為聯合國會員的程序。聯合國憲章第四條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 ...

哇!!!我受不了噪音污染啦!!!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7-11-26T00:00
每天早上8點整開始在我家後面鋸木材(應該知道那種音量吧)直到晚上6點多才停止...這裡是住宅區不是工業區啦...�� ...

常會邊流鼻涕邊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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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7-11-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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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11-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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