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問題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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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4-05-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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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第一項第02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句話是說雖然測不出酒精或就精濃度未達處罰標準,但明顯已經不行駕駛的意思嗎??
Update:
BY THE WAY~~假如說酒駕載友~~撞車,朋友死,那這樣要多負責一條''過失傷人致死罪''嗎?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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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4-05-11T21:12
NONO 我不認同小林大大在意見欄補充的狀況
對185條第一項第二款
除了陽光小子大大的解釋外
還有 加上 有些物品 未必是以酒精狀況
但已經無法達到安全駕駛的定義
至於酒駕肇事 還是要以最後的行為論罪
不能光以刑法185-3條論斷
(刑法55條參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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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4-05-09T20:35
所以不管致幾個人死,在刑事的範圍內,都只成立:185-3第02項。right?
......然後受害者在各自依照民事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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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4-05-11T03:03
愚見供參:
每個人對酒精的反應不同
法定的標準是同法條的第一項第一款
但如果有些人的酒量較差,就算未達法定標準,也是已無法進行安全駕駛
這就是設立第二款的意義
其實仔細看這三款,就會發現除第一款是採用科學儀器的檢測標準,
其它的都是以"是否能安全駕駛為判定標準"
因此,安全駕駛才是重點,並非是不行駕駛~~兩者的定義還是有不同
此外,刑185-3第二項及刑277第二項,是採競合吸收的方式進行

三陽GTS300i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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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4-03-20T00:00
300i 之前的舊款是煞車系統是CBS
跟新出的ABS相比
大大們覺得我選哪個好呢?
(我是守法的安全駕駛...^^

違反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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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4-02-14T00:00
我去年12月1號出了場車禍
騎機車撞到貨車我受了重傷
貨車司機沒有事情車子也完好無缺
我有喝酒 測出的酒精濃度高達0.88
然而2/14收到法院�� ...

簡易判決書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4-02-09T00:00
請問~~收到刑事簡易判決書(酒駕)主文O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

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罰金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4-01-23T00:00
首先申明酒罪就是不對的行為.我先生因應酬有喝酒,喝酒後停留2-3小時後於凌晨2點多上高速公路,後來停在外側路�� ...

新修正的刑法§185之3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3-12-24T00:00
該條第1項第2、3款最後是「致不能安全駕駛」,意思是不是指具體危險犯,要個案認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