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問題 - 安全駕駛
By Daniel
at 2014-05-09T00:00
at 2014-05-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第一項第02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句話是說雖然測不出酒精或就精濃度未達處罰標準,但明顯已經不行駕駛的意思嗎??
Update:
BY THE WAY~~假如說酒駕載友~~撞車,朋友死,那這樣要多負責一條''過失傷人致死罪''嗎?
Tags:
安全駕駛
All Comments
By Anonymous
at 2014-05-11T21:12
at 2014-05-11T21:12
對185條第一項第二款
除了陽光小子大大的解釋外
還有 加上 有些物品 未必是以酒精狀況
但已經無法達到安全駕駛的定義
至於酒駕肇事 還是要以最後的行為論罪
不能光以刑法185-3條論斷
(刑法55條參照之)
By Catherine
at 2014-05-09T20:35
at 2014-05-09T20:35
......然後受害者在各自依照民事去求償~~~
By Cara
at 2014-05-11T03:03
at 2014-05-11T03:03
每個人對酒精的反應不同
法定的標準是同法條的第一項第一款
但如果有些人的酒量較差,就算未達法定標準,也是已無法進行安全駕駛
這就是設立第二款的意義
其實仔細看這三款,就會發現除第一款是採用科學儀器的檢測標準,
其它的都是以"是否能安全駕駛為判定標準"
因此,安全駕駛才是重點,並非是不行駕駛~~兩者的定義還是有不同
此外,刑185-3第二項及刑277第二項,是採競合吸收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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