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護權及改姓問題??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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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9-0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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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已經離婚二年半~當初離婚的原因是他外遇且家暴外加游手好閒愛賭博不工作,我曾向法院提離婚聲請,經過三次協調後~我做了錯誤的決定
1.基於經濟考量由我監護至小孩四歲,而小孩四歲後改由男方監護(他若帶小孩回他家也不用負責養,因為他是家中的獨子,理所當然他的父母會幫他養),但我想一直擁有監護權,因為男方並沒有對小孩盡到照顧的義務也無支付我小孩的教養費用(我們的協議書上有寫其它放棄,但我看了很多網頁指出小孩的教養費本應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那麼我們的調解書內容是否有效)
P.S.當初會做上述的決定是因為怕負擔不起小孩上幼稚園後的種種開支,而決定監護至四歲是心疼小孩還很小需要媽媽照顧
2.若是小孩四歲後,我至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那勝算大不大(1.男方無正當工作 2.小孩跟我感情較融洽 3.我有正當工作,但薪水大概只有20000~25000元 4.男方家境比我家好一點 5.我們家只有三個姐妹無男丁,是否可順便幫小孩改姓
我覺得我們的調解書漏洞百出,且男方根本沒有按調解書的內容做,還曾經到我們家大打出手,我念在多年夫妻情份不備案,但我發覺不能對無情的人心軟,且男方常換女友~我怕日後會成為小孩的壞榜樣!!
當初我向法院提離婚協調時有檢附驗傷單據,但調解的委員竟然告訴我不嚴重,而我當時一心一意想要離婚(因為他外遇),所以答應他提出的要求,若真的有需要到開庭的地步,我能提出男方有家暴或對小孩照顧不當為由嗎?
~請幫我解答~一個為生活打拼的單親媽媽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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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09-02-19T01:07
如果,妳有份正常的工作及收入。
還有,妳能證明妳前夫家暴行為,小孩子歸他監護會對小孩子的成長及心智造成不良影響;妳可以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再者,妳的經濟情況無法扶養小孩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共同監護權、探視子女。
至於,改姓必須簽署子女從姓約定書。
何謂家暴(家庭暴力) ?
家暴=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
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身體虐待:鞭、毆、捶、踢、踹、推、拉、甩、扯、摑、抓、咬、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刀械或槍枝及其他器械攻擊受虐者。
(二)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迫害、恐嚇,企圖控制受虐者。例如謾罵、吼叫、侮辱、嘲弄、諷刺受虐者,恫嚇、威脅殺害受子女,揚言使用暴力等。字經之類的侮辱,或是不斷的用不堪的言語羞辱對方,次數也可能很頻繁,對外散播不實謠言--指對方有外遇行為等。
(三)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控受虐者等足引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恐嚇要做出對其不利的行為、恐嚇要一起死,或威脅要傷害子女等等,造成被害人身心的恐懼。或者一直用電話搖控對方行蹤,限制對方行動,要對方隨時回報行蹤、打電話騷擾等。不給生活費、不斷的要錢,不讓對方出去工作等。
(四)性虐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行為、強迫性幻想、強迫受虐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夫妻之間雖有履行同居義務,但同居義務不等於做愛的義務,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老婆跟你做愛是義務啊!而且小心觸法,這驗傷是驗得出來的。
(注意:被害人到醫院去驗傷時,若是肉眼看不到的傷口,ex : 頭部的紅腫或內傷等,醫生是無法針對這些部位在驗傷單上註明,醫生只會針對看得到的瘀血、紅腫或撕裂傷等開驗傷證明。)
精神暴力的樣態較多,還有蠻多狀況是無法包含在上面的,若能證明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心裡的恐懼,或對其名譽造成傷害等等,都算是精神暴力。

監護權行使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因此,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可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監護,但該協議不利於子女者,例如:協議將子女交吸毒、無工作能力之父監護,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依夫妻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得由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或法院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監護權;若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例如:離家多日,子女無人照料,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法院在裁判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考量哪些因素?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法院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並注意上述事項,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再依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以維子女之最佳利益。
改姓申請人資格:
  1. 更改姓名之當事人(已成年者)。
  2.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如父或母一方不能會同到場申請時,應出具委任(同意)書交由到場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改姓當事人如係未成年人,應由父母雙方會同親自到場申請,均應備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父或母一方未能會同到場申請者,應親自出具委任同意書,備身分證及印章交由另一方到場申請。
經法院判決改姓確定者,並附繳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希望以上相關資訊能對你有所幫助。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09-02-20T15:27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即辦理”監護權轉移”)
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所以就算當初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夫,你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就可以提起監護權轉移的訴訟(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民法規定:父母為[法定監護人],監護權只有父母兩人可以擁有,除非父母雙亡,才可以由同住的組父母或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
若真如你說:萬一爸爸不在了,媽媽就成為當然監護人,目前稱為[孩子權力與義務之負責人],只有父母都不在的孩子,才有[監護人].
不管媽媽是否再婚,他都是[法定監護人];若是媽媽同意由其他人代理監護,倒是可以由媽媽(僅剩的法定監護人,或是兩個法定監護人)製作[委託監護協議書],委託法定監護人同意的第三者來擔任[受委託監護人].
你們可以先和爸爸商量一下,預做安排!
當然這一份委託監護協議書也必須獲得媽媽的同意簽字才會生效!
若是爸爸不再以後才要做協議,而又無法與媽媽溝通時,可以由你們自行協商好的願意擔任你們的監護人的人,向法院提出[委託監護]調解聲請,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內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你們協商一個讓大家都願意接受的委託監護協議書.
但是,你必須記住,只是委託監護,監護權還是在原法定監護人身上,原法定監護人隨時權力解除委託收回監護權;這一個部分通常都會發生在[被監護人]就是你和你弟弟,若是擁有大筆遺產時最容易發生!
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依您的情形為孩子改姓所需文件有:
1.孩子的戶口名簿
2.身分證(若已領的話)
3.您的身分證
4.未成年子女從姓變更約定書
http://www.slhr.taipei.gov.tw/site/41f5d2c5/437955...
5.父親的同意書
http://www.slhr.taipei.gov.tw/site/41f5d2c5/437955...
至孩子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同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若要等孩子年滿20歲再改時,則父母需填寫"成年子女從姓變更同意書",
這時可由孩子自己來辦理改姓,與父母來幫未成年子女改姓作法差不多.
既然決定要改,等孩子成年後再改的話,屆時可能會有許多證件或在各機關單位的姓名資料都要改.
同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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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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