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駕照被吊銷?? - 社會議題
By Brianna
at 2009-12-30T00:00
at 2009-12-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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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知道的人,小弟我之前騎車出車禍,導致我的機車駕照被吊銷,因為是酒駕致人於死,所以我被判決永久不得考領駕照,但是我得知消息說,如果判決後6年期間都沒再被罰款,可向監理站申請學習駕照,申請學習駕照1年後沒再被罰款,可正式考取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不曉得我聽到的消息是否正確?而我判決後到現在已兩年沒機車駕照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6年後可以經由這項措施,讓我能重新考取,知道的大大能告訴小弟我嗎??我很想知道是不是真的,畢竟我已等了2年沒機車駕照的生活,好痛苦~~~~
Update:
有阿~~我已經和對方和解了(那是06年發生的),現在只是駕照上的問題而已,知道的大大拜託一下囉!!
Update:
有阿~~我已經和對方和解了(那是06年發生的),現在只是駕照上的問題而已,知道的大大拜託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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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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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1-03T03:59
at 2010-01-03T03:59
答:你聽到的消息,當中大部分都有錯誤。我就不再一一修正了,直接把正確的訊息告訴你。
你原持有的 普通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因 酒駕肇事致人死亡 被裁處肇事吊銷已有 12 年,才符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重新申請考驗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駕照考驗,並需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報考駕照時,若經查獲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 條第1項或第2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事,即喪失報考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通過駕照考驗未取得有效期1年之駕照前及駕照逾期不得駕車,若經查獲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或第2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事,即不具駕照資格不予核發駕照,當事人不得主張駕照資格及權利。
註:機車駕照不用先申請 學習駕照,經過所需要的教育訓練並考試合格,取得訓練合格文件後,才可以到監理單位再次報考 普通重型機車 駕照。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
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
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
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七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
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執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六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
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
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
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
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根據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制(訂)定):
第二條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於本條例第
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後,符合下列條件規
定者,得申請學習駕駛證及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輕型
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於下列所定期間內,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形: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申請前十二年內。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申請前十年內。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申請前八年內。
(四)其他案件,申請前六年內。
二、應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合格,領有有效
之訓練合格文件。
三、申請學習駕駛證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
十七條規定。
四、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申請考驗資格條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任
之所屬下級機關公告辦理。
第三條
汽車駕駛人符合前條規定情形,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參
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經考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一年
之駕駛執照,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駕駛執照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等,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
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申請機器腳
踏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汽車駕駛人經教育訓練合格後,由辦理機關發給訓練
合格文件。
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教育訓練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
擔,並於申請報名時依附表所訂收費表向辦理機關繳交
費用。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安
全駕駛道德、道路交通法令、安全防禦駕駛、肇事預防
與處理、車輛保養及其他公路主管機關認為對於道路交
通安全駕駛有助益者。前五種課程訓練時數均不得少於
二小時。
前項課程應包括筆試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標準為
八十五分,及格者應發給載明一年有效期間之訓練合格
文件。筆試測驗不得計算在訓練時數內。
辦理教育訓練之講授課程、時數、測驗方式及其他與訓
練有關事項,由辦理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
施。
2010-01-03 00:02:48 補充:
所以,以你的情況,需要在駕照被吊銷12年後,經過公路主管機關規定的教育訓練(即 北訓、中訓 及 南訓 所開辦的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後,才可以到監理單位可以重新考取 普通重型機車 駕照。
問:有阿~~我已經和對方和解了(那是06年發生的),現在只是駕照上的問題而已,知道的大大拜託一下囉!!
答:事實與你與對方是否已經和解無關。以你的情況,需要在駕照被吊銷12年後,即2018年後,經過公路主管機關規定的教育訓練(即 北訓、中訓 及 南訓 所開辦的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後,才可以到監理單位可以重新考取 普通重型機車 駕照。
2010-01-03 00:02:56 補充:
12年再報考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有效的身分證或居留證
2.駕照吊銷執行單
3.經 北訓、中訓 及 南訓(任一)所開立的「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班」訓練合格證明
4.一吋近照3張
5.體檢費100元
6.載有體檢結果的「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上面有二張相片,一張是固定的,一張是用來製作駕照用的)
7.報名費125元
8.考驗車租用費25元(自備機車則免)
9.駕照費200元
在駕照1年有效期後,如可再向監理單位辦理換發駕照,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有效的身分證或居留證
2.將到期或已逾期的駕照
3.一吋近照1張
4.駕照費200元
By Puput
at 2009-12-31T20:08
at 2009-12-31T20:08
畢竟人命一條並非小貓咪的命
2009-12-31 21:28:16 補充:
重新考證照得具備下列文件
A.駕照吊銷執行單
B.有效的國民身份證
C.一吋近照片4張
D.貼有一吋近照,有體檢資料的「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E.相關考試費用
參考YAHOO相關網頁
2009-12-31 22:07:53 補充:
中華民國
吐氣每公升不得超過0、25mg酒精(0、05%)
罰款新台幣6000至12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駕照六個月。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照一年。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核發。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依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09-12-31 22:11:45 補充:
事關係大大日常生活我想您還是有必要再請高人了. 抱歉 !
2009-12-31 22:15:24 補充:
希望各位界大大幫幫忙 ! 社會更溫馨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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