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公頃450元就獨佔礦權 地下開礦管不到? - 生態環境討論
By Olivia
at 2017-02-23T10:03
at 2017-02-23T10:03
Table of Contents
每公頃450元就可獨佔礦權 地下開礦管不到?環團籲儘速修《礦業法》
上下游記者 孔德廉 on 2017 年 02 月 22 日
《礦業法》出紕漏?為了突顯現行法規的漏洞,環團今援引「利英工礦」欲將原本露天開
採申請為地下室柱法開採為例子,直指現行法規只規範礦坑口範圍,卻忽略坑道及整體地
下採礦的狀況,導致礦業用地面積被嚴重低估,實際開採面積與申請面積,差距可能高達
幾十倍,業者也可以因此規避環評,因此環團呼籲政府應徹底修正礦業法規和制度,才可
以讓礦業發展。
業者鑽礦業法漏洞 申請面積與實際開採面積差距大
地球公民基金會今與立委高潞以用共同召開記者會,對於利英工礦的例子,地公專員潘正
正指出,位於花蓮縣的利英工礦在1971年時取得礦權,不過在歷經多年的採礦後,業者於
2012年指出原本核定的露天礦源採罄,於是改採「室柱」的地下開採法,一路向下探鑽,
隨後在2015年才向環保署遞補「變更內容對照表」;此舉立即引起環保警覺,督察大隊也
要求業者停工,並重新辦理環評。
對於利英的例子,潘正正指出,這凸顯了經濟部為了追求利益,讓業者鑽「礦業法」巧門
的做法,因為礦業用地面積超過一定門檻(山坡地2公頃、一般區位5公頃)時,僅限定「採
礦坑口」需要做礦業用核定,實際地下開採卻不需要的荒謬,會造成礦業用地面積被嚴重
低估,而無需進入環評;實際開採面積與申請面積,可能高達數十倍差距。
因此,她呼籲政府應該儘速修正《礦業法》第四條十三款中提及礦業用地「指經核定可供
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的定義,將「地面」改成「土地」,免得業者再藉此鑽文字漏
洞,規避環評審查,若法規無法修正,環保署也應該修正相關政令標準。
http://imgur.com/ry3mfqp.jpg
環團批 每公頃450元礦業權費 即可大區域獨佔礦權
對於《礦業法》的修正,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則指出,日前行政院通過《礦業法》修正草
案,盼增修條文能讓原民採礦除罪化,目前全台有246個礦場,超過八成位於原民傳統領
域,但《原基法》規定的「知情同意權」卻未被實踐,因此《礦業法》第31條規定,原則
上許可業者可以持續展現礦權,這部分應該被刪除。
此外,《礦業法》第47條規定業者只要在銀行提取一筆錢作為補償準備金,業者就可以合
法佔用他人土地,也導致了亞泥和太魯閣族42年的糾纏,這部分就該被修正,不要讓條文
創造出可怕的怪獸。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也認為,現行還有很多開採了三、四十年的礦場都還
沒環評,而《礦業法》本身就是充滿特權的法律,業者只要每年繳交每公頃450元的礦業
權費,就可以取得大區域的獨佔礦權,且礦權每年生產值118億、銷售值86億,這是一筆
穩賺不賠的生意,因此他也呼籲政府應該盡快修正《礦業法》。
http://imgur.com/zyzhx3j.jpg
來源網址: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2279/
--
上下游記者 孔德廉 on 2017 年 02 月 22 日
《礦業法》出紕漏?為了突顯現行法規的漏洞,環團今援引「利英工礦」欲將原本露天開
採申請為地下室柱法開採為例子,直指現行法規只規範礦坑口範圍,卻忽略坑道及整體地
下採礦的狀況,導致礦業用地面積被嚴重低估,實際開採面積與申請面積,差距可能高達
幾十倍,業者也可以因此規避環評,因此環團呼籲政府應徹底修正礦業法規和制度,才可
以讓礦業發展。
業者鑽礦業法漏洞 申請面積與實際開採面積差距大
地球公民基金會今與立委高潞以用共同召開記者會,對於利英工礦的例子,地公專員潘正
正指出,位於花蓮縣的利英工礦在1971年時取得礦權,不過在歷經多年的採礦後,業者於
2012年指出原本核定的露天礦源採罄,於是改採「室柱」的地下開採法,一路向下探鑽,
隨後在2015年才向環保署遞補「變更內容對照表」;此舉立即引起環保警覺,督察大隊也
要求業者停工,並重新辦理環評。
對於利英的例子,潘正正指出,這凸顯了經濟部為了追求利益,讓業者鑽「礦業法」巧門
的做法,因為礦業用地面積超過一定門檻(山坡地2公頃、一般區位5公頃)時,僅限定「採
礦坑口」需要做礦業用核定,實際地下開採卻不需要的荒謬,會造成礦業用地面積被嚴重
低估,而無需進入環評;實際開採面積與申請面積,可能高達數十倍差距。
因此,她呼籲政府應該儘速修正《礦業法》第四條十三款中提及礦業用地「指經核定可供
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的定義,將「地面」改成「土地」,免得業者再藉此鑽文字漏
洞,規避環評審查,若法規無法修正,環保署也應該修正相關政令標準。
http://imgur.com/ry3mfqp.jpg
環團批 每公頃450元礦業權費 即可大區域獨佔礦權
對於《礦業法》的修正,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則指出,日前行政院通過《礦業法》修正草
案,盼增修條文能讓原民採礦除罪化,目前全台有246個礦場,超過八成位於原民傳統領
域,但《原基法》規定的「知情同意權」卻未被實踐,因此《礦業法》第31條規定,原則
上許可業者可以持續展現礦權,這部分應該被刪除。
此外,《礦業法》第47條規定業者只要在銀行提取一筆錢作為補償準備金,業者就可以合
法佔用他人土地,也導致了亞泥和太魯閣族42年的糾纏,這部分就該被修正,不要讓條文
創造出可怕的怪獸。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也認為,現行還有很多開採了三、四十年的礦場都還
沒環評,而《礦業法》本身就是充滿特權的法律,業者只要每年繳交每公頃450元的礦業
權費,就可以取得大區域的獨佔礦權,且礦權每年生產值118億、銷售值86億,這是一筆
穩賺不賠的生意,因此他也呼籲政府應該盡快修正《礦業法》。
http://imgur.com/zyzhx3j.jpg
來源網址: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2279/
--
Tags:
生態環境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你過去一點!蝙蝠叫聲翻譯後「根本就在吵
By Cara
at 2017-02-22T17:57
at 2017-02-22T17:57
台灣技術可解空汙 獲印度回響
By Ethan
at 2017-02-22T13:51
at 2017-02-22T13:51
台日合力標識放流研究 促新港鬼頭刀產業
By Liam
at 2017-02-22T11:46
at 2017-02-22T11:46
內雙溪自然中心,招募見學協力
By Ingrid
at 2017-02-22T11:01
at 2017-02-22T11:01
黑潮海廢實務交流 日、台、中共謀對策
By Oscar
at 2017-02-21T11:46
at 2017-02-21T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