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大幫我擬一份餐廳的員工守則~謝謝 - 社會議題
By Connor
at 2007-02-27T00:00
at 2007-02-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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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前輩大大幫我擬一份餐廳用的員工守則,我因沒開店經驗,致使不知如何約束員工,而員工常以勞基法規對我說,使我百受困擾,煩請對此有經驗的賢士能幫我你一份!!謝謝
我的餐廳我是負責人,有4個師傅.1個洗碗的員工,還有我爸爸弟弟都在餐廳幫忙,自家人好處理好商量,但其他5個員工常不聽話且常拿勞基法壓我,讓我備受困擾,請大大能幫我的忙謝謝~
我的餐廳我是負責人,有4個師傅.1個洗碗的員工,還有我爸爸弟弟都在餐廳幫忙,自家人好處理好商量,但其他5個員工常不聽話且常拿勞基法壓我,讓我備受困擾,請大大能幫我的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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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Yedda
at 2007-03-01T06:15
at 2007-03-01T06:15
2.進入工作場所時應穿戴整齊清潔之工作衣帽,以防止異物落入食品中,造成污染食品之情形。
3.工作時不得配戴戒指等飾品及留指甲、擦指甲油,或足以發生污染之物品。
4.養成工作前、如廁後用肥皂或清潔劑洗手的習慣。在休息室或洗手檯附近牆上張貼提醒員工洗手的標語,例「如廁後請洗手」。
5.工作時要有良好的工作習慣,不隨地吐痰或在廚房吸煙、飲食、嚼檳榔、摸頭髮、口、鼻等。
6.從業人員不得在廚房留宿或將私人衣物留置於廚房內。
7.廚房人員打菜時需戴口罩及帽子,儘量避免談話,以免造成污染
8.廚師調理熟食時應戴手套,不得使用炒菜之大匙或手指來試口味,應用隨身自備之小湯匙,用後立即清洗。
9.廚房工作人員定期一年接受健康檢查,倘若經檢查後發現有不合廚房工作之疾病時,應于即刻調離。
10.廚房工作人員上班時應在指定之更衣室換穿戴工作服及鞋、帽。
11.未經允許不得將食材及器具佔為己有,否則以偷論處。
12.與客戶應對時,態度親切,語氣和藹,以客戶至上為原則。
------------------------------------------------------------------------------------------------------分隔線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 教育及訓練。
五 急救及搶救。
六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七 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以上內容是勞工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制定
--------------------------以上來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2...
另外還有些需要視餐廳需求來訂定...
像是...
1.客人永遠都是對的
2.例假日不能公休
3.非廚房工作人員,應嚴格禁止進入廚房
4.餐廳應隨時保持清潔,光線足夠、空氣流通
5.使用完畢的廚具與餐盤需清洗後歸位放好,善盡使用維護職責,並保持完整
...之類的嚕!
By Blanche
at 2007-03-01T23:59
at 2007-03-01T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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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18:20:20 補充:
☆★藍色字員工守則可點入連接看原網頁★☆
2007-02-27 18:21:51 補充:
陸、遲到、早退、缺勤、曠職
柒、請假、給假
捌、獎懲
2007-02-27 18:22:07 補充:
附件一特別休假對照表
附件二各種假別,核准權限,薪資扣發標準如下:
2007-02-27 18:26:07 補充:
因網頁字數限制導致一直貼不進去~
希望你可以成功找到所要的資料
如有問題可以寄信給我~
By Andy
at 2007-02-28T19:02
at 2007-02-28T19:02
第二條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工名卡登記事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之名卡,豋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
~~~當然老闆也要有理的強勢~~~不然會被員工托著走~~
員工對真正的勞基法應該也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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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教教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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