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有誰可以解答刑法185-3立法理由 - 社會議題
By Gary
at 2008-10-09T00:00
at 2008-10-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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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求法律人才解答刑法第185條之3立法理由.....贈送20感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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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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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8-10-10T06:41
at 2008-10-10T06:41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
1.本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有客觀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之事實,且致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及該當本罪,實務上否定必須具有故意過失為前提,因刑責較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學者稱違反第12條之規定不妥。
2.「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學者認為不應劃定類型化之規定(如酒測值0.55﹪等…),應個案由法院具體判斷。
3.立法理由
我國--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
德國—為保護法益為障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權等
學者—為保護法益為肇事之後民刑事相關事項之釐清
與遺棄罪間是有競合關係…但罪責上本罪即相對低很多…
By Elizabeth
at 2008-10-13T01:45
at 2008-10-13T01:45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
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
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
(961218修正)
修正前條文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
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
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By James
at 2008-10-10T13:59
at 2008-10-10T13:59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 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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