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變遷的一些問題? - 社會議題
By Heather
at 2009-12-26T00:00
at 2009-12-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法律變遷的意義
二、法律為什麼要變遷
三、法律一定要變遷嗎?
四、法律不變遷社會會變怎樣?
請大家用自己的想法回答
Update:
我要寫小論文的(參考)
二、法律為什麼要變遷
三、法律一定要變遷嗎?
四、法律不變遷社會會變怎樣?
請大家用自己的想法回答
Update:
我要寫小論文的(參考)
Tags: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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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09-12-30T18:32
at 2009-12-30T18:32
就時髦的國際社會現象有氣候變遷的術語與學術探討,從小到大,到北市建國中學與大學畢業再到美國攻讀企業管理碩士,是未聽說過法律變遷的東西。但是我在1996年紐約市立大學商研所的美國印行的管理教科書上,是有看到所謂Diversity多元化的管理技術,當時我也冒著長官生氣責罵的情況,對這個行為學派的高級管理技巧深入研究。用這個行為學派管理學技術多元化,舉我自己在國家圖書館四年多撰寫的民眾法律權益受損文件,來說明你提出的所謂法律變遷的議題吧!
對於這種形式的民眾法律利益侵權問題,基本上相關的人員與政府官員,例如台灣大學精神科數名,例如資深的廖醫生與年輕的賴醫師、林醫師等與其精神科長官,在2005年之後對談與信息告知,美國才有能力決定這樣形式的醫事與法律問題,因此我們依照與複製美國醫學界的作法即可。我從建中附近書店,即坊間的書籍知道年輕的賴姓與林姓醫師與新英格蘭十三州的梅約診所合譯了一本心理諮商書,大至上可以確認信息內容相關,應該沒有錯誤!由前身警備總部的警政署在圖書館衝突處理超過五十餘次,並電郵寄送法律文件至司法信箱,司法院一直以慣例在平面報紙媒體,非正式與民眾對談法律概念,大抵是大學用法律教科書的專業術語拿出來搪塞而已!﹝我在先前已經網路文件探討過其法律與邏輯性之錯誤了!﹞
在這種條件下,政府說明我們是唯美國馬首是瞻,事實上用行為學派的多元化技術來看,錯誤在於我們不是美國,要如何知道美國法院的事呢?我知道大家耳熟能詳的話,我們﹝台灣﹞現在是美國了!事實上,司法院是欠缺司法能力來處理這樣的侵權案件,你並不能主張美國聯邦法院一樣不會處理相同案件,因為你是當地法官,不是美國法官,你不可能會知道這樣的事!
例如說上述這樣形式的侵權,在哈佛醫學院校友麥可‧克利汀生的小說文件就有記錄為復活節彩蛋的電腦臭蟲問題,歸類在盜版侵權司法訴訟章節,還有微軟公司非正式與台灣民進黨政府談的軟體法律相關摘要等,我相信司法院為數3000多名常任法官推測並未過半知悉!另外在社會地位議題,在1994年我大學畢業時,以耶魯大學法學院校友總統比爾柯林頓先生曾告知,你可以到法院去按鈴申告,意思是告知交大畢業在台北當地有相當的社會地位。那麼在上述法院能力的前提下,聘請律師也好,就案件提出必須要能夠區分選擇哪些法官能力上可以審理此案,是應用對台灣已是美國法院做出主張的多元化技術分析,然後做的司法院能力說明,並非法律變遷議題提出,是類同台大法律校友謝長廷先生提出的轉型正義那樣,只是政治手段罷了!與法律毫無關聯。DB, SSN057-86-4042
By Kama
at 2009-12-29T19:46
at 2009-12-29T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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