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家暴受害者,很急 - 家暴
By Hedda
at 2009-09-13T00:00
at 2009-09-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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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有醫院驗傷單,也有到派出所備案
可否訴請法律途徑,申請離婚?
可否訴請法律途徑,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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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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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9-09-15T10:58
at 2009-09-15T10:58
如是家暴受害者,有醫院驗傷單,也有到派出所備案,可依民法1052條第三項訴請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被害人也可以家庭暴防法法求助防治中心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在家庭裡面的成員,不會受到暴力威脅,在暴力的陰影下過日子,而成立的一個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簡單來說,同住在一起就算,因此男女朋友同居的話也算,如果沒有同住在一起,但有親戚關係的,也是在保護範圍內。
在防治法中,人人平等,任何一個人都不可以用語言暴力、肢體暴力或其他任何方式,讓對方受到威脅,不論是身體上或是精神上。
假設有人受到暴力,任何人都可以打113通報防治中心,或是打110請求協助,如果是有立即性的,必需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另外安置的,防治中心會協助安排,並有社工員協助幫忙申請保護令。
案例:轉載【中廣新聞網】
某國立大學一名副教授,被妻子指控涉嫌多次施暴、還辱罵三字經,妻子因此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全案經過台北地院審理後法院同意兩人離婚,這名副教授的太太還可以平分丈夫600多萬元的財產。
這名副教授的太太在起訴中指出,她和先生婚後生了四個小孩,不過,先生不但常辱罵她三字經,還曾動手對她和小孩施暴,有一次先生甚至還拿木製餐椅攻擊小孩,直到餐椅碎裂成木片才停手。副教授的太太因此控告丈夫傷害,還以身心嚴重受創為由,要求法院判准兩人離婚,雖然被告表示,是因為太太對他的母親不敬,才會在爭吵時有互相推打的情況發生,並沒有到家庭暴力的程度,不過,台北地院法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法院認為被告多次對太太施以暴力、夫妻倆維持婚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
法院除了判准兩人離婚之外,副教授的太太還可以分配到325萬元的財產,法官同時在衡量副教授每個月薪資之後,要求這名副教授每個月要付兩萬元的家庭生活費。至於,刑事部分,法院已經依照傷害罪,判處被告拘役40天。
如果真的己不勘虐待,離婚反而是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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