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家暴,想搬出去住,但..未達20歲,媽媽是否有介入的權力 - 家暴
By Adele
at 2006-12-26T00:00
at 2006-1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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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我女友的媽媽有重男輕女的觀念,使得我女友不定時的受到言語上的壓迫有時還會拳腳相向,打家暴電話的作用其實不大,想搬出去住,可是未達20歲,這樣子媽媽是否還是有介入的權力呢? 請問該如何處理?
這樣我是否會被女友的媽媽告 說我誘拐他女兒?
這樣我是否會被女友的媽媽告 說我誘拐他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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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Ophelia
at 2006-12-26T10:10
at 2006-12-26T10:10
其實滿18歲就差不多了~
告不告你誘拐他女兒--應該是未滿18滿才算唷~~
不過滿20歲比較好--因為司法規定20歲以後要對自已的行為負責
是比較保險的做法
如果女友還在讀書(勸他忍一忍)
把書讀完--畢竟是父母出的錢
如果沒有讀書了....就去找份穩定的工作
好好存錢...存錢防身
1.所謂誘拐未成年少女
實際上是指刑法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屬於公訴罪!!
重點為脫離家庭,而並非有無性行為!
2.若兩人搬離男方家,女方與家中脫離監督,只是更加深和誘罪之成立!
3.男方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及因女方已滿16歲,也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最好的解決方法,還是請男方家長和女方家長,坐下來好好的談談!!
5.告一個人需要~誰是''被告''
此情事中,女方家長比較有可能以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控告男方!
除非女方有懷孕,不然難以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 ,除非女方主動提出證據!!
By Heather
at 2006-12-26T13:38
at 2006-12-26T13:38
你所謂的家暴電話是113嗎??
你可以打打看婦幼專線,因為不管用哪種方法至少可以保護你女朋友,給你們一些建議參考
而且"不定時的受到言語上的壓迫"對你女朋友精神上面是很不好的
要滿18就有自主能力了
你必須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
若你們還沒滿18,又會怕的話
那就去尋求外界的幫助會比較好一點
因為至少對你們有幫助
By Annie
at 2006-12-29T14:05
at 2006-12-29T14:05
你女友我不知道他實際年齡是幾歲
如果是16-18歲 未滿18歲
這樣 算是刑事責任 他媽媽就算不告你
法律還是會告你
如果是18-20歲 未滿20歲的話
這樣算民事責任
他媽媽還是可以告你
但是幾乎都會私下和解
如果20歲以上的話
這樣他家人就對你女友沒有監護權了
除非是你女友告你
不然就沒有什麼問題吧
2006-12-26 00:18:15 補充:
但是境量不要你們要住在一起
如果要住在一起
也境量不要讓他媽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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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關家暴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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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12-19T00:00
at 2006-12-19T00:00
我找到的都很少..
請大家幫幫我的忙...
有關家庭暴力的防治..
獲如何防治家庭暴利的期刊都可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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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12-18T00:00
at 2006-12-18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