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才知道他有小孩忍了兩年了 - 社會議題
By Isabella
at 2010-02-01T00:00
at 2010-02-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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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因為有我先生的小孩才跟他結婚ㄉ 跟他公證結婚之後
結完婚後 才知道他有一個小孩 兩年了 他都不肯跟我牽字離婚
這兩年他又在外面偷交 請問一下 我該怎麼跟他離婚呢
能自己一個能去嗎? 要用什麼理由 要怎麼做
能給我一個答案嗎 我跟他每天見面每天吵架 我以經快受不了
結完婚後 才知道他有一個小孩 兩年了 他都不肯跟我牽字離婚
這兩年他又在外面偷交 請問一下 我該怎麼跟他離婚呢
能自己一個能去嗎? 要用什麼理由 要怎麼做
能給我一個答案嗎 我跟他每天見面每天吵架 我以經快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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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Lucy
at 2010-02-04T11:30
at 2010-02-04T11:30
你說你老公在外(偷交是指?外遇?)法律是講求證據ㄉ~你有只接ㄉ證據或證人~又倒是捉姦在床~照片~人證~物證在拉唧筒找看看~有ㄌ以上ㄉ證據不離ㄝ難!!!
@法院調解、和解 離婚就生效(一方想離一方不願離的人有福了)現今經法院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協議者,婚姻關係即不存在!
總統令:民法1052條之1自98年5月1日起生效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81號茲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法案」,簡化離婚程序,不須再另至戶政機關登記。
目前離婚制度只有兩願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兩種,但法院訴訟實務上有太多案例,夫妻關係已形同水火,但只要有一方不願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算經法院已調解或和解離婚也沒用,新制將可提升法院公信力,解決怨偶問題,提升婚姻品質。
不必攜手辦登記 怨偶福音
根據內政部統計,九十二年到九十六年,我國平均每年約有六萬餘對男女訴請離婚,離婚率變化不大,依序是十二.九七%、十二.四九%、十二.五○%、十二.八四%與十一.六一%。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指出,修法後,透過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協議者,其婚姻關係即自動消滅,效力等同於判決離婚,民眾不去戶政機關辦理變更也無妨,離婚一樣有效。
據現行戶籍法規定,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未來即使民眾在調解、和解離婚後,沒主動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戶政事務所也能以法院寄發的通知逕行辦理。
司法院官員指出,傳統上勸合不勸離,但如今社會風氣已有調整必要;法務部官員也表示,本案通過象徵男女平等權更進一步,也大幅提升女性政經社會地位,不再須要勉強維持婚姻。
至於新制有無可能增加離婚率?各方見解不一,官員表示,就算男女雙方真的一時衝動離了婚,事後冷靜下來願意破鏡重圓,一樣可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提升法院公信力 婦團歡迎
司法院官員提醒,新制僅限法院主持的離婚調解或和解才有效,不包括地方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的婚姻調解,新制也剛好回歸法律規定:「法院調解與和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曾在法院擔任調解委員,目擊不少想要離婚的男女,原本在法院已經協議離婚,事後卻有一方反悔,不願履行裁定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這使得有意離婚的另一半無法完成手續,權益未獲保障,也破壞法院公平、公正、公開的調解制度。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也表示,離婚程序簡化,本來就是政府應該做的服務,既然兩個人已沒有意願在一起,死綁著不放,也違反性別自主人權。
婚姻又不是兒戲,既然妳也選擇與他結婚,妳也應該適時的勸進與鼓勵 請她拿出點對家庭的責任。
如果他一直不願改變,想必走上法院一途,也在所難免了。以上的解說意思是指現在有意離婚的男男女女不管那一方同不同意離婚只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只要符合並經法官認定雙方已無法再共同履行夫妻義務,法院均會參照台灣性別人權法,准予判決離婚的。
夫妻分居可以提出訴請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家暴〞」的情況,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再花ㄍ3千塊訴訟監護權~~~~如你是為ㄌ他有外遇而要分手~ㄝ請你多站在小孩ㄉ立場為小孩想想~~老公能改就看你ㄌ~叫他寫ㄍ立約書ㄇ行
By John
at 2010-02-01T19:03
at 2010-02-01T19:03
嗨!妳好
他都已經跟妳結婚了!而妳也有小孩了!他的那個小孩,你就當做自己的孩子,不就好了嗎?肚量要大一點呀!免痛的,平白得到一個小孩,你還嫌!如果!妳跟老公離婚了!那妳自己的小孩,不就跟他之前的那個小孩一樣嗎?
妳老公會又在外面交!是不是妳為這個之前的小孩,一直跟他吵!一直廬他咧!要是我的話!我也會在交一個肚量大一點的!小孩有阿姨顧著!我也放心在外面打拼!誰要回來讓妳在那邊鬧呀!吵死嘍!
想清楚一點!眼光要往遠處想!那孩子也可憐呀!沒了媽在身旁!連爸爸家都無法歸!妳把他帶來身邊一起養!就當做是自己的養子女一樣!那孩子應該比你的大!對他好一點!他會幫妳一起顧小孩的!也會幫妳做多事情的!你怎麼不往好的方向去思維?卻儘往死胡同裡鑽呀!
喂ㄟ!....妳鑽了二年多了!....該出來嘍!....出關了啦!...
By Damian
at 2010-02-05T09:55
at 2010-02-05T09:55
朋友妳可以先去報警提告他對妳欺騙情感跟掩埋他自己有小孩事實過程.然後妳在先問問警方.妳是否能夠在跟自己先生要求離婚之前.先要求詐欺求償跟經神求償.當然還有通姦求償.說真的只要妳有他的通姦證據跟前妻小孩證據.妳都能夠在跟他要求離職之前先行跟妳先生做提告訴訟.並且對他要求.我所說的三樣賠償
By Sarah
at 2010-02-03T21:02
at 2010-02-03T21:02
乙、兩願離婚:
也是協議離婚,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2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2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丙、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提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11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丁、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一、離婚效力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夫妻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權、贍養費、探視的時間、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
有效證人簽名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親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在場簽名。
民法的第1052條規定有11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但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舉證十分困難。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嘗試費時耗資無數無功而返,原因在你按門鈴時總有人會起身開門,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以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
戊、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條件差距甚遠,甚至無交集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必須參酌民法第1052條規定條款,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前,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主持正義的。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是否合於法條的規範蒐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無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多少時間?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至莫須有之罪也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必須先有一番認知,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以上做為參考
希望可以幫上你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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