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叫我去泊車卻發生事故的賠償問題 - 社會議題
By Rachel
at 2013-06-12T00:00
at 2013-06-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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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前,我向公司提請辭職,老闆表示要加薪,但我堅持要離開,於是他說『等找到合適的人才准許離職』。
104刊登徵才迄今,每個前來應徵者,老闆都不滿意,我就這樣繼續做著,2個月來老闆也沒給我加過一毛錢。
二週前,老闆叫我去做『不是我的業務~幫客戶泊車』,不慎和賓士KISS,對方索賠修理費6萬,老闆說幫我出1萬。
我知道依據勞基法我是可以走人的,只是不想撕破臉傷了和氣,我比較在意的是這起泊車意外,我可以要求雇主全額賠償嗎?
104刊登徵才迄今,每個前來應徵者,老闆都不滿意,我就這樣繼續做著,2個月來老闆也沒給我加過一毛錢。
二週前,老闆叫我去做『不是我的業務~幫客戶泊車』,不慎和賓士KISS,對方索賠修理費6萬,老闆說幫我出1萬。
我知道依據勞基法我是可以走人的,只是不想撕破臉傷了和氣,我比較在意的是這起泊車意外,我可以要求雇主全額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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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Noah
at 2013-06-16T08:49
at 2013-06-16T08:49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ㄖ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准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ㄖ前預告之
一、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ㄖ前預告之
以上是你準備離職,應提前預告雇主的期間。提前預告後,辦妥離職交接程序,屆時就可以籬職;不必顧慮雇主是否找到接替人員,雇主亦不得以未找到接替人員為理由,限制勞工離職
加薪,通常是針對現職員工實施的「獎勵」措施。既然已提出離職,當然已從獎勵名單中剔除,所以,你不可能調薪
僱主指派「代客泊車」:
一、非本職,當然可以婉轉拒絕
二、如果有駕駛執照,雇主臨時指派之工作,是本身能力所及,當然亦得接受
三、駕駛車輛,不論是公務車或客戶車輛,都只有使用權利,應注意使用安全,應注意未注意,發生車輛碰撞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歸屬當時之駕駛人,與指派代客泊車的雇主無關。車輛所有人可以向該車輛駕駛人求償全額維修費用
所以,肇事駕駛人只能與被害人協商維修費用,不能強行要求雇主全額負擔維修費用,除非雇主自願負擔維修費
By Joseph
at 2013-06-12T20:40
at 2013-06-12T20:40
你要雇主全額負擔修理費依法那是不可能的,你自己本身也有過失的阿。(誰叫你要亂開車)
By Yuri
at 2013-06-13T00:39
at 2013-06-13T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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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好運順利解決
By Joseph
at 2013-06-12T03:00
at 2013-06-12T03:00
「依據勞基法我是可以走人的」是沒錯!但是「實際上」你沒走,實際上你的行為確實造成侵權.....(你亦不是可以自由意思拒絕老闆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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