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車禍理賠及保險公司的一堆問題? - 社會議題
By Charlotte
at 2008-12-04T00:00
at 2008-12-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這個問題很複雜?
不知那位先知可以幫忙?
車禍地點:桃園火車站前,大同路與中正路口
個人被一群在卡拉OK狂歡整夜的年輕人,於桃園市火車站前圓環向中正路逆向違規直行,於大同路口時因逆向碰撞,致個人機車嚴重受損,雖傷口復原,但仍持續復健中。
而對方車上載了7人。
個人報了警後,警察一到,對方駕駛馬上逃離現場,過了5天後出面,確說他是去買飲料,回來就沒看到人,所以他就跑掉了。
後來對方的媽媽出現,就全部代理一切的和解談判,後來發現真是老油條,把所有的責任全推給保險公司理賠。
而個人光是修理機車就初步估價約40000元,而保險公司只願理賠50000元。
覺得受到非常不平的待遇,所以有以下幾個問題請大家幫忙?
1.警察告訴我以肇事逃逸刑事附帶摥害民事提告,而車損的部份要我到法院簡易庭提請對方賠償,可是我到法院去提告,可是法院郤又告訴我不用提了,只要警察有移送地檢署就可以了,不用再提出告訴,所以不知到底要不要去法院提告?
2.對方駕駛不出面,全部由媽媽出面,不知是否可以?
3.對方只要保險公司理賠,其他完全不理,而保險公司又是只賠二分之一而已,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以外的對方也理賠嗎?
4.對方所說:只是去買飲料而已,回來就不見我們了,算不算是肇事逃逸?
5.明知對方滿身酒味,可是卻是跑了,過了5天才出現,算不算是酒後駕車呢?
6.不知我所提出的民事理賠條件是否合理?
民事和解條件:
茲鑒於事出意外乙方同意民事部份和解條件如下:
(1)車損:乙方機車受撞車體損害嚴重扭曲變形,外部修理初
估為38330元,內部損壞待估,以車禍前殘存價值計算賠
償,原購價70800元,殘存價值約計:56000元。
70800×80%=56000
(2)醫療費用:乙方雙下肢挫、擦傷、左肩拉傷,目前急診、
門、復健醫療單據計2473元。
(3)精神撫慰金:
A、後續復健:需要三-六個月的療養與復健,另每週二、
四、六日復健共計54次(每次伍拾元整),每次門診後
可復健6次(150元整掛號費),需門診9次,所需醫療復
健費共計4050元。(150×9+54×50=4050)
B、乙方在工作職位上擔任主管職,因此次受傷影響工作,
強忍堅守在工作崗位,造成非常大的心理壓力及困擾,
精神撫慰金計:30000元。
C、乙方每日均路跑運動1小時,且多次參加馬拉松賽跑,此
次受傷勞動力受損,短期內無法恢復,勞動力損失計:
20000元。
D、乙方工作損失以九月份薪資計101470元,平均每日薪資
約3382元,請假共計5天,工作損失計:16912元。
(65967+4271+13038+18198÷30×5=16912
E、乙方交通工具改成開車上班,地點桃園至臺北巿,沿途4
0公里,經泰安收費站,每週加油乙次1354元,每週上班
5天收費站計400元,每週約1700元,原騎乘機車每週加
油150元,每週多增加1550元,平均每日增加支出310
元,交通費自事故日累計至11月30日止實際上班30日,
損失計:9300元整。(1300+40×10-150)÷5=310
(4)甲方願賠償乙方機車損修理費、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計新
臺幣138735元(56000+2473+4050+30000+20000+16912+93
00),於和解成立時當場以現金給付一次付清,經乙方點
收無訛,不另立據。
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可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拋棄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若已提出告訴時應即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
請指導………
謝謝!
不知那位先知可以幫忙?
車禍地點:桃園火車站前,大同路與中正路口
個人被一群在卡拉OK狂歡整夜的年輕人,於桃園市火車站前圓環向中正路逆向違規直行,於大同路口時因逆向碰撞,致個人機車嚴重受損,雖傷口復原,但仍持續復健中。
而對方車上載了7人。
個人報了警後,警察一到,對方駕駛馬上逃離現場,過了5天後出面,確說他是去買飲料,回來就沒看到人,所以他就跑掉了。
後來對方的媽媽出現,就全部代理一切的和解談判,後來發現真是老油條,把所有的責任全推給保險公司理賠。
而個人光是修理機車就初步估價約40000元,而保險公司只願理賠50000元。
覺得受到非常不平的待遇,所以有以下幾個問題請大家幫忙?
1.警察告訴我以肇事逃逸刑事附帶摥害民事提告,而車損的部份要我到法院簡易庭提請對方賠償,可是我到法院去提告,可是法院郤又告訴我不用提了,只要警察有移送地檢署就可以了,不用再提出告訴,所以不知到底要不要去法院提告?
2.對方駕駛不出面,全部由媽媽出面,不知是否可以?
3.對方只要保險公司理賠,其他完全不理,而保險公司又是只賠二分之一而已,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以外的對方也理賠嗎?
4.對方所說:只是去買飲料而已,回來就不見我們了,算不算是肇事逃逸?
5.明知對方滿身酒味,可是卻是跑了,過了5天才出現,算不算是酒後駕車呢?
6.不知我所提出的民事理賠條件是否合理?
民事和解條件:
茲鑒於事出意外乙方同意民事部份和解條件如下:
(1)車損:乙方機車受撞車體損害嚴重扭曲變形,外部修理初
估為38330元,內部損壞待估,以車禍前殘存價值計算賠
償,原購價70800元,殘存價值約計:56000元。
70800×80%=56000
(2)醫療費用:乙方雙下肢挫、擦傷、左肩拉傷,目前急診、
門、復健醫療單據計2473元。
(3)精神撫慰金:
A、後續復健:需要三-六個月的療養與復健,另每週二、
四、六日復健共計54次(每次伍拾元整),每次門診後
可復健6次(150元整掛號費),需門診9次,所需醫療復
健費共計4050元。(150×9+54×50=4050)
B、乙方在工作職位上擔任主管職,因此次受傷影響工作,
強忍堅守在工作崗位,造成非常大的心理壓力及困擾,
精神撫慰金計:30000元。
C、乙方每日均路跑運動1小時,且多次參加馬拉松賽跑,此
次受傷勞動力受損,短期內無法恢復,勞動力損失計:
20000元。
D、乙方工作損失以九月份薪資計101470元,平均每日薪資
約3382元,請假共計5天,工作損失計:16912元。
(65967+4271+13038+18198÷30×5=16912
E、乙方交通工具改成開車上班,地點桃園至臺北巿,沿途4
0公里,經泰安收費站,每週加油乙次1354元,每週上班
5天收費站計400元,每週約1700元,原騎乘機車每週加
油150元,每週多增加1550元,平均每日增加支出310
元,交通費自事故日累計至11月30日止實際上班30日,
損失計:9300元整。(1300+40×10-150)÷5=310
(4)甲方願賠償乙方機車損修理費、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計新
臺幣138735元(56000+2473+4050+30000+20000+16912+93
00),於和解成立時當場以現金給付一次付清,經乙方點
收無訛,不另立據。
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可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拋棄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若已提出告訴時應即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
請指導………
謝謝!
Tags:
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Kelly
at 2008-12-06T20:19
at 2008-12-06T20:19
ANS:提過失傷害告訴有兩種,一為自訴,二為告訴。自訴之意是你至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告訴之意是由警方函送至地檢署。
法院會告訴你說請警幫移送即可,是否警方已經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呢?你可問一下當初處理員警是否已移送了。
2.對方駕駛不出面,全部由媽媽出面,不知是否可以?
ANS:當然可以(民事部份)。如當事人未成年,是要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來處理。如當事人已成年,民事部份亦可委任他人代為處理。
3.對方只要保險公司理賠,其他完全不理,而保險公司又是只賠二分之一而已,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以外的對方也理賠嗎?
ANS:對造有投保任意險,在民事部份,當然可由保險公司代為協商賠償程序之處理。
保險公司要賠償二分之一,原因為何?你可問該承辦理賠人員,為何賠償二分之一?是根據肇事責任比例原則賠償?還是像菜市場喊價一樣,隨意說的二分之一。
4.對方所說:只是去買飲料而已,回來就不見我們了,算不算是肇事逃逸?
ANS:發生肇事時,在警方未到達現場前,任意駛離現場或任意離開現場,都構成肇事逃逸要件。
管他是去買飲料,或是一時情急尿遁,都是肇事逃逸行為。
5.明知對方滿身酒味,可是卻是跑了,過了5天才出現,算不算是酒後駕車呢?
ANS:如此要認定對造有酒駕行為,可能很難了。但你可於警訊筆錄裡提及此事。也就是,案發當下,你聞到對造渾身酒味。剩下就看警方如何處理了。我相信對造五日後出面,應該會否認此事。
6.不知我所提出的民事理賠條件是否合理?
ANS:
(1)車損車損部份:你要提出該車年份。如果是新車,該金額我認為是合理。如果是五年車,則保險公司會依照中古市場機制之價格來認定賠償金額。因為市場價格如低於修復金額,則會被認定『無修復價值』,僅賠償該車當時之殘值價格。
(2)醫療費用:原則上較無爭議性,強制險部份准用健保給付標準來核定賠償基礎。
(3)精神撫慰金:你所主張的精神慰輔金項目不是很正確喔。後續療養非慰輔金部份。後續療養費用你可獨立出來單獨計算。
A、後續復健:依照診斷書之醫囑計算之,應為合理。復健日期要多久?次數要幾次?是每日一次還是每週幾次還是每月幾次?每次的掛號費、車資等皆可計算之。
B、你為主管職,傷後仍強忍堅守崗位等語,要當成慰附金請求之理由,都可以。慰輔金部份,本就無標準可言,是依雙方當事人之身份、地位、背景、收入等條件認定之。但不要背離社會經驗值為原則。
C、你有短跑習慣,且多次參加比賽,現因受傷短期內無法再從事短跑運動,並無減損你的勞動力,通常勞動力之減損,是討論因為受傷而讓你勞動能力減損而使你收入減損(分喪失勞動力)。(例如:你原本在受傷前一次可搬運50公斤物品,但因受傷致使你只能搬運30公斤物品,稱為勞動力減損)。所以,你短期內無法從事短跑運動,與勞動力減損失無關的。但你可主張理由是,你有這樣的習慣行為,因為受傷致使無法繼續運動,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等語(我只能簡單舉例,您自行斟酌之)。
D、工作損失:依照你傷情應休養多久?你薪資所得計算平均每日為多少?例如診斷證明書之醫囑載明,宜休養一週,就可計算一週之所得來做為主張請求之依據。
E、交通費:如此計算方式,肯定被抗辯。交通費之請求,一定要確有必要。始得主張請求之。該議題,較難在版上以文字與你討論。因為實務上有太多變因。我無法在版上以文字與你分享。
(4)總和解金額,我無法告訴你正確金額,因我沒有相關資料可供計算,僅能以上述我所提及的觀念,讓你較有方向及概念去計算你應主張請求之項目計算概念。
以上僅供參考,因實務上仍有許多變數存在,應視實際狀況,隨時應變與調整。
希望這樣的回答,對你能有幫助。
如尚有問題,請您再發問
布老師 敬上
Related Posts
有減肥成功者請進來分享你的祕招!
By Michael
at 2008-12-04T00:00
at 2008-12-04T00:00
下列有很多關於自然環境問題要問各位大大
By Carol
at 2008-12-04T00:00
at 2008-12-04T00:00
關於車貸跟信貸
By Ursula
at 2008-12-04T00:00
at 2008-12-04T00:00
想要辦個人信貸20萬台中地區請專員回答
By Todd Johnson
at 2008-12-04T00:00
at 2008-12-04T00:00
怎麼樣讓絲瓜長大...
By Tracy
at 2008-12-04T00:00
at 2008-12-04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