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不知怎麼做才好?? - 社會議題
By Eden
at 2010-03-01T00:00
at 2010-03-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先生因外遇多次及賭博堵很大..
這次不想再忍而想提出離婚
我沒他外遇證據...但我有跟蹤到他出入那女ㄉ家
我跟那女ㄉ談過...女生還租2ㄍ住處擺脫我跟蹤
他也有承認說他是玩玩ㄉ...有傳簡訊跟我說
但簡訊已刪掉ㄌ!!
女生不承認而且還騙我她已離婚事實沒離
他還被夫家趕出...也是因為外遇
後來還嗆我說有又怎樣??!!
我沒錄音....
後來他也說要離.叫我開條件
我開..孩子我要及贍養費200萬
他說200不可能..孩子我帶走
也當著雙方父母ㄉ面說他不要孩子
還同意小孩改姓
但後來因他父母不同意孩子跟我
又反悔!!
他從去年10月就斷掉給我們ㄉ生活費
目前已回娘家居住快2ㄍ月
並陸續跟物品搬走
最後一次回去時發現她們將家裡ㄉ鎖換掉
不讓我進去
請問大大我該怎提出離婚及小孩ㄉ教育費問題
小孩不願意跟爸爸
他家又常在打牌..我擔心教育問題
要如何做才能有效把小孩歸我
我目前工作是擺攤
這次不想再忍而想提出離婚
我沒他外遇證據...但我有跟蹤到他出入那女ㄉ家
我跟那女ㄉ談過...女生還租2ㄍ住處擺脫我跟蹤
他也有承認說他是玩玩ㄉ...有傳簡訊跟我說
但簡訊已刪掉ㄌ!!
女生不承認而且還騙我她已離婚事實沒離
他還被夫家趕出...也是因為外遇
後來還嗆我說有又怎樣??!!
我沒錄音....
後來他也說要離.叫我開條件
我開..孩子我要及贍養費200萬
他說200不可能..孩子我帶走
也當著雙方父母ㄉ面說他不要孩子
還同意小孩改姓
但後來因他父母不同意孩子跟我
又反悔!!
他從去年10月就斷掉給我們ㄉ生活費
目前已回娘家居住快2ㄍ月
並陸續跟物品搬走
最後一次回去時發現她們將家裡ㄉ鎖換掉
不讓我進去
請問大大我該怎提出離婚及小孩ㄉ教育費問題
小孩不願意跟爸爸
他家又常在打牌..我擔心教育問題
要如何做才能有效把小孩歸我
我目前工作是擺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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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Cara
at 2010-03-01T18:42
at 2010-03-01T18:42
2010-03-01 15:09:00 補充:
假裝跟他合好.先回家.暗中蒐集他外遇證據.可以故意裝吵架的方式問他為何要搞外遇.很傷妳的心.如果還是回答只是玩玩的.就套他的話.最好連對方的底都套出來.錄下來.過程中如果他敢動手.就驗傷到時一起告他傷害.妳要盡你所能找證據.要記下時間.簡訊很重要可別刪掉了.到時到網咖翻成字請他們列印下來給你要註明時間.做證據.手機留言也是這樣的處理方式都要留喔錄音可燒成CD保存.最好也有照片.證明他們常在一起記的證據方面的東西除了給法官自己也要留一份備用喔.如果證明他們通姦.你可以得到你的尊嚴.和你要的(監護權.小孩至成年的費用)如果他不給錢就告他遺棄.將來孩子就不用養他了記得要在半年內完成蒐證喔不然就沒用了
2010-03-01 15:14:58 補充:
.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2010-03-01 15:15:42 補充:
十一"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判決離婚之限制1)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2010-03-01 15:31:19 補充:
行政院會2009年11月5日通過「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排除條款,未來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有性侵、家暴或遺棄,子女就無需盡扶養義務。政院指出,扶養義務應該是相對關係,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家暴、甚至性侵害,未盡扶養之責,子女自然也無扶養父母的義務。
依照民法、刑法,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否則就觸犯遺棄罪;但是,如果兒女從小被爸媽毆打、甚至性侵害或是遺棄,還要求他扶養父母,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這形同是在傷口上灑鹽。
2010-03-01 15:33:29 補充:
因此,行政院會2009年11月5日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一」及「刑法第294條之一及第295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排除條款,允許受害子女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義務去扶養施暴或棄養自己的父母。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轉述說:『(原音)當初的加害人可能是父母或是配偶,他們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對當事人是情何以堪?因此院長特別提示,我們今天提出來針對民法和刑法的修正,允許得請求法院減輕或是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並且增列對遺棄罪的排除條款。』
2010-03-01 15:33:56 補充:
吳揆強調,父母親和子女間的扶養是相對的義務關係,他希望修法後,可以有助於建構父慈子孝的家庭。
這次修法的內容包括,曾經故意在身體或精神上虐待家庭其他成員者,扶養義務人可以減輕義務;如果施暴者曾經有意殺死家庭其他成員者,扶養義務人可以減輕義務;如果施暴者曾經有意殺死家庭成員未遂、或是強制性交、猥褻,妨害幼童發展,將則倣效德國民法,剝奪他受扶養的權利
2010-03-01 15:44:38 補充:
去法院的費用大概幾百塊.如果不想蒐證請律師打官司的話打到最高法院.真的很貴.所以沒錢有沒錢的方法.辛苦一點自己蒐證.孩子現在只有妳這個支柱.唯有堅強面對.勇敢一點.才會有希望.加油喔
2010-03-01 17:40:45 補充:
記的尋求娘家爸媽的協助.問他們願意在你上班時可以幫忙照顧孩子嗎.到法院時法官會問這個問題喔.在收入不穩定沒固定的工作證明.經濟方面又不好的情況下.其實如果只是協議離婚.監護權方面妳真的勝算不大.而且你要拿贍養費更難.他如果過分點.是有權力跟你拿小孩子的費用的.所以別心軟了.如果你真想原諒.不想告孩子的爸.也可以只告那女的.請求精神賠償費.讓他指難而退. 有問題再發問吧
2010-03-01 18:06:26 補充:
ps 我14歲什麼都不懂的情況就結婚的.忍受家暴11年.相信你我的情形應該不相上下.我已經走過來了.還幫了幾個跟我差不多的人.我相信你也能.不要軟弱勇敢一點.為了你自己.也為了小孩.
By Xanthe
at 2010-03-03T22:01
at 2010-03-03T22:01
例如:沾有體液的衛生紙或保險套之類的
你說的錄音跟簡訊 頂多只能當佐證 不被採信的機率頗大歐..
如果你很多不懂的或能力不足請不起律師話
建議你去找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義務律師幫忙你
他會跟你要一些資料並審核你的資格(不是申請就一定會過歐)
審核通過的話 他會寄一封信給你
上面會依照你的能力說明給予的輔助範圍(我是全額輔助沒半毛錢)
會找專員訪視你跟小孩歐(因為後面會有監護權問題)
以我的例子:從申請義務律師到收到法院判離的文件約一個月
其實算很快!!
我的訴求是離婚.小孩監護權.小孩的扶養費
現在我離婚了.小孩監護權歸我.對方每月支付我扶養費
一次就辦到好了 也不用東跑西跑
這個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網址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到你
By Eartha
at 2010-03-03T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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