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法律適用順序&習慣 - 社會議題
By Suhail Hany
at 2007-02-19T00:00
at 2007-02-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買受人因物有瑕疵,依法得行使解除權,請問此一解除權之性質為何?答案是(C)(請附簡單理由說明)
(A)請求權
(B)形成權
(C)支配權
(D)抗辯權
2.下列規範有衝突時,其適用順序為何?
(1)經立法院議決公佈後之條約
(2)成文法律
(3)習慣法
(4)外國法例
3.下列何種習慣為我國民法第一條所稱之法源?答案是(C)(請附簡單理由說明)
(A)男女約會共享晚餐時,由南方付飯錢
(B)賣產先問親房
(C)訂婚時由女方支付喜餅價金
(D)不動產出售時由近鄰優先承買
(A)請求權
(B)形成權
(C)支配權
(D)抗辯權
2.下列規範有衝突時,其適用順序為何?
(1)經立法院議決公佈後之條約
(2)成文法律
(3)習慣法
(4)外國法例
3.下列何種習慣為我國民法第一條所稱之法源?答案是(C)(請附簡單理由說明)
(A)男女約會共享晚餐時,由南方付飯錢
(B)賣產先問親房
(C)訂婚時由女方支付喜餅價金
(D)不動產出售時由近鄰優先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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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07-02-20T18:36
at 2007-02-20T18:36
解除權乃指權利人得因其一方單獨之意思表示,而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地失其效力之權利,因為其僅須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因此解除權乃屬於形成權之一種,並非以支配權利標的為其主要作用;
而支配權則係指權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標的,而具有排他性之權利,其作用乃在於直接管領、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侵害。
第二題之答案,其順序乃(1)(2)(3)(4),依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依本條規定可知,有法律(直接法源)之適用時,則優先適用法律,而我國對外所簽訂之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公布後,即具有國內法同等效力,而條約內容與國內法相牴觸時,應優先尊重條約(憲法141),亦即,條約之適用優於國內法律;
而無直接法源(法律)之適用時,則適用間接法源(習慣法、法理、判例等),而依民法第一條規定,首先適用習慣法之規範;無習慣法之規範又無從類推適用、解釋時,則依法理作為最後之適用;而外國判例僅屬於參考資料,僅有事實上之效力,而無法律上之效力,故其優先效力,乃不及於法律、習慣、法理。
第三題所列之四種情事,是否屬於民法第一條所稱之習慣法,須一一檢驗之。
所謂習慣法,簡言之,乃指非立法機關所制定,而由社會各組成份子反覆實施,且實施者對其慣行,具有法律確信心,以及該慣行無違反公序良俗,始稱民法上之習慣法。
因此:
(A)所敘述之情事,約會由男方付費,雖於社會上乃常見,但其慣行並不具有法的確信心,亦即其僅為禮節上之習慣,因此不具習慣法之要件,亦即並非民法第一條所稱之法源。
(B)所敘述之情事,有違反公序良俗(買賣平等)之虞,因此不得成為民法上之法源,最多僅是一般基於親戚道義上的習慣。
(D)所述之情事,除非該近鄰於其將出售之不動產,設有地上權、典權,或其乃該不動產之承租人,否則其優先承買之權利,應同於一般人,此乃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已對於不動產之買賣優先權有所規定,因此D所述之情事,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並不具有法源上之效力。
(C)所述之情事,由男方付聘金,女方付嫁妝,乃符合習慣法之成立要件,即一般人對此反覆施行,且一般人對該慣行,已認定其具有法的效力,對其具有法的確信心,不得任意違反此一慣行。因此,C乃民法第一條所述之習慣法,自屬於民法上之法源。
希望透過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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