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何謂國家的獨立??? - 社會議題
By James
at 2004-12-19T00:00
at 2004-12-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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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一個國家要稱為獨立的話,要件為何?
舉例:若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是否就代表其為一個獨立的國家?
若認為有涉及到個人政治意識情節,還請多包涵......
舉例:若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是否就代表其為一個獨立的國家?
若認為有涉及到個人政治意識情節,還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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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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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04-12-20T22:32
at 2004-12-20T22:32
■國家定位的認知分歧
近來國內各政治勢力對於台灣國家定位的認知及論述,經過自我表態及相互論證,各自立場逐漸有較清晰的圖像區隔。大致而言,國民黨 (註1)與新黨 (註2)主張中華民國自1912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民進黨則力主戰後以來 (註3),國民黨所統治的台灣事實上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獨立國家 (註4);獨派則以為不管是中華民國還是台灣,都還不能算是真正的主權國家。當然,也有人認為台灣根本就不是一個國家︰統派視台灣為中國的一部份,只是地理名詞或地方政府;獨派亦有「台灣還談不上是一個國家」的說法。我們把這些看法繪成光譜。
這些分歧的看法,除了涉及政治立場與宣傳上的修辭外,多少也與語意上的含混及歧異脫不了關係,比如對主權獨立的內涵無共識,造成實證觀察及判斷上的南轅北轍;又如對國家、政府、元首的概念不分,因此把台灣人當上總統投射到政府(或政權),除了賦予統治的正當性,更認為台灣有自己的國家,即中華民國。
一般所謂的「主權獨立國家」或「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大致是指一個國家具有「主權」(sovereignty)或「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簡單來說,主權是指「在特定領土範圍之內,一個能夠行使至高無上權威的政治實體 (political entity)」。不過,不論是在學理上或是實務上,主權這個概念的意義或指涉之物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時空物移而一直在演變,連專門研究主權的政治學者都覺得它令人捉摸不定 (註5)。一般人習慣把主權獨立與人民、土地、及政府併列為國家存在的四大要素,它們是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卻非充分條件 (註6)。眼前台灣要成為一個國家,最缺乏的是主權。到底主權有什麼功能?為什麼每個國家都珍惜其主權?國際上往往以主權的有無來判斷一個政治實體的地位,彷彿嬰兒受洗一般,也有人稱之為國家進入國際舞臺的入場券。具體而言,主權往往意味國際社會承認該國存在的正當性,同時也伴隨著國家可以享有各種國際上的基本權利,並且有義務捍衛境內人民的福祉。
主權既為法律(國際法)用語,更是政治(國際關係)名詞。傳統的用法是把主權當作是一種法律地位,看一個國家在形式上是否主權獨立,進而推論它在理論上應該享有那些平等的地位。這種詮釋把主權當作是一種規範性的原則,視主權為全或無的概念,罔顧國際現實。
Fowler與Bunck (1995: 64-69)將上述用法稱之為「塊狀」(chunk)的觀點。他們主張以「籃子」(basket)的方式來觀察實際上對主權的用法,也就是每個國家都有一個籃子,但是裏面裝的東西卻因國而異,也就是說,各國因其相對能力而有不同的權利及義務,因此主權獨立是相對的概念,而非絕對的。
在這樣的認識下,我們初步來看一般所謂主權的內、外兩個面向。對內來說,主權意味政治實體在領土內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外來說,主權代表其他國家承認上述權威(Biersteker & Weber, 1996: 2)。此即一般所謂的「內部主權」及「外部主權」 (註7)。這種傳統性的概念性分法,乃根據主權行使的範圍(或對象) (註8),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上,兩者是分不開的,因為國際社會的承認除了看外部是否有相互競爭的權威,也看內部的權威是否穩固;相對的,國家對內的權威是否被接受,也端賴該國是否有能力維護獨立自主。
相對之下,我們根據Thomson (1995: 219)的操作定義,主權是「國家的內部及外部的行為者承認在其領土範圍內,它有絕對的權威去強制干預任何活動。」進一步抽絲剝繭,把主權解構成四個成分:權威、領土、人民、及承認(Biersteker & Weber, 1996: 3)。由於這四個成分都是經過社會建構成來,尤其是前三者的內涵變動,更是牽動著國際社會對主權承認的作法。我們將在下面分別作討論。
■ 權威:正當性及有效統治
「權威」(authority)是指國家對內是否有絕對的統治權。權威有兩個層面︰正當性及有效統治。「正當性」(legitimacy)是指政府被人民接受的程度。在過去,國民黨內戰失敗避秦台灣,卻又以中國的正統自居,而民間則將其所謂的法統嗤之以鼻,視之為外來政權。近年來,國民黨為了防止政權瓦解,開始著手分期付款式的自由化,尤其是1996年的首回總統選舉,連在野陣營都投入,很難不說國民黨政權的正當性已大為提高。
然而,為什麼百姓對國民黨政府仍然無法心悅誠服呢?追根究底,民間不滿的是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制度仍然是舊體制殘留下來的,充其量不過是中華民國的第二共和國體制,並非由台灣人自己親手擘建的,自然難以加以認同。這種心理上對建國(state-building)刻骨銘心的集體參與感,並非機械性的投票主義所能取代的。
「有效統治」(control)即所謂的治權,傳統上是指為確保正當性被人民接受而具備的實力(power)或能力(capability),或者是Weber所謂赤裸裸的強制力(coercion),亦即合法使用武力的獨佔權。這種看法把有效統治侷限於處理內亂外犯的本事,即領土的捍衛、及對人民與天然資源的控制,已經無法用來了解釋全球分工下的國家主權。對於有效統治較適切的概念化,應該是在考量國際政治經濟的挑戰下,國家是否有能力在世界市場中參與競爭,並能進而取得適度的財富來實現集體自我(Inayatullah, 1996: 51-55)。這也就是Hashmi(1997:2)所謂的「實質主權」(substantive sovereignty);相對的,所謂的「程序主權」(procedural sovereignty)是指駐外使館、聯合國席次、及郵票或貨幣的發行。
我們如果依實質、程序主權的有無,可以把國家分成四種(見圖2)。
第一種是同時具有程序及實質主權者,可以稱為真正的國家,比如西方國家。第二種雖然有程序主權、卻無實質主權者,比如大多數的第三世界國家,它們只能算是「准國家」(quasi-state) (註9),Inayatullah (1996: 72)乾脆將這些無獨立存在能力的國家稱為弱國、邊緣國、無實體或搖搖欲墜的國家。第三種有中華民國、前南非及羅德西亞由白人少數統治的國家,雖然對內能大致有效統治,卻在國際上被視為賤民而孤立無助。第四種只夠格稱為政治體,比如中國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爭取重俄羅斯獨立的車臣、印尼佔領下的東帝汶、或南斯拉夫境內的科索夫(Kosovo),既缺程序主權,連有效統治的能力亦付諸闕如。
■ 領土:國家的固著
主權的第二個基礎是「領土」(territory)。原本,領土只不過是以地理上的界線來定義彼此在空間上的範圍。然而,當領土與主權結合之後 (註10),國家的概念開始被固著在領土上,同時發展出國與國之間對彼此主權的尊重,並相互承認對方領土上的人民與資源有無上的權威(Thomson, 1995:227-28;Murphy,1996:106)。
不過,領土並非單純只是載負主權的空殼子而已,因為它本身是社會建構而成的,自然有潛在的商議空間(Litfin, 1997: 185-86)。台灣過去相繼被不同國家納為版圖,迭為外來政權統治,卻不表示這塊歷史上屬於它國的故土,現在必定為其神聖不可分的領土。
就一個主權國家而言,中華民國雖然已不再視中國政權為叛亂集團,但最大的爭議在於它仍不肯棄絕對中國領土的所有權;相對的,中國仍視臺灣為失去的故土,以收回這塊帝國主義攫走的土地來定義其民族自尊。在領土有爭議的情形下,國民黨證政權又不時表示諸如「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台灣又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迷思,中華民國的主權無法確認,國際社會自然難加以認同。
■ 人民:民族自決權
主權的第三個成分為「人民」(people)。一個國家對主權的訴求往往涉及它代表某個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y),也就是一群具有共同民族認同的人。Doty (1996: 122)便如是說︰「一個國家若無法代表民族的意願,那麼,它便不具有正當性。」因此,「當一個國家連它的民族成員都不清楚之際,它的內部主權及本身的存在勢將危殆。」
在民族主義興起之前,國家主權屬於統治者;但是從18世紀以來,民族主義揭櫫的基本精神無非「主權在民」(人民或民族),也就是「民族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任何具有共同體或民族情感的一群人,他們有權利與義務決定自己是否要建立一個與他國家平等的國家。在這個潮流的衝激之下,國家主權獨立不限於領土的控制或有效統治而已,它還涉及深層的道德、心理上的滿足感︰人們有權利決定什麼是對自己最好的,甚至有權去犯錯(Inayatullah, 1996: 73)。
可惜一般在檢討主權之際,只重視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認為一旦完成建立國家這個象徵性步驟 (註11),就表示自決權被行使了,因此相信只要取得國際上的承認即大功告成,往往忽略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也就是說,雖然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會被提到,但是人民真的是否有參與自決權的行使並不重要(Litfin, 1997: 190-94; Barnett, 1995: 490)。
台灣一向為為外來政權所統治,台灣人的意願從來就沒有被尊重過,命運往往在強國的利害關係妥協折衝中被轉手予人。基於至高無上的民族自決權,台灣的前途自然應該由台灣人自己來決定,不能假手他人。然而,有所為的政黨或政治人物應該果敢而明確地揭示自己的立場,希冀以此來換取選民的選票,而非避重就輕,以自決的程序來避談最基本的主權議題。
此外,Barkin與Cronin(1994)提醒我們在國際上的實際的操作,往往有便宜行事、接受現有國界的傾向,也就是以國家的有效統治來定義主權,罔顧這群人是否有共同的民族情感。這種作法不只把民族(nationality)國家的公民(citizenship)混為一談,更把國家存在的正當性矮化為對政治領土的劃分,而非人民的意願 (註12) (Murphy,1996: 104-5)。也就是說,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在概念上應該加以區隔,尤其是當國內族群有不同的民族認同時,自決權之間相互抵觸,對於國家主權的訴求勢必衝突。因此,我們在行使自決權之前,必須先凝聚民族認同及國家定位的共識。
■ 外交承認:國際社會的確認
即使國家內部人民的看法已取得共識,主權最終必須經過國際社會的「承認」(recognition)來取得確認 (註13),而非片面自我宣示可得。透過外交承認這個政治過程,國際社會參與了主權國家的建構,而一個政治實體才能脫胎換骨為主權國家,才能完全參與國際事務(Thomson, 1995: 218)。
具體而言,主權獨立與否不外事實(de facto)與法理(de jure)獨立兩種:前者是指在內政、外交上都能有自主性,不受到外力的操控;後者是指在法律或憲政上,與其他國家沒有糾纏不清的關係。比如中華民國有相當的事實主權,卻欠缺法理主權;相對的,前東歐蘇聯附屬國雖有法理上的主權,卻無事實上的主權獨立。茲根據兩種主權的有無繪如圖3。
根據Strang(1996)的研究,主權的取得與維護有兩種途徑:一為在外國勢力的均衡中取得主權的妥協,比如過去的中國、土耳其、阿富汗、波斯;一為積極發展國力來建構並捍衛自己的主權,比如日本的明治維新。
在冷戰時期,中華民國雖能在東西陣營意識型態之爭的狹縫中茍延殘喘,但在中國的掣肘之下,一直無法為世人所接受,不可能指望列強主動替一個時空錯亂的國家爭取主權。即使近年台灣的政經發展有所進展,民間社會也展現相當強韌的活力,但是外交上的挫敗卻如江河日下,原因在實力並非主權獨力的充分條件。更重要的是,朝野並未用心以台灣的名義來建構主權,自欺欺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中華民國雖然在台灣大致能有效統治,但是不論是對內或對外,一直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雖然中國可以鬆散地解釋為文化、血緣、或歷史上的華人之意,但是國際上將中國(China)當作政治名詞使用,普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即為中國的代表,不容魚目混珠。即使國民黨政權已經不再嘗試與中共競爭中國的正統,但是它還不放棄對中國的領土訴求,聲稱中華民國只不過是目前治權僅即台灣而已,因此連帶地人民的定義不清,比如散佈世界各地、有華人血統的外國人是否為國民?再加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糾纏不清,國際社會自然不願承認中華民國的法理主權,我們對外只能委曲求全,只能以政治或經濟實體身份,參與不用主權國家資格的一些周邊組織。
■ 整體評估
如果我們把主權實現的程度化約為有效統治、事實主權、及法理主權,那麼,台灣本身雖然具備 (qualified as) 成為國家的一些必要條件,亦即人民、領土、及政府,卻還不是一個完整的國家,因為在國際舞台上,我們迄今尚未有機會或意願使用台灣的國家名義來行使主權。而一般所謂「台灣是一個國家」,指的是"Taiwan is a country",畢竟只是地理名詞country,而非政治名詞state;台灣目前雖非如西藏或東土耳其斯坦般為中國的殖民地,但至多也不過是美國「台灣關係法」保護下的一個政治實體。
圖4:台灣主權獨立認知解析
不管是民進黨的「中華民國式的台灣獨立」、國民黨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或是新黨的「捍衛中華民國」,都是建立在對中華民國體制的任同。中華民國雖然有相當的事實主權,卻一直無法取得國際社會的接受,因此在主權殘缺不全的情況下,中華民國的地位有如沒有報戶口的私生子,既不能像其他國家一般加入國際組織,國家元首訪問美國又不能光明正大為之。而百姓出國旅遊也只能以錢換取尊重,台商在海外的財產、甚或生命無法獲得起碼的保障,只能自求多服福,無非沒有自己的國家。
主權承認是一種社會建構,而加入國際社會的原則(或資格)或方式不斷在演變之中。比如在戰前,西方國家一直不願承認殖民地的主權獨立,戰後則完全改觀,因而有亞非新興國家的出現。又如對於少數族群的自決權,西方國家一向對於民族的定義作鬆散的解釋,不願打破現有國家領土的畫分;在冷戰結束之後,族群的民族主義訴求漸被接受,因而有蘇聯的解體及兩德的統一。
不論是主權承認惑建國的正當性,都必須根據民族自決的原則來評判。中國一再以攻擊性的方式來踐踏我們主權獨立的主張,無非要以領土併吞來擴張其權勢。我們若不加速以台灣的名義向國際社會要求行使民族自決權,與中國的糾葛將難免被解釋為屬於內政範圍的族群紛爭,則台灣獨立的目標將永遠無法達成。
對於我們台灣人來說,若能以台灣的名義取得完整的主權國家地位,不只可以用來維持獨立自主,更過自己想要的日子與生活方式,不過關鍵還是在台灣人自己,是否有勇氣去實現我們的理想。
註釋
(1)國民黨的主張為「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或政府)」、及「主權共享、治權分立」,即「一國兩府」或「一國兩治」。李登輝在1997年11月7日接受美國記者訪問,表示「台灣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Taiwan "is an independent and sovereign country",是否為說溜了嘴,我們無從得知。請參見Washington Post, November 8, 1997.)
(2)根據新黨政策白皮書:「台灣及大陸都是中華錦繡山河,同為中國的領土,凡我炎黃子孫皆予認同。」(http://www.np.org.tw/np1/14/np14e.htm)%E3%80%82%E5...
(3)此名目上的轉變在1996年「國家發展會議」後益加明顯。一般是以1949年為切割點,比如施明德為是,而非1945年;當然,也有以1991年國大改選,或是1996年總統直選為界。
(4)見1998年7月12日民視主辦「台獨運動總體檢」辯論會。
(5)比如在過去,論者的爭議在主權的來源為何︰是上帝、王室、或是人民?而目前在一片主權衰退的呼聲之中,議者的爭論點則轉向到底主權國家有那些權利及義務。
(6)所謂充分條件,是指一個政治實體只要具備了這些條件,就順理成章取得國家的地位。這種一廂情願的說法,完全與國際上的實際作法不符。
(7)即internal sovereignty及external sovereignty,而Fowler與Bunck (1995: 5)分別稱之為internal supremacy及external independence。
(8)Philoptt(1997: 20)以為兩者的所有者(holder,即來源)也不同︰內部主權的所有者為王室、人民、或憲法,而外部主權的所有者為國家。
(9)Jackson(1987)稱程序主權為「負面主權」,亦即他國對自決權的承認;稱實質主權為「正面主權」,是國家內部有效統治的能力。
(10)這種領土與主權的結合,主要建立在現代國家體系的四項發展:領土內的整合、領土間的功能間斷、領土內部利益的確認、以及對領土議題的關心(Murphy, 1996: 90)。
(11)不少人把建國與主權硬生生分離,也就是說把前者矮化為口頭上的宣佈台灣國成立,或是更改國號、國旗、及國歌而已。
(12)Barkin與Cronin(1994: 11)稱前者為「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後者為「民族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
(13)在學術上雖然有「先有主權再承認」、或是「先承認才有主權」的爭議(Fowler & Bunck, 1995: 57)。
1998年7月 第5期
By Kristin
at 2004-12-19T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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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04-12-23T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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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04-12-19T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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