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先進~妨害性自主罪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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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1-06-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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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先進~妨害性自主罪裡面男性侵女很容易找法條定罪,那為何女姦男就現今法條只能用性交罪來處分,就未滿16歲依然如此~只能用與未滿16歲性交來判刑,法律前人人平等嗎?就性侵就差別真大,難道女姦男就沒有強制?法律為何只用侵入來規範性侵??那不是讓很多女狼逃脫制裁
Update:
感謝一樓回答如此清楚,但是就女性難用強制性侵來判決,因現今法條只對侵入者來立法,那男性根本很少被侵入,所以那個女狼師案只能用與未成年性交罪判決,如那女師換成男師我想應該不只那2年,說不定還會來個一罪一罰,所以才會想說應該多注重男童.
Update 2:
黑番兄:剛剛看有位相同問題裡面有位I am not an angel大師,他說這案沒性侵也沒強制,讓我很疑惑請問你^^謝

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11-06-21T18:38
你好~只能用與未滿16歲性交來判刑,法律前人人平等嗎?法律所謂的男女並沒有男女差別,當然男女平等。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就性侵就差別真大,難道女姦男就沒有強制?法律為何只用侵入來規範性侵??那不是讓很多女狼逃脫制裁陷在法律裁判上依照實際發生的情況,女性仍然可能強至對方侵入的罪行,只是少有男性提出告訴,至於男童被性侵案件現在就有老師受到判刑。 ~提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請勿刪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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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1-06-22T08:22
說實在的男女平等,照目前的社會一般觀感,女性被重視度很多部分都顯然
超越男性了,哎呀,似乎從我讀書時代都感覺不到重男輕女了,都只記得老師說過他會男生打重點,女生打輕點(重男輕女果真不假-.-+)
就套用在這個案子吧!確實,如果是男老師對女學生犯上述的事,即使女生是合意的,男老師恐怕也會被套入強制這兩個字眼吧!?料不准這法官若是判這男老師為合意的性交(刑法第227條),這法官只怕也得被冠上恐龍之名,你說是吧?
我只能說台灣的人民,道德觀念實在太根深柢固,有時候真的應該要拋棄成見,這似乎也就是法律人所追求的,而非一味的只為價值觀來做為判斷標準,而應該是就事實層面加以討論,這樣才能追求實質的平等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1-06-19T05:35
依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前開所謂"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就是專門針對"女對男"為性交之規範。
綜上,我國目前刑法定義的性交行為誇張的廣,被學者批評。簡單敘述,下列情形都是"性交":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A.以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算!
B.以陰莖插入他人肛門,算!
C.以陰莖插入他人嘴巴,算!
D.以陰道套入男性陰莖,算!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A.以手指等插入女性陰道,算!
B.以手指等插入他人肛門,算!
C.以香蕉等插入女性陰道,算!
D.以香蕉等插入他人肛門,算!
E.以雙手套弄男性陰莖,算!也就是說幫男生打手槍也算喔。
回到正題:如果老師是用強暴脅迫方式所為,還是有可能構成強制行交罪。
但師生之間還有一種比較可能構成的條文就是刑法第228條第1項: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對未成年者為之,還要加重其刑喔!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2011-06-21 04:51:53 補充:
版大:
(補充一)
有沒有強制,真的是要看事實的情形去判斷,未必老師對學生,就想當然爾,老師對學生是強制。而女老師對男學生當然也有可能是強制,只是畢竟因為生理構造及生理反應的不同,而且男生通常比較有反抗能力,所以在經驗上女對男性交的情形已經比較少的強況下,還要去認定女對男"強制"性交的情形會更少,個人覺得比較合理而且容易被法院願意去認定女對男"強制"性交的情形是::小小男學生表明不想發生性關係,也沒有勃起現象(或是短時間已經沒法再勃起),但女老師硬是以手或其他情趣用品強行套弄小小男學生的陰莖的這種情形,也就是二E的情形。
2011-06-21 04:52:50 補充:
(補充二)
至於一D的情形,男學生都已經勃起了,法官可能很難會認定該性交行為是違反男學生的意願,也就是說不會認定女性是強制性交。
至於二B或二D的情形,也有可能發生在女對男強制性交的情形,但是情況比較變態,與所提問的新聞案件似乎是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不太一樣。
2011-06-21 04:53:28 補充:
(補充三)
如果討論再討論一般的交合情形一D,如果假設男生情況是心裡真的不想和女老師發生性交行為,而陰莖之所以勃起是在女方挑逗下不聽使喚的自然生理反應現象,但如果男生真的不想要發生性交行為,一個女生要強行已其陰道套入男生的陰莖,真的蠻難的,女生可能還要先控制男生的四肢才行,例如:先將男生迷昏,再來個五花大綁,等到男生醒後,想辦法使男生勃起,再強行以一D方式性交。當然也不排除遇到"霸王蜂恐怖女老師"的情形,也就是假設,某女老師拿著槍指向小男學生並脅迫說,如果你不和我做愛,我就宰了你等等。
2011-06-21 04:53:59 補充:
(補充四)
所以女對男不是沒有強制,但總是比較少,情形也是比較匪夷所思,就像我舉的一些極端例子一樣,而法官判案也是按照經驗法則,比較少見的情形,要法官去認定,一定要有很堅強的證據支持喔。
總之,女對男本來就是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之強暴脅迫藥劑等違反意願而性交的各種情形,但少見且不容易被認定而已。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1-06-19T13:12
舊刑法時期確實有女對男性交之規範漏洞,不過在94年刑法修正後就已經沒有這個問題了。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1-06-18T23:22
不懂樓上的意思~~~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1-06-20T21:10
說話要有證據,沒有證據的話不能當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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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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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別人說喝檸檬水可以改善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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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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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巧立名目故意扣員工薪水,將非員工過失亂扣帽子,要求員工賠償,
我門該如何保障自己呢?勞基法有保障嗎?謝謝~~

想要考營養師~一定要相關科系or到學校上課才行嗎?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1-06-17T00:00
請問如果要考營養師執照~
一定要是相關科系或是回到學校上課才行嗎?
如果有參加補習班補習~
或是上網參加線上補習~
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