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吊銷駕照,是否可再考回問題 - 社會議題
By Iris
at 2012-10-19T00:00
at 2012-10-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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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假如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處罰吊銷其駕駛執照。
真的永久不能再考了嗎?
還是有挽回的餘地?
因為這是監理站通知的信來的,請問被吊銷幾年是由法官來判定嗎?還是確定是永久被吊銷了!
真的永久不能再考了嗎?
還是有挽回的餘地?
因為這是監理站通知的信來的,請問被吊銷幾年是由法官來判定嗎?還是確定是永久被吊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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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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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2-10-22T02:02
at 2012-10-22T02:0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1年05月30日修正) 弟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弟67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012-10-19 21:59:07 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012-10-19 22:00:10 補充:
真的永久不能再考了嗎?
不是!
等你吊銷駕照滿三年後再說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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