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老婆有報家暴。也去法院走家暴庭二次,? - 家暴
By Olivia
at 2018-01-15T03:17
at 2018-01-15T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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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家暴庭完找戶政要協議,但是跟家暴法官說3個孩子都給我監護權也給我,下午馬上戶政寫,但是她又翻口供說一下子要第三兒子,一下子要第二兒子,。9/15家暴令判下來。我載孩子過去找媽媽看媽媽一次。也不怕家暴令違反。我做臨時養孩子。孩子的媽媽在上班。家暴令8個月到明年5月。這個月20幾號要去上一次3小時的課。重點是孩子的媽對孩子都不聞不問。孩子還小。兩個國小跟幼稚園大班。孩子的媽媽星期六日休假跟同事出去吃火鍋遊玩自拍上傳fb,請問線上大大們!我要等家暴令過後在訴求離婚嗎?談孩子的監護權。我該如何結束這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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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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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8-01-16T20:07
at 2018-01-16T20:07
依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事由,必須對方有: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惡意遺棄他方;六、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共十項原因事實為前提。
其次,民法1052條第2項係規定除第1項之重大離婚事由外,夫妻間已難維持婚姻,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法院認此但書係為求公平而訂,因此
若夫妻雙方均須為無法維持婚姻負責時,則僅准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倘雙方有責
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By Xan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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