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小孩要如何改姓 - 社會議題
By Poppy
at 2014-09-13T00:00
at 2014-09-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您好
我有個朋友在離婚時
他的前妻堅持要小孩(目前3歲)的監護權
也將小孩的姓氏改為母姓
但最近發現他的前妻並沒有將小孩照顧好
還天天煮泡麵給小孩吃
甚至對小孩有不當意圖
嚴重影響小孩的生長與生命安全
所以在昨天已將小孩的監護權歸還給爸爸
現在問題來了
原為母姓的小孩想改為父姓卻被戶政拒絕
戶政人員還說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所以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改姓
再麻煩了...謝謝
我有個朋友在離婚時
他的前妻堅持要小孩(目前3歲)的監護權
也將小孩的姓氏改為母姓
但最近發現他的前妻並沒有將小孩照顧好
還天天煮泡麵給小孩吃
甚至對小孩有不當意圖
嚴重影響小孩的生長與生命安全
所以在昨天已將小孩的監護權歸還給爸爸
現在問題來了
原為母姓的小孩想改為父姓卻被戶政拒絕
戶政人員還說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所以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改姓
再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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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Madame
at 2014-09-17T13:18
at 2014-09-17T13:18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九十四年十一月間,我曾經在本欄發表過一篇「改名容易改姓難」的小文,談及在當時有效的法律環境下,想把自己的姓改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於那時的民法親屬編,正由主管的法務部進行修正草案的研討,特別在文中提到有改姓需求的讀者,可以等到民法親屬編修正通過後再作決定。那次的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經立法院多次深入討論,終於獲得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除其中第九百八十二條有關結婚的要件,由原規定的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為使民眾能夠適應,特延期一年也就是今年的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的修正條文,都在公布後施行。關於子女「姓」的規定法條,就包括在其內。
有關嫁娶婚子女如何定他們的「姓」,原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條文第一項內,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這次這法條的修正,有關第二項所定,贅夫之子原則從母姓,除有約定可從父姓的規定,因為招贅婚的制度,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布的民法修正案中,自第一千條及第一千零二條內刪除而不存在。這次修法便將第二項刪除,因此,只針第一項規定的內容作修正,由於這法條的第一項原始規定,在嫁娶婚方面,只是死板板地定為:「子女從父姓」外,別無其他可以圓轉的餘地。令人很明顯看出來這是含有古代以男性社會為中心的宗法制度思想,當然不符合現代男女平權的思潮。在爭取男女平等的團體努力下,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公布的民法修正案,終於將部分的修正意見納入,在原條文規定下加入但書:「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這種附條件的承認只要有約定,子女也可從母姓,當時的立法理由認為如此修法,可以符合國人傳宗接代觀念的需求,且儘量作到從姓氏判斷血緣的要求與男女平等的原則。只是所附以母無兄弟作條件,在適用上也不無爭議,例如:何時可以作此項約定?約定以後母有了兄弟,原約定是否仍然有效?等等。尤其是為什麼要附有「母無兄弟」的條件才能從母姓,更突顯出男女之間的不平等。這次修法可說是完全拋開以前的舊思維,將這條文分成四個段落再分成五項來徹底翻修,第一段落是修正後的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法條中所謂的「出生登記」,是指戶籍法所規定的「出生登記」,依照今年五月二十八日才公布施行的修正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自子女出生之時起六十日內向當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如果到應辦理出生登記以前,父母雙方仍然無法協調達成約定,提出書面的文件來為小孩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依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小孩依父姓或母姓。
第二段落是新增的第二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二十歲為成年。」法條中所謂「於未成年前」,是指子女未滿二十歲以前,父母才可以用書面的文件約定,將已為戶籍登記的小孩的姓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至於子女已經成年,若想改姓,那是屬於第三段落也就是新修正的法條第三項的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法條既規定為「經父母之書面同意」,方得變更,若父母中的一人此時己亡故或下落不明,依法言法,就不能依此項規定來變更。另外新增的第四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所謂前二項指的是第二項與第三項,看起來是不包含第一項出生登記前的父母約定,但第一項的約定,是可以依第二項的規定來變更。此項限制變更的立法理由,是為顧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姓氏的變更不能過於頻繁,故以一次為限。
第四段落是新增的第五項,法條是這樣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已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這項法條雖未表明所謂「子女」,係專指未成年的子女,但在立法理由中則說明係指「未成年子女」才有這項的適用。至於已成年的子女改姓,只能適用本條的第三項的規定。另本條新增的第五項所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究竟以聲請方式請法院裁定,或者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決,法條並無明示,就整個規定來看,改姓對第三人甚少爭議,應以裁定的方式來解決就可以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2014-09-13 23:28:57 補充:
請私下聯絡本人
By Christine
at 2014-09-13T07:32
at 2014-09-13T07:32
還有: 所謂娶妻前生子後: 一個家有錢沒錢,要看太太的名字好不好!
如果:您有小孩未滿六歲,而家裡沒錢,夫妻工作不順 (兩夫妻聚少離多)
那就一定是小孩名字取錯!
新生兒命名,關係著一個家庭六年之內感情、錢財、事業的成敗.
經常可以在報章雜誌看得到,很多家庭出問題,小孩都在0~6歲之間
{名師到處都有,明師難尋!}
有一位老師您可以上老師的網站參觀看看,或許會找出您要的答案!
網址xor.tw/4zgy2
網址xor.tw/4zgyb ←複製及貼上瀏覽
很多人辛苦一輩子,不知道是因為自己的名字不好,或是改錯名字的關係!
我是住在新竹人, 五年前我買了房子,全家住進去一年之後,先是我太太開刀
一年多之後我兒子又得了血癌,還做了骨髓移植,為了救自己的兒子,花了兩夫妻一生的積蓄.當時身心更是折磨
更慘的是去年.我竟然失業,我以年過40歲要再重新找工作,更是難啊!
我又是過敏體質經常會長蕁麻疹(大多是因為吃到不潔的海鮮及易過敏的食物)
睡前躺在床上就會發現像是蕁麻疹的紅疹.主要在額頭及臉頰兩側
重點是晚上睡前躺在床上才會有,很癢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看醫生吃什麼藥都沒辦法根治 }
當然這段時間,什麼補運改運,就去改就去補!家裡面要放什麼東西會好,就放!
到處求神問卜了,結果還是一樣都沒改變.生活也面臨困境,還是沒辦法!
常常心裡想,一個好好的家,怎麼會走到這個地步,
當時真的是無奈.不知如何是好?
後來我在網路上(知識+),有位網友介紹老師給我,
之後接受黃老師的意見,幫我們家看房子改名字等等,.....
現在已經過了一年多了,真的變好了!
我現在(找到事業的第二春)在我的同學公司上班,待遇還不錯.
所以有空就會在網路上,也幫網友介紹老師!
By Faithe
at 2014-09-16T20:41
at 2014-09-16T20:41
By Adele
at 2014-09-17T19:37
at 2014-09-17T19:37
若以戶政法規 是不可以的
板大只有提出相關民事訴訟
以家事事件法104條與民法1059條第五項
向法院請求 獲得相關裁定
戶政單位就可依法給予改姓
By Liam
at 2014-09-17T14:36
at 2014-09-17T14:3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
所以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唷!
聲請狀申請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
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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