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裁判離婚之”兩造到場”是什麼啊? - 家暴
By Audriana
at 2007-04-08T00:00
at 2007-04-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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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我因家暴(無數次毆打我與小孩)而帶著2個小孩逃家(僅最後一次被打有驗傷),至今已9年的時間了,當時還沒有保護令,所以我在他威脅要殺小孩的情況下逃家,在未離開之前有跟他提出過離婚,他說除非他死否則這輩子不可能~~逃家之後經社會局協助小孩就學,這9年中有與他電話聯絡離婚之事,他都同意,但不出面,所以無法簽離婚協議書,自然也無法到戶政辦理,我們已分居9年,我有聽說分居5年即可單方面訴請離婚,也上網查到這則新聞(【本篇報導出自於自由時報第8版.90/07/25】分居5年 可提離婚之訴法務部昨天核定民法親屬編有關重婚效力、裁判離婚等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離婚引進歐美的破綻主義精神,放寬現行離婚要件,增訂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五年以上時,即可提起離婚之訴),因我同時也聽說,裁判離婚需"兩造到場"我想請問各位指點迷津,"兩造到場"是指什麼時候?如果他都不出面那我提訴訟法院會判決嗎?我有兩個小孩,他不出面,我可以因此爭取到2個小孩的監護權嗎?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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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Isla
at 2007-04-10T17:54
at 2007-04-10T17:54
雖然你開始遭受家暴時沒有家暴法可以保護你,但是後來為何不及時讓有關單位專業人士來幫助你呢?
以前的家暴被害經歷雖然不能作為聲請保護令的理由〈法不朔及既往〉,但是可讓法官作為參考。
現在你要聲請判決離婚我建議:
1.把你以往及最近遭受家暴有關所有事證收集起來呈給法官作為不堪同居事由。
2.檢具在職、薪資證明,證明你有撫養小孩的能力藉此獲得監護權。
3.兩造到場是法官為了了解夫妻雙方是否真的已經到了無法同居延續婚姻的地步,也是為了了解雙方可以提出的事證以及雙方的口頭答辯,妳先生不出庭只是放棄自己的答辯權利並不影響法官對這件離婚官司的判決,否則你先生十年不出庭,案件不就積在這位法官手上,要知道法院、地檢署都會考核檢察官、法官的結案率,以作為考績依據。
曾任家防官的偵查小隊長
By Audriana
at 2007-04-10T05:18
at 2007-04-10T05:18
其他重大事由(分居九年)為由訴請離婚...
所謂兩造到場...
兩造指的是原告與被告....就是你和妳丈夫...
到場指的是到法院開庭.....
其實您所謂的分居五年僅是草案....現行法律並無所謂的分居五年...
實務上分居達一年依民法1052條第二項為由訴請離婚而獲勝訴的大有人在!!!
法律雖無明文規定分居達多久可離婚...
但你的情況分居9年...婚姻早已有名無實...顯無婚姻牽繫之必要!!應可獲勝訴...
又你的小孩...業已跟你共同生活9年...
您為實際照顧者...原則上監護權當然屬你....
除非你有對小孩不利情事...否則法官不會隨意去變更小孩的生活環境...
另外..您可以一併請求裁判對方支付小孩的生活扶養費!!
By Harry
at 2007-04-08T13:06
at 2007-04-08T13:06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家暴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
可請求警察人員做為適當的保護,
若你長期遭受到精神上的威脅,應可向法院請求發給保護令。
而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
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
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
語言等都屬於家暴之行為。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
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一、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做無謂的反抗。
二、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三、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要小心應對。
四、家暴發生時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親友能及時趕到。
五、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
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
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
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
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
(可以與醫生說明妳的情形,醫生會以他專業的角度替妳分
析),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
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
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
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保護令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
要有最近三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
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
在修法前你應該學會自我保護。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
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
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又非離婚不可時,
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
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
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
有較大的彈性空間。
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
法一○五二條請求。
---------------------------監護權------------------------------
法官對於監護權判給的參考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Note
以上我的一些經驗,
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疑問,可來信尋問,
樂意為你做詳細的說明
By Mason
at 2007-04-12T23:13
at 2007-04-12T23:13
(而且我不確定這個法律是否已通過)
至於兩造到場,是說雙方都要出庭,因為判決離婚,法官不會只聽一面之詞而判決。
其實您的問題最好是求助一些社福基金會,他們一定會很熱心的幫你忙,例如
http://www.twrf.org.tw/chinese/dvservice.asp 婦女救援基金會
http://warmlife.womenweb.org.tw/ 晚晴協會
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 婦女新知基金會
http://www.womenweb.org.tw/wrp.asp 婦女聯合網
http://taiwan.yam.org.tw/womenweb/home3.htm 或各地社會局
她們也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和協助,你不妨與他們連絡,可以獲得更具體的資訊
祝福你
By Franklin
at 2007-04-11T12:36
at 2007-04-11T12:36
建議您去請教專業的律師。
雖然本國第一審、第二審不需要訴訟代理人,但最好您去請一個有專業知識的訴訟代理人,勝訴機率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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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友想婚了,他想要有個家庭,但我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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