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領養家暴小孩可不可以抵稅? - 家暴
By Freda
at 2005-05-18T00:00
請問領養家暴小孩可不可以抵稅?
我非常的好奇,越詳細越好喔!
遇到家暴的小孩,都會安排寄養家庭。我剛看到一份新竹社會局的文件。小孩子被送到寄養家庭,每收一個寄養的小孩,政府會給你最低生活費的2倍。我記得,你收養一個臨時來的小孩12歲以下,你每月有得到15000左右的照顧費用。所以,接受寄養兒童,已經有收政府給你的補助了,就不能列為扣除抵稅了~ 新竹市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第 一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照顧無法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寄養係指本府社會局掌理之下列事項: 寄養業務之策劃、推廣、輔導及評鑑。 寄養業務人員之訓練。寄養案件之調查、審核及處理。 寄養家庭之召募、調查、審核、授證及訓練輔導。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關係之輔導及調整。 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親生家庭之聯繫。 寄養兒童、少年及親生家庭之輔導。 寄養兒童、少年之轉介安置及個案輔導。寄養兒童、少年個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蹤輔導。寄養費用之籌編及核撥。 他兒童、少年寄養事項。第 三 條 寄養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 委託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工作區域、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工作內容、性質及委託期間。第 四 條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家庭寄養: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安置之兒童。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需予安置之兒童。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需予安置之兒童。依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安置之少年。依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安置之少年。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寄養得由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少年福利機構向本府申請;其餘各款之寄養,由本府辦理之。 第 五 條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每次延長以二年為限。第 六 條 兒童及少年於寄養期間,本府或受託單位得安排其原監護人、親友及師長前往探視。屬保護安置個案,其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本府許可,得依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不遵守者,得撤銷其許可。第 七 條 寄養家庭應具備條件如下:雙親家庭:年齡均在廿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並設籍新竹市。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者。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者。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單親家庭: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符合前款第三目以外各目規定者。專業寄養:符合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廿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申請為寄養家庭,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與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屬之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將審核合格並完成相關訓練及授證後,始得接受寄養。寄養於親屬家庭者,由本府斟酌實際需要辦理。第 八 條 每一寄養家庭照顧兒童、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子女,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之兒童、少年為兄弟姊妹關係者,不在此限。第 九 條 寄養家庭應負下列義務:注意寄養兒童、少年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並同時知會本府或受託單位。 定期向本府或受託單位提供寄養兒童、少年之個案狀況資料。必要時本府或受託單位得請其提 供個案狀況。 瞭解及教導寄養兒童、少年之行為,以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輔導寄養兒童、少年對寄養家庭生活之適應,以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並教育輔導回歸親生家庭。提供寄養兒童、少年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之協助,以加強其生活及知能教育。寄養費之妥善運用。寄養兒童、少年之健康照顧。第 十 條 寄養家庭遷移時,應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遷移後居住處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六目規定者,由本府註銷其登記。第十一條 寄養家庭終止或放棄提供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註銷登記。但情況特殊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 記;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處理:違反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違反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家長及共同生活家屬之品性、健康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者。發生重大事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違反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第十三條 寄養費標準以本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倍計算。 前項寄養費包括生活費、服裝費、衛生保健及教育費。第十四條 寄養兒童、少年之寄養費,應由兒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扶養義務人負擔。但本府應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其標準如下:列冊之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者,補助四分之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補 助二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四分之一。 有關緊急安置兒童、少年寄養費,應由案發地之主管機關負責處理,認有續予寄養安置之必要者,得移請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兒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扶養義務人負擔之寄養費用,應按月繳交本府或受託單位以代收代付方式轉付寄養家庭。第十五條 寄養兒童、少年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傷病醫療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兒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扶養義務人負擔;其無力負擔者,得申請本府補助。第十六條 本府對於受託單位得補助寄養事務費,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寄養費百分之十八為限。第十七條 兒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扶養義務人應繳納而未繳納之費用,本府負責催繳,如其拒絕繳納,應循司法程序處理;如為無力支付者,得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其所積欠之費用,受託單位得請本府先行墊付。第十八條 依本辦法所寄養之兒童、少年,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兒童福利機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得辦理寄養。但屬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片參考:http://society.hccg.gov.tw/p_f/img/006_pf.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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