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大有關選舉的日期,以及公職人員定期選舉項目 - 社會議題
By Ula
at 2008-10-13T00:00
at 2008-10-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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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好:
我是新慧,戶籍在台南市,請教大大今年以及明年度,有哪些公職人員定期選舉?日期為何?幾月幾日呢?我可投票投哪些項目呢(哪些公職人員我可以投,包含公投)?
感恩大大
我是新慧,戶籍在台南市,請教大大今年以及明年度,有哪些公職人員定期選舉?日期為何?幾月幾日呢?我可投票投哪些項目呢(哪些公職人員我可以投,包含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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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08-10-17T01:04
at 2008-10-17T01:04
憲政法制組兼任研究員 隋杜卿
關鍵字: 合併選舉 簡併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
摘要
「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的目的都在改善我國當前「年年有選舉」,以及其所帶來的負面政治效應,諸如: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同時也造成過度的政治動員,尤其是近年來基於「統獨」之爭,所產生政治對峙的影響,加上日益嚴重的賄選問題,所以有關「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的主張,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合併選舉」或「簡併選舉」的模式都有多樣化的配套方案,其中較為重大的改革內容,在中央政府層級是為「倒閣權(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的不信任案)與解散權(總統得解散立法院重新選舉)」,如要取消必然涉及「修憲」途徑。但就政治現實運作而言,修憲條件困難,以及立法委員幾無通過倒閣案的可能,事實上並不必然採行「修憲」的需要。
在地方政府層級則以「廢除鄉鎮(縣轄)市長、代表」最富爭議,而此一方案的推動,與「修憲」無涉,先決條件在於凝聚政治層面的朝野及社會共識,然後由立法院透過「修法(地方制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途徑,即可落實。
若無法在短期之內解決前述兩大議題的爭議,那麼在維持中央、地方既有9種公職人員(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選舉的前提下,則只能就選務工作層次,考慮選舉時程相近而合併辦理;惟若欲達成「4年選2次, 1次選中央,1次選地方」的目標,則必須解決地方公職人員就職日期不一的問題,而有必要「修法」延長(或縮短)部分地方公職人員任期。
如規劃以民國99年12月25日為基期,則現任直轄市長、議員無須延長任期,而民國94年12月25日就任的縣(市)長、議員、鄉(鎮、縣轄市)長必須延長任期一年;民國95年7月1日就任的高雄市里長、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必須延長任期5個月又25天;而台北市里長則需縮短任期20天。
關鍵字:合併選舉、簡併選舉
壹、前言
中央政府於民國38年播遷來台後,基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所以經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 43年1月29日做成釋字第31號解釋,宣告「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導致中央民意代表未能定期全面改選的結果。
辦理一次中央民意代表「補選」以外,並分別於民國61年、69年、75年辦理三次「增選」國大代表選舉。而立法委員部分則分別於民國61年、64年、69年、72年、75年78年辦理「增額」立法委員選舉。直至民國 79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261號解釋,宣告「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均應於民國80年(1991)12月底前全部退職」,遂以惟為強化中央民意機關的代表性,除於民國58年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80年12月21日之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開啟了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的序幕。
但台灣地區的地方自治,本來是從民國35年起,在「台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通過後施行開始。只是村里長並非狹義的地方自治人員,,因此台灣地方自治,理論上始於民國39年「台灣省各縣市地方自治綱要」通過後,舉辦地方自治選舉開始。依該綱要的規定,應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原有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區長、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和村長五種。地方自治實施初期分項並分別選舉,各種公職人員的任期也不一致。之後各種公職人員之選舉改為分別同時辦理,任期也均改為四年,並取消區長與區民代表的選舉。[1]
依據憲法,省長原應由省民直接選舉之,但亦因國家處境特殊,而一直未能辦理,直至民國80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方於民國83年辦理第1屆台灣省長選舉。至於台灣省議會,則是依據民國48年頒佈之「台灣省議會組織規程」,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2]但民國86年修憲,通過所謂「凍(結台灣)省(地方自治選舉)」,台灣省長、省議員於民國87年任期結束後停止辦理選舉。
依據憲法第27條,我國總統原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基於主流民意要求「總統民選」的呼籲,遂於民國83年修憲,第9任總統於民國84年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而原為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先於民國89年修憲改為不定期選舉之「任務型國民大會」,繼之更於民國94年修憲正式廢除國民大會。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計有:中央政府層級有二種,是為總統、立法委員,地方自治層級則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等七種。
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情形
2008-10-15 11:23:12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知識問題" | " 已解決
我想要查各種的選舉的日期..請問各位大大要去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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