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幫忙回應.我快瘋掉了..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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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0-06-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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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太太目前是婚姻狀態中還未離婚.育有一子7個月大.
目前正再離婚訴訟中.原因為.家暴.還有說我有吸食k它面之惡習.
但是.家暴這項.當天我們有吵架.只有拉扯.雙方有有手傷.挫傷..
但是我太太有去驗傷.我沒有..至於吸食毒品這項是在4年多前曾經帶著我太太
去找朋友有好奇過..只有那一次..第一驗傷單只有手挫傷.第二說我吸毒.這些
都只是她口頭上說的..驗傷單有沒有成立家暴我也不知道..這樣可以成立嗎..
再來一開始我三個月見不到小孩..因為開庭法官要我太太必須讓我見孩子
方式由我岳母帶給志工然後帶給我看2小時..看了2個月..開庭.改為2星期我
可以帶小孩回來2天..也是由我跟我岳母連絡..這樣開完庭雙方簽名了..之後
帶小孩時間一到..我連絡不上人~也找不到我岳母..我打電話去申訴..於是就傳
開庭了.結果我太太沒到..只有我去開庭..於是法官就很生氣吧..就說叫我去閱卷
請律師寫訴狀..然後現在我連絡上我岳母了..跟她說我要去看兒子順便拿錢給她
買孩子要用的東西..因為一開始我都沒辦法找到他們所以都沒辦法拿錢給小孩用
我岳母就問我..那我要去看小孩可以..問我要拿多少錢..我說夏天到了..我買了孩
子的衣服還有先拿2萬塊給她買小孩的東西..我岳母回我說拿那一點錢有用嗎..
然後就說..小孩是我跟她女兒生的不是她生的..她不管小孩跟婚姻的事..可是重點
是一開始開庭都說叫我跟我岳母聯繫的..可是現在卻又說這樣..要我自己跟我太
太談孩子跟婚姻的事..可是我又找不到我太太..我太太開庭也說叫我找她媽談..
這樣推來推去..我該怎麼辦...
(重點是我是4年多前有好奇碰過k它命) 後來真的都沒有碰過..
(我也沒有動手打我太太)我們拉扯的確是手上有傷..可是沒有打阿..
現在見小孩又這樣..我閱卷..寫訴狀..這樣法官會確保法律之效益.而把小孩暫時
轉移給我嗎..因為法官有說..他們一定要讓我見的到小孩.可是他們食言了
法官也有說..他們不讓我見小孩~對將來監護權判決有影響..我工作正常..
我太太工作也正常...我岳母有自己房子...但我是租房子...家也有媽媽可以帶孩子
請問我該怎麼辦...離婚跟小孩的庭是分開的..而且不會混為一起..
我目前是針對小孩的問題求助~因為我今天會去閱卷~請律師寫訴狀...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0-06-06T14:41

判決離婚之原因?〈新舊法比較說明〉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夫妻間之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將「
二、與人通姦」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改為「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
何種情形夫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夫妻裁判離婚,關於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按夫妻離婚後,雙方夫妻關係解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已不同於婚姻關係存在時,故為維持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夫妻離婚時,原則上由夫妻協議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如未協議或無法協議,得於提起離婚之訴時,併同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法與內容,由法院裁判離婚時,一併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母何方行使與負擔之。
  而依前述民法之規定,承辦法院會先委請各縣市政府之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並作成訪視報告,記載及評估夫或妻誰比較適合擔任監護人,供法院判決時之參考。
2010-06-02 11:32:32 補充:
裁判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夫或妻,能否與子女會面交往?**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而子女成長過程尤須父母雙方之關懷照顧,方能正常之發展,故父母子女見面交往,非但為血緣天性,並為法律所保障。而夫妻訴請裁判離婚時,對於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法院得依職權酌定其與未成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2010-06-02 11:33:00 補充:
有監護權之一方若不適合或無法行使監護權,他方可否要求改定監護人?
  按裁判離婚時固可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內容,因裁判離婚取得行使監護權之一方,嗣後未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而影響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2010-06-02 11:34:21 補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
2010-06-02 11:34:36 補充: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
2010-06-02 11:35:00 補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無監護權之一方自得為子女之利益,
2010-06-02 11:35:26 補充:
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由其行使;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0-06-06T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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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0-06-04T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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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 順 心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0-06-04T04:57
您好~
我是OGC,很高興為您服務~
兩性相處也是我的專業~
照這樣看來 您太太應該是精神不太正常
只要能證明太太有發瘋狀況
您對您太太的告訴 不需要擔心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0-06-02T08:23
就不準探視部份,是可以提狀讓法官了解此事,目前你已被太太污名,須另想他法來改變
如還有疑問歡迎至部落格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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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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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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