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交條例第33條而致人死亡 - 社會議題
By Connor
at 2010-01-01T00:00
at 2010-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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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應如何處罰?
A.吊銷駕駛執照1年 B.吊銷駕駛執照3年 C.吊扣駕駛執照3年 D.吊銷駕駛執照終身
Answer為B,請問依據的是那一條?
已更新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後一次修正為97年5月28日,至今無修正.此題為98年警特交通實務考題.考選部公布的答案確實為B.
A.吊銷駕駛執照1年 B.吊銷駕駛執照3年 C.吊扣駕駛執照3年 D.吊銷駕駛執照終身
Answer為B,請問依據的是那一條?
已更新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後一次修正為97年5月28日,至今無修正.此題為98年警特交通實務考題.考選部公布的答案確實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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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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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0-01-04T22:18
at 2010-01-04T22:18
Answer為B,請問依據的是那一條?
答: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的 第六十一條 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及 第六十七條 第二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可知問題的答案為B。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
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
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
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
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
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
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
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
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
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
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
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
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
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
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
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
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010-01-01 20:01:46 補充:
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後一次修正為97年5月28日,至今無修正。此題為98年警特交通實務考題,考選部公布的答案確實為B。
答:某位回答者的回答有誤,故可不用理會。
2010-01-01 20:16:23 補充:
回答者: 彰化聯合機場接送公司(專營共乘) ( 專家 1 級 ) (回答002)....有嚴重錯誤...
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六十一條 第一項 第四款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吊銷其駕駛執照
答案是D.吊銷駕駛執照終身.<<<完全錯誤....在民國90年06月01日前,是吊銷駕照一年;自民國90年06月01日後,才修正為吊銷駕照3年。
By Ethan
at 2010-01-03T00:00
at 2010-01-03T00:00
2010-01-01 20:17:12 補充:
97年1月還沒更改.5月更改了那麼多.不愧是知識長
By Iris
at 2010-01-05T13:19
at 2010-01-05T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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