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請問條文內容是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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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3-05-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擔任客運公司司機肇事地點 沒有紅綠燈也無班馬線 我在路口右轉彎時 時速也無超速在視線死角內後輪壓到被害人 導致被害人送醫 隔日傷重不治 目前都沒收到法院傳單 或檢察官的執行通知書 卻先收到 交通隊所開立罰單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 請問條文內容是什麼 這樣有符何程序嗎 謝謝 滿心急的 請好心人 幫我解答謝謝
Upda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可是第33條是管制道路跟行駛高快速道路 我肇事地點是一般道路也無號制班馬線的地方
這樣我還是要被吊銷駕駛執照嗎 謝謝 請幫我解一下心中迷惑

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3-05-30T04:00
你現在收到的罰單是交通事件裁決所寄送,非司法單位寄送.
案件若已進入司法程序才會收到法院的傳票.
開庭審理後才會有判決書之類的文件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
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3-06-01T06:37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一、公路主管機關管轄部分 違反事件法條依據
(道路交
通管理處
罰條例)法定罰鍰
額度(新
臺幣:元
)或其他
處罰違規車種
類別或違
規情節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備註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吊銷其駕駛執照吊銷其駕駛執照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十二條 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汽車牌照不需使用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繳銷。 汽車繳銷牌照後重行申領執照時,應繳驗已辦妥之異動登記書及原新領牌照登記書。 第三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十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前項繼承登記,義務人不能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登記註銷,除第一項因未辦理繼承之異動登記之情形外,應以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並將資料提供警察機關及稅捐機關。 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 經註銷牌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如係失竊註銷牌照車輛,並應繳驗向司法或警察機關領回車輛之證明,註銷時原牌照未繳回者,並應同時追繳。
有可能這台車的牌照有問題(牌照被註銷)所以導致你被吊銷駕照,你可以去申述看看,說你根本不知道牌照有問題。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3-05-29T23:2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 請問條文內容是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5月08日修正)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2013-05-29 17:17:36 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5月08日修正)
第1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2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1年12月22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013-06-03 09:31:42 補充:
運將肇事吊照 法官批輕責重罰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新竹市報導】 2013.06.03 02:47 am


陸姓男子等三名職業駕駛車禍致人於死,肇事責任僅占百分之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須吊銷駕照,且一年內不得考照;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王銘勇不忍他們生計受衝擊,聲請大法官解釋「不分肇事責任輕重一律吊照」的規定是否違憲。
「肇責百分之十和百分之百的處分一樣,合理嗎?」王銘勇說,陸男三人各自扛起一家生計,在行政訴訟案開庭時訴苦說,吊銷駕照一年,沒有收入,過生活都困難,況且死亡車禍主要責任在對方,處分吊照太嚴重,希望平反。
2013-06-03 09:31:47 補充:
王銘勇聽了很為難,即使認同當事人主張,也不能違法裁判,因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處罰條例有無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在獲得回覆前,三起案件停止審理。
王銘勇說,對輕微違規者處以重罰,過於僵化,應依據責任比例處理才符合公平正義。
新竹區監理所所長柯武表示,發生死亡車禍時,若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就沒有吊銷駕照問題;身為職業駕駛更要遵守交通規則,降低肇事風險。
陸姓男子前年駕駛遊覽車撞上李姓男子的小貨車,導致李男死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李在交叉路口未禮讓右方直行車,要負九成肇事責任,陸男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罪,獲緩刑三年,但仍要吊照。
2013-06-03 09:32:37 補充:
礙於篇幅,請詳見意見區
運將肇事吊照 法官批輕責重罰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新竹市報導】 2013.06.03 02:47 am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3-05-29T22:5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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