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為何包括6點 - 社會議題
By Zora
at 2014-06-08T00:00
at 2014-06-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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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為何監理所會解釋含6點,應該是要超過6點吧?請問這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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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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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4-06-12T07:54
at 2014-06-12T07:54
違規記點點數依各法條規定不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
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二、有第2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三、有第43條、第53條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第63條第3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014-06-12 15:03:07 補充:
1.在6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含)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經裁決逾期仍不送繳者,加重吊扣期限至2個月,倘仍不繳送駕駛執照者,則註銷駕照。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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