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普通重型機車)肇事疑慮請大師解答-(貳十點) - 安全駕駛
By Andy
at 2007-07-22T00:00
at 2007-07-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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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喝下不明酒類後自認駕駛重機安全無慮~
誰知天色昏暗一時駕車不慎撞擊路人成傷~
交警到達現場請該駕駛人酒測~
測得吐氣酒精測定值為0.21毫克請問該人有無違反任何法令~
警方可依涉嫌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為由移送檢方嗎~
(正確解答者致贈貳十點做為佩服之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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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在那呢
答得好私下補送二十點
並拜您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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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大師
伏龍大師
果然專業
答對本案近九成五實屬不易
原來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不一定需達法定值0.25以上
是以肇事否為依據故兩位大師所言受益良多=佩服
5 個已更新項目:
soroli大師還是很認真
感謝您的回答
誰知天色昏暗一時駕車不慎撞擊路人成傷~
交警到達現場請該駕駛人酒測~
測得吐氣酒精測定值為0.21毫克請問該人有無違反任何法令~
警方可依涉嫌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為由移送檢方嗎~
(正確解答者致贈貳十點做為佩服之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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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大師
伏龍大師
果然專業
答對本案近九成五實屬不易
原來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不一定需達法定值0.25以上
是以肇事否為依據故兩位大師所言受益良多=佩服
5 個已更新項目:
soroli大師還是很認真
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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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
All Comments
By Carol
at 2007-07-22T06:41
at 2007-07-22T06:41
酒後駕車(普通重型機車)肇事疑慮請大師解答-(貳十點)
某人喝下不明酒類後自認駕駛重機安全無慮~
誰知天色昏暗一時駕車不慎撞擊路人成傷~
交警到達現場請該駕駛人酒測~
測得吐氣酒精測定值為0.21毫克請問該人有無違反任何法令~
警方可依涉嫌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為由移送檢方嗎~
(正確解答者致贈貳十點做為佩服之點數)
ANS:0.01~0.24此範圍視為醉態駕駛,原則上是屬於行政罰,但因你表明有撞到路人屬肇事己構成公共危險罪,〈雖未達0.25以上但既已肇事就是因服用酒精..不明物但也經測吐氣達0.21就算酒駕肇事.....無法安全駕駛動力工具〉.是的警察絕對有權將你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且扣車。
總結,以你的表述確定構成公共危險罪,對你最有利的判刑就是與對方達成和解並交給法院,這樣在刑期上可獲減刑/罰金.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四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駕駛人進行吐氣檢驗時,酒精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以上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照六個月。
法務部進一步於民國88年5月根據新修正實施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駕駛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五五毫克以上(約等於血液酒精濃度每公升為○‧一一毫克),駕駛人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三萬元以上的罰金。
見 http://www.chinatimes.org.tw/news/1999/06/19990616...
法務部並認為, 刑法第185條之3係用以規範「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因此決定參考德國、美國的取締標準,對於呼氣已達每公升○ .五五毫克(○.五五MG\L)或血液濃度(○.一一%)以上,因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十倍,作為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不過,如果未逾上述標準(在○.二六至○.五四毫克間),但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如蛇行等)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時,亦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
見 http://www.chinatimes.org.tw/news/1999/05/19990511...
2. 有關酒精在血液內的濃度及其對人體的影響如下:(一)血液酒精濃度10~50 mg/100ml(呼氣酒精濃度換算0.047~0.238 mg/l):症狀為精神欣快,注意力、判斷力減低,抑制力變小。(二)血液酒精濃度50~100mg/100ml(呼氣酒精濃度換算 0.238~0.467 mg/l):症狀為興奮或鎮靜,肌肉協調能力受損,反應遲鈍。(三)血液酒精濃度150~300 mg/100ml(呼氣酒精濃度換算0.714~1.428 mg/l):症狀為精神錯亂,平衡感受損,言詞不清,定向力障礙,感覺障礙。(四)血液酒精濃度250~400mg/100ml(呼氣酒精濃度換 1.190~1.904 mg/l)昏呆、木僵、昏睡、肌肉失調明顯,大小便失禁。(五)血液酒精濃度 400~500 mg/100ml(呼氣酒精濃度換1.904~2.380mg/l)昏迷,完全失去意識,呼吸循環虛脫、死亡。
見 http://www.cib.gov.tw/cib40000/41500.asp
一個粗略的原則,當一般人瞬間喝下50C.C的純酒精,會使肺部吹氣達到每公升0.55mg(當然因人而有差異)。所以如果喝陳年紹興(酒精濃度 17.5%),快喝285C.C.(約半瓶)時,會達到限值;如果喝台灣啤酒(4.5%),要1.1公升(約兩瓶);至於高達40%的XO洋酒,則只要 125C.C.就會達到限值,一般敬酒的小酒杯約為15C.C.,只要八小杯就會達到限值。以上計算是以快速喝下來計算的;如果喝酒時間拉長,容量可以大一點。而且也會因人而異,每個人的血中酒精分解脢的酵素含量都有不同。
見 http://www.chinatimes.org.tw/news/1999/07/19990713...
2007-07-27 10:52:27 補充:
呼氣酒精濃度達到 0.25mg/L 違規標準之飲酒量, 體重換算表:
體重
酒類 50Kg 60Kg 70Kg 80Kg 90Kg
純酒精 40c.c 48c.c 56c.c 64c.c 72c.c
啤酒( 酒精 5 % ) 800c.c 960c.c 1,120c.c 1,280c.c 1,440c.c
紅酒( 12 % ) 333c.c 400c.c 466c.c 533c.c 600c.c
紹興酒( 16 % ) 250c.c 300c.c 350c.c 400c.c 450c.c
2007-07-27 10:52:50 補充:
米酒( 20 % ) 200c.c 240c.c 280c.c 320c.c 360c.c
米酒頭( 35 % ) 114c.c 137c.c 160c.c 183c.c 205c.c
白蘭地( 40 % ) 100c.c 120c.c 140c.c 160c.c 180c.c
高梁酒( 58 % ) 69c.c 83c.c 96.5c.c 110c.c 124c.c
大趜酒( 65 % ) 61.5c.c 74c.c 86c.c 98.5c.c 111c.c
*本表依個人體質不同而異,僅供參考。Copyright @2000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2007-07-27 10:55:08 補充:
聲明;我所指的刑期,是不會被關啦!!是可按你的犯後態度等判,相對在罰金上就會有所差別了。
By Mia
at 2007-07-22T11:47
at 2007-07-22T11:47
所以就算沒有超過0.25也算酒後肇事
如果沒有肇事,那麼就以0.25及0.55做為分界點
還有酒後駕車,是只要駕駛人坐上駕駛座,發動引擎就算酒後駕車。所以如果喝酒後想要在車上吹冷氣休息,記得坐副駕駛座或後座
沒有要拿這十點,只是想回答的簡單點^^
By Skylar Davis
at 2007-07-24T06:39
at 2007-07-24T06:39
何謂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標準本條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於是在八十八年法務部召開相關單位討論,會中討論認為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動力工具之認定標準本條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五五毫克 (○‧五五MG/L) 或血液濃度達○‧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至於上揭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
故雖然測得吐氣酒精測定值為0.21毫克,如果事故發生與駕駛人飲酒有相當因果關係,警方仍會將整案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畢竟認定能否安全駕駛,並非警方的權責,應由檢察官就全盤事故發生去認定,不過警方對於酒精濃度未超過0.25毫克,因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並不開單。
By Irma
at 2007-07-26T08:07
at 2007-07-26T08:07
By Blanche
at 2007-07-22T03:06
at 2007-07-22T03:06
因而酒醉駕車害人害己不幸事件層出不窮
所以刑法訂了一條
第185之3:不能安全加駛導致交通危險罪
行為的客體:動力交通工具(種類不限)
情狀:服用毒品、麻藥、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114條呼吸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未達0.55毫克則必需輔以其他客觀事實
問題中行為人撞人應按該注意且能注意,卻不注意造成傷人,應以過失傷人論處
By Ida
at 2007-07-26T07:15
at 2007-07-26T07:15
答案應該是可以的~
提供一則報導給你參考:
(梁國榮報導)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副隊長劉金元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規定,酒測超過零點二五以上,即超過標準值,將可處九千以上不等罰鍰,無肇事零點五五以上則需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但酒後肇事,即使沒有超過酒測值標準零點二五,依規定仍可以標準判定,移送法辦劉金元指出,雖然未達酒測標準,不需開單舉發,但違反公共危險的刑事部分,仍然需依規定辦理,因此劉金元再次呼籲駕駛人,千萬不要酒後駕車,一但肇事,喝一點也有可能違反公共危險罪。
參考資料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60213/society/09a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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