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駕車相關法律條文知識(急) - 社會議題
By Michael
at 2007-01-11T00:00
at 2007-01-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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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回答
台灣酒醉駕車法規的 歷史演進過程 和 條文內容 及 刑責 ...等
已更新項目: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用表格或條列式的方式整理出嗎? 非常感謝
台灣酒醉駕車法規的 歷史演進過程 和 條文內容 及 刑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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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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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07-01-12T18:49
at 2007-01-12T18:49
這其中酒精與藥物又是導致這些意外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也使得意外事故傷害仍高居國內十大死因第三位,
每年奪走了壹萬多條的人命。
@酒精與交通事故的密切關聯始於1930年代,經過六十幾年來,人們從交通事故血的教訓裡,
漸漸深切地體認到酒精在交通事故中所扮演的殺人角色,經由各地有心人士不斷的宣導和教育,
導致今日世界各國都明文立法規定,禁止人民在酒後駕駛汽機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並且加重對酒醉駕車的罰責。
然而由於酒精在人體內的代謝速率很快,因此在事故發生的同時,
便應立即採取相關人員身體的生物證據,如呼氣、血液、尿液以檢測酒精及其他毒物的濃度,
以作為司法調查及審判的依據,如此才能徹底解決整件交通事故後的種種紛擾、臆測和衍生的糾紛,
倘若錯失了這個採證的黃金時間,則事後再多的評估與憶斷都將是不科學不可靠且難以令民眾信服的。
@由於現代醫學檢驗技術的進步,歐美等先進國家皆陸續立法明文規定駕駛機動車輛者有飲用酒精的限制和強制受檢的義務,其主要目的在於減少交通意外事故的傷害,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常用的檢測方法為呼吸酒精濃度及血液酒精濃度,兩者換算的比例約為2000:1。到底身體中的酒精濃度要達到多少才需要禁止其駕駛車輛?由於人種的不同,對酒精的代謝速率也不一樣,再加上各國的社會風俗習慣不同,因此訂定的標準也不完全一樣。表一是綜合世界各國法定酒精濃度限制,可供參考,而我國所定的標準是呼氣酒精濃度為0.25mg/L。
表一:世界各國的法定酒精濃度的限制
國家
呼吸酒精濃度限制
血中酒精濃度限制
瑞典
0.10及0.50 mg/L
20及100 mg/dL
芬蘭
0.25及0.75 mg/L
50及150 mg/dL
挪威
0.25 mg/L
50 mg/dL
英國
35ug/100dL
80mg/dL
愛爾蘭
35ug/100dL
80 mg/dL
德國
35ug/100dL
80 mg/dL
荷蘭
220ug/L
50 mg/dL
澳洲
0.40 mg/L
80 mg/dL
法國
0.25 mg/L
50 mg/dL
美國
0.1及0.08g/210L
80及100mg/dL
加拿大
0.08g/210L
80 mg/dL
日本
0.25 mg/L
50 mg/dL
中華民國
0.25 mg/L
50 mg/dL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酒駕:第35條規定,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0.28毫克,
處以新臺幣6萬元罰款,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駕駛執照;
超過0.55毫克即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係針對酒醉駕車之行為設有處罰: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係針對肇事逃逸行為之處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ctrl.tycg.gov.tw/message/3e4b3258/3e4b33eb/...
http://www2.cch.org.tw/ebm/ebm/3100/wine.htm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55713&ctNode=96...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6671643971....
http://www.lcs.com.tw/share/notes38.asp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3-101.html
By Blanche
at 2007-01-11T12:06
at 2007-01-11T12:06
中華民國
吐氣每公升不得超過0、25mg酒精(0、05%)
罰款新台幣6000至12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駕照六個月。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照一年。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核發。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依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02年5月15日)立院初審通過酒醉駕車除罰鍰外還將當場扣車
(6月8日)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拒絕進行酒測者,除處以一萬五千元到六萬元不等之罰鍰外,還將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相關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95年2月5日開始生效的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不二罰。若是同時觸犯刑事及行政法,則依據刑事法律處罰。
95年7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是以目前警方對於酒後駕車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表準者,得依上開規定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此係行政權之作用,屬警察機關之權責。
96.01.11
酒醉駕車之取締標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據以執行,如駕駛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受傷送醫急救,處理人員對等駕駛人執行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有困難時,可請醫院抽血做血液中酒精濃度之檢驗,現今刑法修正把「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也列為標準。
處罰
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外,酒醉駕車與他人發生肇事致人受傷,之前雖有過失傷害的刑責追究,還是可以透過與被害人和解的方式解決,但在刑法公共危險罪增訂「酒後駕車」相關罰則後,「酒後駕車」的行為,必須移送檢方偵辦,新增訂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忌酒後駕車,另酒後駕車的行為,本身就有刑責,如果因而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還要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
By Necoo
at 2007-01-12T17:58
at 2007-01-12T17:58
司法院的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法務部:www.moj.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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