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問題~麻煩大大幫忙解說一下 - 安全駕駛
By Andrew
at 2010-02-08T00:00
at 2010-02-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因為酒駕0.87被以公共危險移送
目前已收到板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它的主文是這樣 XXX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問題一 我還需要再開庭嗎?還是只要繳玩6萬就好 還有當初警察有開紅單45000的我紅單也需要繳嗎?
問題二 他易服勞役指的是勞動嗎?還是要坐牢?
問題三 如何辦理分期繳納罰金?該準備捨麼?
請知道的大大麻煩解說越詳細越好
謝謝
目前已收到板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它的主文是這樣 XXX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問題一 我還需要再開庭嗎?還是只要繳玩6萬就好 還有當初警察有開紅單45000的我紅單也需要繳嗎?
問題二 他易服勞役指的是勞動嗎?還是要坐牢?
問題三 如何辦理分期繳納罰金?該準備捨麼?
請知道的大大麻煩解說越詳細越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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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
All Comments
By Yedda
at 2010-02-10T10:39
at 2010-02-10T10:39
下面有講解。
問題二 他易服勞役指的是勞動嗎?還是要坐牢?
勞務服務。
問題三 如何辦理分期繳納罰金?該準備捨麼>
有相關申請狀,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諮詢。
發問的大大和各位酒駕的久測值超過0.55查詢的網友(要注意也要看我後面聲明的酒駕不好的行為):
我覺得雅虎奇摩知識家的『監理所的暗樁』太多了,基本上我把歸類認為緩起訴不符合一罪不兩罰而叫網友去繳清罰單的人都歸類為(監理所的暗樁),如果您這樣回答而您也不是(監理所的暗樁)的人我會您道歉,可是我希望不是(監理所的暗樁)的人不要再來誤導民眾,替監理所作業績了。
一般人都會打去監理所問,而服務的人員都會告知您他們是為您好,因為在緩起訴期滿前,你提聲明異議是不會過的(後來又改口說九成不會過),第一個回答的監理所人員更說這是監理所的規定(緩起訴期滿前,提聲明異議)是不符合監理所的程序,規定是必須在緩起訴期滿後十五日後,再提聲明異議,而且如果是你要跟他要監理所的裁決書,他會百般阻撓,不讓你拿裁決書,結果我告訴那位網友,請用委婉的語氣告訴監理站承辦者:『請讓我記下您(監理站承辦者)的大名好嗎?方便我在法院中告訴檢察官我無法在監理站請到裁決書的經過』結果監理站承辦者就將裁決書辦理給您了。
過程中順便拿您的錄音筆或手機來錄他的音,過程中等他回答到重要的錯誤的時候,您再適時的告知他所有監理服務的回答要負責任的。然後他就會怕,會改口跟您說,其實他們是為您好,在緩起訴期滿前,你提聲明異議九成不會過,緩起訴期滿後九成聲明異議都會過,只要繳交罰單差額。其實這樣都是錯誤的誤導,到案後拿全案的裁決書,和提聲明異議是民眾的『權益』,而監理所沒有義務主動幫您辦理到案裁決,監理所什麼時候辦理裁決都可以,即便是十年後再裁決都可以,只是會在違規事實三年後會喪失裁處權,行政罰法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立法院才完成立法公布並實行,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有裁處權三年消滅時效之規定。所以監理所技術性的將所提異議案期延後,是增加法院在緩起訴期滿後,(若干法官的見解)即將緩起訴期滿視為不起訴,然不起訴時,就無一罪不兩罰之衝突(註一)直接裁處異議駁回,而達到監理所收到您的酒駕行政罰罰款的目的。
第一時間我要告知各位網友,只要喝酒就是請未飲酒的人代為駕車,因為只要酒駕,就是違法,喝酒只要肇事(不論撞人或是被撞)只要超過0.01以上(就是您的酒測值不是0)就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刑責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目前我是在處理相關的流程,並將我的經驗分享給大家。
註一:轉載相關資料
1.酒駕緩起訴 服勞務和捐款差很大 http://www.epochtimes.com/b5/9/7/15/n2590485.htm
2.法律名詞解釋,常見用語說明。緩刑、緩起訴、不起訴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11.html
3.酒駕一罪二罰法院撤銷行政罰 http://city.udn.com/54532/2056158?tpno=236&cat...
4.刑法第185-3與行政罰法第26條之關係 http://www.wretch.cc/blog/legendry0701/22754461
By Necoo
at 2010-02-12T18:47
at 2010-02-12T18:47
答不用再開庭了,除非打算上訴。拿著判決書到監理站銷單,因為『一罪不二罰』。
問題二 他易服勞役指的是勞動嗎?還是要坐牢?
答是指勞動,你可申請易服勞動去服社會役。
問題三 如何辦理分期繳納罰金?該準備捨麼?
答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
Ⅰ: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Ⅱ: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Ⅲ: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Ⅳ: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Ⅴ: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Ⅵ: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Ⅶ: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Ⅷ: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可打電話至法院服務處洽詢,這樣才不會白跑一趟…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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