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未肇事會不會有前科紀錄 - 社會議題
By Heather
at 2006-04-07T00:00
at 2006-04-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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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本人因酒駕被警察攔截扣車,但到地檢署後因為本人並未肇事,檢察官直接讓我自行返家,這樣會不會有前科紀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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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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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06-04-10T07:36
at 2006-04-10T07:36
酒醉駕車必須受罰,是一般駕駛人的常識,但是往往有駕駛人會問,酒醉駕車遭警察攔下來,監理所已經罰鍰與吊扣駕照,為什麼地檢署還會發傳票通知開庭呢?這是不是重複處罰呢?
幾乎所有酒醉駕駛的人都會有這個問題,這個原因在於處罰的條文不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如果駕駛人在吊扣駕照期間再度觸犯同樣的法規,將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如果第二次犯法肇事有導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就必須吊銷其駕照,不得再行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僅規範罰鍰與吊扣駕照的情節,至於刑法的處罰,應回歸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法處罰,與行政處罰不同。
一般來說法院在審理是否能安全駕駛,是以警察進行酒測的酒精濃度為依據,若酒測值超過0.55,一律認定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觸犯刑法酒醉駕車的罪嫌。
當事人經常問一個問題,監理所既然已經罰過錢了,為什麼法院還要罰錢?這樣有沒有重複處罰的問題呢?
我們必須要提醒各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法院在審理酒醉駕車案件時,大多對行為人科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處罰,只是若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性質上是要抓去關的,只是可以將徒刑轉成易科罰金而已,有些人會有一種觀念:「反正酒駕只是罰金而已」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酒駕最常施以的處罰是有期徒刑與拘役,並沒有重複處罰的問題。
酒醉駕車的處罰在法律上是相當重的,除了行政處罰外,還有刑事處罰,構成刑事處罰還會留下前科記錄,因此請有喝酒的駕駛人,千萬不能開車上路,以免觸犯刑法,後悔莫及!
By Liam
at 2006-04-07T13:08
at 2006-04-07T13:08
2006-04-17 19:06:09 補充:
木子公子回答內容中緩起訴誤植為緩刑,特補允改正!應為緩起訴。
By Elizabeth
at 2006-04-07T05:14
at 2006-04-07T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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