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簡易判決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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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08-05-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本人於96年12月4日酒駕0.8~當時有開紅單但是監理人員說要 等法院判決好繳完後~在到監理站繳罰單跟扣駕照~但以過好幾個月了從49500到現在罰單以超過繳納期限這有關係嗎~
2.今才收到簡易判決主文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有提到 量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這是否代表我須繳納45000罰款。如果是那紅單部份要繳多少呢。
3.要去那裡繳罰金呢,還是要在等通知需多久會有通知
請各位大大幫忙
Update:
4.如果罰單為49500~法院判決45000那是不是罰單只要繳4000元~
或者法院判決50000那罰單是不是不用在繳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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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08-05-09T11:3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五五亳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一一以上
機器腳踏車:四萬五千元(期限內)、四萬六千五百元(三十日內)、四萬九千五百元(三十日至六十日)、五萬二千五百元(六十日以上)
小型車:四萬九千五百元(期限內)、五萬一千元(三十日內)、五萬四千元(三十日至六十日)、五萬七千元(六十日以上)
大型車:五萬二千五百元(期限內)、五萬四千元(三十日內)、五萬七千元(三十日至六十日)、六萬元(六十日以上)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六萬元
首先,關於酒駕刑責是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而今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不僅已將罰金額度提高,同時被判徒刑或拘役時也可併科罰金了,其詳細內容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駕駛人酒後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或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仍然駕車在道路上行駛,那麼他在一開始駕車上路時,就已經觸犯這條罪了,並不一定要在為警發現時還是處於駕駛狀態。換句話說,只要根據查獲當時的各項客觀事證,足以判斷該駕駛人的確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仍然有開車上路的情形,那麼這個駕駛人便會觸犯本條之公共危險罪。而且,只要有在酒後客觀上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而仍有駕車於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出現,法律上便認為危險性已經存在,至於駕駛人是否因而發生車禍,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若最後因此發生車禍,更可認定該駕駛人的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了。
其次,參考世界各國的酒駕認定標準,駕駛人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如已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可用酒測器直接吹氣測得),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一一(可由醫療人員抽血檢查得知)以上的話,駕車發生車禍的機率是一般正常駕駛人的十倍,原則上便可據以認定該駕駛人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也因如此,實務上對於酒駕行為人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而有公共危險的犯罪行為,主要便是以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一一來作判斷標準。
再來,有關行政罰部分則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每公升0.二五毫克)時,是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還要當場移置汽車並由警方保管,且須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如果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那麼就要吊扣駕照兩年,如果嚴重到造成他人受重傷或死亡,則要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所以駕駛人酒後駕車為警攔查而酒測值只要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就會受到交通違規處罰,假如超過每公升0.五五毫克,那麼便會同時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及上述違規處罰的規定。
不過,一個行為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的話,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只能根據刑事法律來處罰,而不能一事二罰。但行為如應處以罰鍰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扣、吊銷證照等處分),行政機關則可另外裁處。因此,同一酒駕行為假如已被判罰金而受到刑事處罰,那麼原則上是可免除交通違規有關罰鍰部分的處罰,但因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又特別規定,酒駕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如果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規定的話,還可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也就是說,被法院判的罰金數額,如果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中的最低罰鍰數額還要少,那麼監理站還可罰你不足額的部分。
舉例來說,駕駛人酒後駕駛小客車,而為警查獲時的酒測值是每公升0.六毫克,裁罰基準表中的最低罰鍰是四萬九千五百元,如刑案被判罰金新台幣三萬元,那麼監理站便可能要你補繳一萬九千五百元的差額,至於吊扣、吊銷駕照部分則因屬於其他行政罰,監理站當然可同時加以處罰而不受影響。
2008-05-06 21:32:15 補充:
4.如果罰單為49500~法院判決45000那是不是罰單只要繳4000元~
先繳法院判決45000元,監理站要你補繳4500元
49500元 - 45000元 = 4500元
或者法院判決50000那罰單是不是不用在繳
只要繳院判決50000元,監理站罰單49500元不用繳
Mia avatar
By Mia
at 2008-05-06T13:06
越早皎月好ㄚ
不要拖太久 會吃官司 雖然只會罰金加倍而已= =

酒駕簡易判決??急急急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8-04-19T00:00
不太懂判決書的意思,上面寫的and#34;主文and#34;為and#34;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馭,處拘役伍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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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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