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469號全文意思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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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7-08-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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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請問釋字469號全文的意思 禁止po我找過知識了都找部到白話一點詳細一點的答案 還有2.保護規範理論 跟3.反射利益 他們的意思??能白話盡量白話本人是初學者!! 我看到知識有人舉這例子:警察行政上,警察對於違反交通規則者,警察可選擇開罰單、吊扣車牌、禁止駕駛等裁量權,但假如駕駛人酗酒至神智不清已經明顯沒有駕駛車輛的能力,警察的裁量權便會被縮減,變成只有開罰單並且立即禁止駕駛,這時候,如果警察沒有禁止駕駛的話,而使酗酒的駕駛人再度開車上路發生事故,便對於國家有求償的權利。
4.這篇跟我要問的469號有何關聯?5.上訴警察裁量權這各意思我不懂6.能依上述例子再舉一個嗎??麻煩一下真的事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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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7-08-28T14:11
根據您的要求,以下都用淺顯易懂的說明來回答,或許不夠精確,但您應該會比較好懂。
1:
釋字469其實最主要是針對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怠於執行職務」做出解釋,對於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所言「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為此部份是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而做成此一解釋。
白話而言,也就是說,公務員執行勤務的內容,是法律已經有的規定,公務員對他的勤務並沒有決定做或不做的裁量空間,他必須隨時隨地處在待命狀態,積極的執行勤務,只要不依規定執行勤務,就符合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的「怠於執行職務」,不能說等到人民請求後公務員仍然不執行勤務,才叫做怠於勤務。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所言「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對人民而言,是增列法律所無之規定,而增加了人民依國賠法向國家請求國賠的限制與困難度(法官不當造法),是違憲的,因此該部分應不予援用。
2.保護規範理論:
保護規範理論的目的,最主要是對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兩者之區分。
保護規範理論的架構,大致上如釋字469解釋理由書中所言,「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也就是說,一個法規原本可能主要是以保護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但若就該法規的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受保護之個人即因該法規享有公法上權利,而不僅僅是因該法規而享有反射利益而已。
3.反射利益:
簡單白話而言,就是某個法規可能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設,而不是為了保障個人利益,但人民因為該法規的存在,而能間接享有某種個人利益,這個利益就是反射利益。(可以把它理解為政府因為保護公益而使人民間接獲得的個人利益)
舉簡單例子說明,就像政府禁止工廠排放廢水,本是為了保護環境這個公共利益而設的規定,但人民因此而能享受到個人不受污染的個人利益,這樣子的利益就是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的一個特點,就是人民不能將它作為請求權標的,而向政府請求。例如,一般老百姓不能直接以空污法的相關規定,向政府請求不受空氣污染的個人利益。人民只能經由公務員執行職務(管理空氣品質)來得到此一反射利益。
根據保護規範理論,若是某保護公益的法規可推知亦有保護特定人之意旨時,人民就可享有公法上權利。而從空污法可推知亦有保護特定人(例如工廠附近的居民)的意旨,而得以讓人民享有公法上權利,使人民在公務員怠於職守(例如不積極管制空氣品質)時,根據國賠法向國家請求賠償(這也就是保護規範理論產生的主要目的,讓原本人民不能請求的反射利益,透過保護規範理論,在特定情況下,使人民可以得到另外一種利益,也就是損害賠償)。
4:
不懂您的意思。如果您是說您舉的例子「警察行政上,......便對於國家有求償的權利。」和釋字469有何關聯的話,那應該可以說是只有關於裁量權和怠於職守上的一個例子說明吧。(不過這個例子比較偏向裁量縮減和裁量零化的說明)
5.裁量權:
簡單來說,就是法律授予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可以針對職務上行為有自由決定的一個權利。
在這個法律允許的自由決定空間下(不濫用裁量權的情形,也就是依法行事),公務員所做的行為都是合法適法的。
6.裁量權舉例說明:
比如紅燈右轉,警察依法可以罰你XXXX元~OOOOO元,XXXX~OOOOO這個範圍,就是屬於法律授予警察的裁量權。但是裁量權的行使一定會有一個準則,若是違反這個準則(比如對於惡意紅燈右轉的人罰的輕,而對不小心違規的人給予重罰),這就可能構成裁量權的濫用,人民是可以對之提起行政訴訟的。
希望以上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2007-08-24 05:09:16 補充:
6修改,因為我舉的例子比較偏向「裁量範圍」
裁量權舉例說明:
比如某個法律規定:「對於工廠排放污水時,主管機關應給予警告,命其改善。嚴重時,得將其勒令停工。」主管機關在工廠排放污水時,沒有決定的空間,必須依法給予警告,命其改善;而主管機關對於是否要將工廠勒令停工,就有它的決定權,這個決定權就是裁量權。但是裁量權的行使一定會有一個準則,若是違反這個準則(比如對於排放輕微污水的工廠勒令停工,而對嚴重排放者僅給予警告),這就可能構成裁量權的濫用,人民是可以對之提起行政訴訟的。
2007-08-24 05:12:35 補充:
還是舉的不太好,應該是要舉【對於工廠排放污水時,主管機關「得」給予警告,命其改善。嚴重時,「應」將其勒令停工。】比較洽當。畢竟面對嚴重的事件,行政機關裁量權會縮減才對...。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07-08-25T23:20
釋字第 46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9)

解釋日期
民國 87年11月20日

解釋爭點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請求賠償,以被害人對公務員之特定職務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而怠於執行為限之判例,是否違憲?

解釋文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4 條 ( 36.12.25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87 條 ( 80.06.29 )
國家賠償法 第 2、5 條 ( 69.07.02 )
民法 第 18、195 條 ( 87.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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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07-08-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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