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或騎車講行動電話並不算公共危險罪,是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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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09-07-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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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好像沒有定義開車或騎車講行動電話算公共危險罪,
只有酒醉(或服禁藥)駕車及劫機算公共危險罪,而闖紅燈、
開車或騎車講行動電話,雖然也能導致我們一般人概念上
的「公共危險」,但只是定義在交通安全法規裡面做為處
罰的對象,並不成立公共危險「罪」,我這樣講對嗎?
那麼,在飛機上規定不能講行動電話時講行動電話,總算
公共危險了吧?那適用於什麼法條呢?刑法裡面沒這個啊
,交通安全條例應該也僅指道路上的,不包括到飛機的交
通安全吧?那這算什麼罪呢?
Update:
那麼在飛機上不允許的時間講手機,有航空法的公共危險罪,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就用航空法來辦他,而不是用刑法來辦他了,對吧?
另外所以照豆花引用的學者講的,如果要修法,在醉酒、服用禁藥之外再加上個講手機也規定在刑法 185 條裡面,學者認為也是可以接受的立法/修法理由對吧。

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09-07-15T22:00
一犯法不等同犯罪..通常觸犯刑罰法律才叫犯罪
二刑法為罪刑法定主義..刑法185-3並無規定講手機..實務上不
適 用刑法..只有相關行政責任..
二有學者認為:只要是不能安全駕駛..不管是基於什ㄇ原因..都不
應該駕駛交通工具..不應該是僅限於喝酒或服用麻醉物品才不可以駕駛.所以本條立法者有修法空間..容有爭議..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 43- 2 條 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
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由民航局公告之。
四.依刑法185-2第一項..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略
五符合刑法185-2.(則成立危害飛航安全罪)
2009-07-12 14:03:47 補充:
六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 違反第43-2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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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09-07-16T06:16
如果開車講手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罰機車駕駛人..新臺幣1000元罰鍰。
酒駕就算是公共危險罪了唷
至於劫機就又不同了
在於飛機上打手機就犯了航空法的公共危險罪
每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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