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刻罰金和過失傷害 - 社會議題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0-05-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問一下
我弟弟無照駕駛又未滿18騎機車
撞到一位ㄚ婆當下無逃逸還立即報警
阿婆已經70多歲
導致他骨折 和一些小擦傷
還有大腿內側縫4針
這算過失傷害還是過失重傷害?
因為對方開了15萬現金一次付清
另外加強制險申請下來的錢另外給他們!
我們沒有錢賠他們
又加上當初他們家裡的人動手打了我和我弟弟!
想問如果我們不和解 最後告上法院 我弟弟是不是就會有案底
那如果我們有選擇繳一刻罰金 我弟弟還是會有案底嗎?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5-14T16:13
無駕駛就不該ㄌ
好在沒有肇事逃逸
否則你弟弟會良心不安一輩子
屬過失傷害
如果對方動手打你或你弟
你可告對方傷害
雖然你弟錯在先
可~
動手打人就不對了
以下是車禍法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車禍事件中經常觸及的刑事規章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0-05-11 15:16:28 補充:
傷害賠償
傷害─因行車事故受傷害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如下:
(1).醫療費
(傷害賠償
傷害─因行車事故受傷害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如下:
(1).醫療費
(2).醫療關係費用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4).增加生活上需要
(5).停業損失〈所失利益〉
(6).慰撫金
(1) .醫療費
  依39年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因車禍致身體或健康受傷而支出之醫療費,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 請求賠償。例如:救護車之費用、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檢驗費用等均可向加害人請求之,此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最好能取得向醫院繳納之收據、證明單等作為請求之憑證。
2010-05-11 15:17:25 補充:
(1) .醫療費
  依39年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因車禍致身體或健康受傷而支出之醫療費,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 請求賠償。例如:救護車之費用、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檢驗費用等均可向加害人請求之,此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最好能取得向醫院繳納之收據、證明單等作為請求之憑證。
2010-05-11 15:17:35 補充:
(2) .醫療關係費用
  因行車事故致身體受傷所支出之交通費、特別病房費、營養費、特別看護費等費用,此部之損害賠償,應取得醫師指示有此需求之診斷書、證明書及收據始請求之。另被害人因傷住院,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無人照顧,乃僱用親戚或女傭看家作飯、照顧嬰兒的費用、被害人學生,因傷無法就學,聘請家教補習之費用、被害人因傷住院基於特殊環境由醫院供給之伙食費、看護人之伙食費等亦可請求。
2010-05-11 15:18:09 補充: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而法院自行審定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時,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附表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殘廢等級乃為其重要參考資料。一次付清賠償額為原則,支付定期金為例外。實務上,一次賠償亦較優於支付定期金,因加害人若日後不為履行、逃匿無蹤時,則被害人有不易取得或無法取得損害賠償之虞。
2010-05-11 15:18:20 補充:
(4) .增加生活上需要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舉例之:
義肢、義足、義眼、拐杖費等費用〈參最高法院 54年台上字第2107號、58年台上字第1235號、第1269號判決〉。
於住院期間所支出之伙食費〈參78年4月18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2010-05-11 15:19:11 補充:
被害人因傷不便行走,僱用看護照料之費用〈參58年台上字第1269號判決〉。被害人為家庭主婦,因傷住院,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無人照顧,乃僱用親戚或女傭看家作飯、照顧嬰兒所支出之的費用〈參52年台上字第119號判決〉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0-05-11T02:39
依她受傷的狀況,應該是過失傷害(還不到重傷)~~~
建議你們想辦法跟他們和解,例如把金額談到你們and他們願意接受的範圍,也請對方讓你們分期給付之類的....因為和解可以請檢察官對你弟弟緩起訴,這樣你弟弟暫時就不會被判刑,而且對方也不會提起附帶民事!
如果不能和解,你弟弟是一定會被起訴,到地方法院也一定會被判刑,就算判個2~3個月(可能不只...),易科罰金也要6萬~9萬以上,對方又可能提起附帶民事,而且你弟弟又會有案底,加一加也差不多10萬左右! (而且無照又會被罰行政罰...)
建議你們冷靜的跟對方談,畢竟是你弟無照駕駛又撞到人在先~~~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0-05-12T21:18
依路權來做判斷有無過失
如你弟雖然有注意到仍無法防止車禍發生(如阿婆紅燈暴走)
那你弟就無過失責任,因為阿婆侵犯行車路權。
刑法對過失的定義如下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至於對方打人,這就是傷害罪了
應該一案歸一案,不應混為一談。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10-05-11T04:08
你的監護人是誰阿??
因該是你第第的錯唷...
因該會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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