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家暴婦女訴請離婚的相關問題…… - 家暴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7-04-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媽媽從結婚後開始就被我爸打(我跟我哥哥小時候也有被打),約二十年,前期是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暴力,後期(小孩子都比較懂一點事情的時候)就是嚴重的精神虐待。
我哥哥(19歲)、我(14歲)都是最佳見證人,驗傷單有十張以上,上警察局也有很多次了。
孩子都大了,媽媽也想解脫了,想要離婚。
但是,我媽從結婚後就沒有工作,直到近兩年才有微薄的收入(2萬),算是完全的家庭主婦,沒有什麼財產。
我爸爸作警察。常常喝酒回來發酒瘋,半夜回來把家人通通吵醒,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一直到現在,只要他講話稍微大聲、或關門用力一點,我們都感到害怕。
如果訴請法院判離婚程序是?(越詳細越好)
訴請離婚的話,需要上法庭嗎?(如果需要的話,從開始告訴到正式離婚,時間大概要多久?)
離婚的話,財產怎麼算?
可以請我爸付贍養費嗎?
孩子必須跟誰?(我跟我哥哥當然希望跟我媽)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07-04-24T09:24
不曉得您父親對於這樁婚姻的態度為何?如果您的父親也同意離婚,就可以簽字了事,不用上法庭。但是如果兩願離婚也有牽涉到孩子監護權、撫養費用、贍養費用的問題擺不平,那還是要上法院去請法官裁判,這樣對於比較弱勢的一方會比較有保障。
很顯然地,您的母親因為長期的家暴問題,而對於此樁婚姻感到失望,基於這一點,她就可以訴請離婚了,即使您的父親不願意離婚。
只要是家暴,就會留下證據,比如說驗傷單,比如說人證。您與您的兄長算是很好的人證,上法庭,可以為您的母親做佐證,而這個證據也非常有力,法官判離的機會有十之八九,您大可放心。
至於贍養費、監護權(您未成年,還有這方面的問題),如果您的母親執意要爭取的話,法官會徵詢您與兄長的意願,當然法官也會考慮您母親的撫養能力。
很多條件錯綜複雜下來的結果,有可能是您的母親有監護意願,但沒有撫養能力;而兩位孩子因為有家暴陰影,法官可能會認為監護權給父親不適宜,不符合"對孩子最佳利益"的原則,因此會請父親按月支付撫養費(對子女)以及贍養費(對原配偶)。
根據您的敘述,您的父親聽起來像是非常"不理性"的一個男人,到時候他也有可能不付這些費用。這個時候如果他不依照法院的判決執行,您的母親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比如說薪資扣款、凍結資產之類的判決),您必須要有這方面的,為自己爭取權益的知識。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7-04-24T23:16
不要擔心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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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7-04-23T00:36
可以請我爸付贍養費嗎?
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依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
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
若離婚協議未提出,
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
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孩子必須跟誰?
現行民法修訂後,對於監護權之決定已日趨公平,而不會有獨厚男性的情況了。

一、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二、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當心裡產生畏懼時,恐嚇罪名已經成立了!

「恐嚇」乃指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
「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關於心生畏懼之標準的認定,有分二種:

一、主觀說(應就被害人是否因而生畏怖之心定之)

二、客觀說(一般人在受此恐嚇時是否發生恐怖之心以定之)

三、折衷說(就被害人與一般人觀察,如就恐嚇事實,二者之

  心理狀態,有 一足以發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認定之)

  三種則以「主觀說」較為合理。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當然,不要證據沒找齊全就觸犯法律反而更慘,

如果真要蒐集證據證明其恐嚇罪名。

而關於家暴問題: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家暴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可請求警察人員做為適當的保護,若你長期遭受到精神上的威脅,應可向法院請求發給保護令。

而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語言等都屬於家暴之行為。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一、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做無謂的反抗。
二、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三、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要小心應對。
四、家暴發生時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親友能及時趕到。
五、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可以與醫生說明妳的情形,醫生會以他專業的角度替妳分析),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那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不過話說回來,保護令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要有最近三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但在修法前你應該學會自我保護。



若以上方法不明白或是不知如何活用
歡迎來信尋問,將為你做更詳細的解答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7-04-25T13:29
找律師(如果妳跟你的家人有決心要做的時候)單憑妳片面這些資料妳會受傷的,找律師幫妳比較能保護你們。有些單位都有免費律師可以幫妳,比如婦女協會或是家暴中心,重要的是要小心進行不要走漏風聲。有時候光是在網路上問問題真的是比較難顧全大局的,因為回答問題的人對妳的狀況瞭解並不多反而會害了妳,真的找律師才對。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07-04-23T22:42
家庭暴力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家暴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
可請求警察人員做為適當的保護,
若你長期遭受到精神上的威脅,應可向法院請求發給保護令。
而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
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
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
語言等都屬於家暴之行為。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
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一、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做無謂的反抗。
二、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三、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要小心應對。
四、家暴發生時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親友能及時趕到。
五、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
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
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
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
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
(可以與醫生說明妳的情形,醫生會以他專業的角度替妳分
析),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
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
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
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保護令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
要有最近三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
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
在修法前你應該學會自我保護。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
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
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又非離婚不可時,
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
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
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
有較大的彈性空間。
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
法一○五二條請求。
Note
以上我的一些經驗,
希望對你有幫助
¥若有不明白歡迎再次PO文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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