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法代理權~請幫忙解惑 - 社會議題
By Christine
at 2006-05-02T00:00
小弟我常常在YAHOO拍賣上 買一些大陸的電視劇(大陸正版) 原因當然是便宜台灣太多了大陸正版跟台灣正版價錢有的可以差到6倍(所以大陸貨可說是物美價廉) 最近那位賣家突然關掉賣場 原因是\"\"\"本站經警方告知, 不得販售台灣已有合法代理權的影音商品, 買家仍應向台灣代理之商家購買! \"\"請問這位賣家這樣是觸犯什麼法?真不知道買大陸東西有啥好管的= =\"
著作權法到底保護誰?代理商?令人費解的著作權法修正 著作權法到底保護誰? 蘇立立/新聞分析【工商時報 焦點新聞 920506】 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著作權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然而,隨著每一次的修法,這樣的目標卻漸漸走樣,現行法令甚至透過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制定,賦予權利人「市場區隔」的權利,讓民眾無法透過商品流通,取得更合理的價格。 國際間對於是否允許「真品平行輸入」議題,仍是爭議不斷。其中,著作權商品輸出國採取極力反對立場,著作權商品輸入國則多採贊成輸入立場。因此包括一九九四年與一九九六年的著作權相關國際條約,均明文強調採不介入原則,任由各國自行決定。 其實開放著作物的「真品平行輸入」與否,並非法律上的爭議,而是不同國家間產業競爭問題。透過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商品輸出國可以控制知識的流向,也可以針對不同市場為差別定價。換句話說,電影片商或書商,可以決定產品在不同國家的上市時間,並且可以依據銷售地區,恣意為差別定價。 以著作權法禁止平行輸入,令人不禁懷疑, 著作權法保障的到底是「著作權」,抑或是壟斷市場的「代理權」?在知識的光譜上,台灣與中國大陸均屬於知識科技的輸入國,相較於大陸採取「不禁止平行輸入」,以便利國外知識流入的做法,台灣實在沒有理由以嚴苛的立法,限制國民選擇產品、追求知識的權利。--------------------------------------------------------------------------------令人費解的著作權法修正 ⊙張永健 【中國時報 論壇 920608 】 著作權法又修正了,問題千頭萬緒;限於篇幅,本文將著重在媒體稱為「代理商條款」的部分。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舉例而言:若你以八折購得一書,以九折販售圖利,又被評價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你就必須吃牢飯。這種行為到底算不算侵害著作權?不用套入法學中的「第一次權利耗盡原則」,直接想:這種行為侵害了作家或出版商或代理商(值得保護的)權利嗎?請注意,如果你的答案為「是,這是侵權」,那你的意思就是舊書商也要坐牢。如果答案永遠為「否」,那「著作原件」四個字就應該刪除,以杜爭議。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寫「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害著作財產權」以及「五份」是關鍵的入罪要件;光看法條前半段,非常嚇人—如果你想送朋友原版書籍作生日禮物,或圖書館舉辦換書活動,都在犯罪構成要件之內!問題是,什麼是「五份」?與第九十二條的「五件」有什麼分別?五份是專指同一本書五本,還是五本不同的書也算?不過,如果這類行為也都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那「五份」是什麼意思就不重要了。有沒有侵權,思考方式與前一項相同;筆者認為散佈著作原件者同樣沒有侵害著作權,不該繩之以刑。 不過,不少傳媒似乎把本條當成「代理商條款」,認為「若有合法代理商,民眾就不能從國外帶回『超過五份』『國內有代理』的著作,轉贈給朋友」。也就是說,在國外看到比較便宜的CD或書籍,想帶回國贈送親朋好友,只能精挑細選五份,不能再多;否則就要坐牢。也就是說,可以在美國買二十罐維他命-但不能買二十本《哈利波特》-回國贈送親友。 筆者不知道為什麼這要論以侵害著作權。粗淺地看,好歹我也是買正版,連這樣也犯法?或許有人會說,如果人人皆可從國外買書回國贈人,國內的代理商就比較賺不到錢;賺不到錢,願意支付原書出版商的權利金就低了;權利金低了,就侵害原書出版商的著作權。但別忘了,我總是得在某一個國家買正版;該處的代理商會因此賺比較多錢,而支付原書出版商比較多錢。兩者抵銷。 即令兩國的定價不同而使權利金沒有完全抵銷,仍然要問:在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定價策略,是書商的「自由」。但難道這就表示消費者就必須接受這樣的「價格歧視」?消費者不能挑便宜的正版買? 更何況,如果我可以從亞馬遜書店買十本書,請它寄到台灣;為什麼我不能請國外的朋友代購之後,帶回台灣給我?(為了省運費,反要蹲苦牢?)而我的朋友若代墊了書錢,再向我要錢,就可能構成「意圖營利」!處罰更重! 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這樣的法律解釋都過於苛刻;筆者倒有一個很「技術」的解套方法:法條上寫「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才處罰,那麼,法院可將請人代購的行為,論為「代理」關係。蓋代理人替本人做的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所有權是直接從外國書商移轉到你,朋友只是幫你占有而已。是故,朋友把書交給你,並沒有「移轉所有權」,只有移轉「占有」,不會被刑法制裁。 此外,有沒有「代理商」其實是模糊的。聽非主流音樂的人都知道,某張專輯即使是國際大廠出品,即使還在CD目錄上,即使有國內代理商,代理商也往往因為庫存壓力而不進貨。透過唱片行下專單也石沈大海。以前,有沒有這種代理商對非主流愛好者毫無分別。但「毫無分別」的時代消逝了。從今以後,一群同好如果想委託其中一人出國蒐購冷門CD,還得先弄清楚法律上這張CD有沒有「代理商」,以免觸犯無處不在的法網--除非法院願意將所有類似的行為都解釋為代理關係。 著作權法修正,政府承受美國許多壓力—這是國際強權政治下的無奈。但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對購買正版者也設下重重限制,恐怕不但不會保護美國著作權人的利益,反而會損害其利益。政府代表如能以此理說服美國,則此惡法可去,則吾民甚幸!(作者為律師,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生)
法律違反著作權法 申 法律.科技.侵權問題 違反商標法防拷措施
1.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刑民法問題,舉證責任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是損害賠償,
至於刑民法問題 ? 方面有很多可以用,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 ? 合法後屬於 商標法 特別刑法。
2.現在很多業者及廠商及個人以商標分類亂告。
3.商標法有規定要實施民法物權編才能合乎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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