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暴我不想再忍了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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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08-05-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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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婚後才發現先生有暴力顷向
但為了兩個孩子忍氣吞聲
多年前他因暴力毆打別人以致有傷害前科
而我為了躲避他的暴力 帶著孩子離開北部
回到東部婆家與先生分居了多年
直到三天前我被婆婆毆打(婆婆藉酒裝瘋)
才發現先生的暴力問題有可能來自遺傳
這幾天我又回到過去那種暴力的陰影下生活著
不敢回婆家 相當痛苦 請問我該怎麼辦?
Update:
多年前先生毆打他人受傷以致傷害罪而服刑六個月
應該可以憑這點強制離婚 而孩子的撫養權也可以歸我
問題是 整個事情結束後 我害怕他會報復 甚至連累娘家跟孩子
他曾說過 若我和他離婚他會殺了我
他的思想是「寧可玉碎不為瓦全」的人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08-06-03T22:04
如果你想申訴家暴可以打113或110!
如果因為家暴而想離開這段婚姻關係....
請跟著我這麼做!!
1.在你身體心智遭到他人傷害迫害時!!
請趕快就醫.並要開立診斷證明書!
2.或撥打113/110請他們協助你辦理!
保護令....
3.請去所在當地的社會局協助你!!
把你受到的家暴據實說明!
4.依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以你可以.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這兩條法條去申請裁判離婚!!
還有精神上的強迫行為也算是虐待喔!!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 .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
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
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
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或辱罵其家人.毀損其名譽........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2008-05-31 16:36:36 補充:
如果有什麼問都可以點我的名字
到我的檔案!
裡面有我的連絡方式!
也歡迎您來信或來電諮詢
我會很樂意回答您所有問題的!!
2008-06-03 11:59:38 補充:
如果他再威脅您
請錄音下來....
這可以當做威脅恐嚇的佐證
也可以當做申請強制保護令的依據
爛人告到他脫褲.........
還是不知該如何
請來信.或點我的檔案
內有我的連絡方式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08-06-03T14:34
你被打的話要去驗傷 ~ 並且保留那些驗傷單子 ~ 然後去法院訴請離婚 ~ 而且你也可以跟法官說 ~ 你先生有傷害前科 ~ 孩子跟他的話可能會被毆打 ~ 可以請法官把孩子判給你 ~ 當然也是要藉由這個理由訴請離婚 ~ 驗傷單要提出 ~ 這一定可以提出離婚的 ~!! 加油

家暴與法律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08-05-30T00:00
我爸是個**常常打我媽還揚言要放火燒我親戚家常常去我媽以前朋友家恐嚇還去潑過汽油,砸過車我媽自殺的時候� ...

好徬徨無助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08-05-30T00:00
請問各位大大~我因為傷害了他(家暴)他回娘家ㄌ~的確我不是男人~事後他把我手機停掉了(他的名子半的)避不見面�� ...

哥哥家暴妹妹可以提出家暴嗎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8-05-30T00:00
我哥只要一喝醉就會風狂發瘋有次差點打了我媽每次晚上睡覺就會很害怕會被嚇醒我真的快要受不了,我媽又心軟�� ...

家暴相關問題(高手請進)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8-05-30T00:00
我爸爸有口語和肢體暴力,在他心情不好時 常常都會摔東西幹麻的做出一些很奇怪的舉動動不動就大小聲明明是 ...

家暴-精神虐待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8-05-27T00:00
我跟我先生暫時聽婆婆的安排~分居!
但他還是天天打電話來!
每天懷疑我外面有男人~(還沒分居前就開始懷疑了!)
就連帶小孩回去給他們看ㄝ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