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的法律條例(急) - 社會議題
By Zanna
at 2007-02-22T00:00
at 2007-02-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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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殺人而被判死刑的法律條例全名是什麼?
因為誤判的冤獄,受害者可以依據哪些法律條文聲請賠償或上訴?
請大家幫幫忙了!
因為誤判的冤獄,受害者可以依據哪些法律條文聲請賠償或上訴?
請大家幫幫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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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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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7-02-26T02:42
at 2007-02-26T02:42
如果我的第一主張廢除死刑不能被接受的話,我的第二主張則是:廢除絕對死刑。理由是絕對死刑乃是立法設定法官一定要判死刑,沒有裁量權可言,這是立法權侵入司法權,違背「權力分立」原則!在廢除絕對死刑後,再限縮相對死刑的適用。我們為何要將行為犯罪化?不外乎行為侵犯了生命、身體、自由、健康、財產等法益,而法益具有位階概念,生命居於最高的位階,所以一定要與生命法益相關的犯罪,才可以考慮相對死刑。
死緩制度
如果一定要有死刑的話,我主張可以引進中共的死刑緩刑制度(即死緩制度)。這個制度是世界獨一無二,其制度是對死刑判決的被告宣告2年的緩刑,然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如果確實有悔改的事實,就由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如果不但悔改,而且有立功之表現,再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不知悔改,則執行死刑。這項制度至少提供緩衝,在緩衝期間一方面觀察有無悔改的表現,一方面再行審查判決是否誤判。
無期徒刑應排除適用假釋
如果將死刑廢除,無期徒刑應該要排除假釋的適用。判決書只有在宣判死刑時才會提到「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其實無期徒刑才有必要與社會永久隔離。這是因為其罪責太重,以致於必須關到死為止,不期待再社會化!既然不期待再社會化,就沒有假釋的問題。只有特殊狀況發生,經由特赦或特別程序之後,才可能被釋放。
裁判上一罪只能適用於財產犯罪
裁判上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等,不應該適用於侵害生命法益之罪,只能適用在財產犯罪上。以竊盜為例,偷了數十樣東西而把他累加判到10幾年,意義不大;但如果是殺害了二個人,怎麼可以以連續犯就只論以一罪?顯然違背生命權保障的原則,讓被告的責任在此打了折,這恐怕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在德國的立法上,連續犯也僅適用在財產犯罪,生命是無價的,沒有道理適用連續犯的規定。
死刑廢除後的配套措施該如何來做,確實爭議性十分大。上次討論之後,對於刑法總則中的罪與罰的概念,涉及到我國整個的刑事政策,不宜再由各個法官自己的判斷認定,避免人民無法清楚認識我國的刑事政策方向。緊接者,我們請請陳晴教法官表示意見。
假釋制度
如果將來政策上決定要廢除死刑,第一要考慮的是,現有的刑法是否能夠滿足報應、威嚇以及教化這三個目的。我們觀察目前實務操作由於假釋制度,沒有真正的無期、沒有人真正被關到死,了不起關個十幾年就出來了,以前更離譜,只要關滿10年就可以假釋出獄。根據美國的研究顯示,大概50﹪的重罪都由5﹪的人再犯,對於有再犯或累犯傾向的人,監獄的矯治功能是假的,那只是一種理想。所以,美國在討論是否要維持假釋制度時,曾經有相當激烈的辯論,他們認為經過一、二十年的家庭、社會教育都難以教育好的人,卻期待進到監獄就可以被教好,監獄有如此大的功能嗎?實證研究的結果是否定的。
死刑廢除之配套措施
如果死刑要廢除,其他的相應措施如何配合?我認為這項議題與死刑該不該廢除可以是兩回事,因為我們的刑罰制度已經超過半個世紀以上,老舊制度沒有作適當的調整,包括刑事時效追訴、有期徒刑最高限度的問題等,應該利用現在來處理。剛才李檢察官提到,法務部大概會在年底前提出,這是必須就整個刑事政策作出調整,我們且拭目以待。
連續犯的問題
Yahoo新聞、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572
2007-02-22 19:46:55 補充:
關於死刑的法律條例http://www.fhl.net/2000/death_issue/
2007-02-22 19:47:31 補充:
http://www.fhl.net/2000/death_issue/issu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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