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權,監護權各半,我想要搶撫養權! - 家暴
By Necoo
at 2011-02-25T00:00
at 2011-02-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大大你好!
當初我被我公公家暴,我公公又去傷害我家人,
我老公又無能我們就離婚,
我老公是很愛我,所以我提議監護權各半,
我前夫家能顧小孩的只有他大嫂,
他大嫂是未成年自己也有個小孩,
所以找了一個未成年得朋友來一起照顧!
最近我在他網誌看到
他們在客廳抽菸的照片,
又把我兒子放在汽車後座的照片,
沒有安全座椅!
我兒子才八個月!
我現在想要把撫養權搶回來,
我真的忍受不了了!
因為我公公我整個家庭都搬家,
我不想看到我兒子受到這樣的對待,
都八個月了還在喝牛奶,
我想要拿這兩張照片去搶撫養權,
請問我該透過甚麼管道可以保護到我家人,
又可以把撫養權搶回來的呢??
當初我被我公公家暴,我公公又去傷害我家人,
我老公又無能我們就離婚,
我老公是很愛我,所以我提議監護權各半,
我前夫家能顧小孩的只有他大嫂,
他大嫂是未成年自己也有個小孩,
所以找了一個未成年得朋友來一起照顧!
最近我在他網誌看到
他們在客廳抽菸的照片,
又把我兒子放在汽車後座的照片,
沒有安全座椅!
我兒子才八個月!
我現在想要把撫養權搶回來,
我真的忍受不了了!
因為我公公我整個家庭都搬家,
我不想看到我兒子受到這樣的對待,
都八個月了還在喝牛奶,
我想要拿這兩張照片去搶撫養權,
請問我該透過甚麼管道可以保護到我家人,
又可以把撫養權搶回來的呢??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By Dinah
at 2011-02-27T04:28
at 2011-02-27T04:28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對造不足以擔任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再者
目前監護權的判定大多是子幼隨母
小孩子才8個月
監護權判給你的機率實在很大
加上網誌上不利於對方的照片(記得存檔佐證)
只要撰狀訴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勝訴的機率可說是90%
你公公的家暴傷害案件有報案嗎
所有的訴訟都是證據越多越有利
只要對方再騷擾或傷害
一定要提告
要求警方的介入
如此才能保護到自己及家人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By Callum
at 2011-02-26T12:58
at 2011-02-26T12:58
你是想要扶養權還是監護權?
如你所說你們的扶養權是各半~
其實夫妻離婚~在小孩還沒成年前~
雙方都是有義務扶養的~
至於監護權~才是應該要爭取的~
照片是一個佐證~但不是這樣就會勝算就大~
其中你提供的照片會有社工介入~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以上資料給你做參考~
如有不懂~歡迎你寫信給我或敲我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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