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詐騙問題,檢察官不採信 - 社會議題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1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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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關於詐騙案件,而我是那位受害者
事發經過:
  陳男與我原本是男女朋友,在96年兩人還在交往的同時,陳男告知我他戶頭無法使用,半騙半哄之下,言下之意就是要我借他戶頭(時間點在我印象中已模糊大概是96/7-97/3),我不覺有異,也沒多問他的戶頭爲何被凍結。想說有個空戶放著也是放著,所以就把金融卡和密碼借他讓它存取之用。在這之前,我真的也沒想過,個人帳戶不可借他人使用,以為只是借男朋友單純的存領錢而已…
  過沒多久時間(97/4),察覺我自身在用的戶頭成為警示帳戶,所以我跑去報警。一查之下,才知道借他的帳戶,被他拿去進行拍賣的網路詐騙,經過警察的協助之下,還有開庭說明事發經過,帳戶最後有被解凍。
  同時,他身上也有案在身,被警察路邊攔截抓去土城監獄關了半年多…那時我們已分手且沒有任何聯絡,我也以為事情告一段落,認知上也一直以為我已將金融卡拿回(不過事實我忘了向他拿回),當然我也沒有去做金融卡遺失的動作,我承認這點是我重大的疏忽。
  半年後的某一天(98/1),事情又重頭發生一遍,我常用的金融卡又變警示帳戶,我才驚覺當初借他的卡我沒拿回來,不過已經太慢,他又上網利用拍賣詐欺了一千多元,然後警察局有發信來請我去做筆錄,不過我人在基隆,這次詐騙到高雄去,我實在抽不出時間過去,想說基隆有認識的警察可以幫我做筆錄並傳給高雄鳳山警局,不過時間拖的太久,法院已發出偵查庭通知。
  今年98/9/3,第一次偵查庭,我(被告)與告訴人,皆有到,就只有陳男沒到。告訴人也向檢察官陳述他是與陳男交易,且多次和陳男連絡,所以加上我也跟檢察官說明那帳戶並非我所使用,所以這點證實這件事是陳男所為。不過檢察官,卻一直針對我說我是共犯,罵我難道我不知道個人帳戶不能借給他人一直在訓斥我(只是我當初是真的不知道而非故意借他人使用,我也承認事後未將金融卡辦遺失是我的疏忽。我反駁,但檢察官卻要我閉嘴),而且在他主觀意識下,我是犯人…而檢察官竟還說出,要我還當事者錢,我實在覺得莫名奇妙,從頭至尾,我沒承認是我犯的爲什麼我要拿錢出來…然後好笑的是,當事者者也一直找我要錢
  開庭結束,我向法官要求此事既不是我,那是不是可以別再傳我,因為我ㄧ趟路從基隆到高雄真的很遠,想請求法官諒解。檢察官很兇的回答我:叫你來就來。
  同時,那當事人是阿兵哥,也說了同樣的話,說假不好請。結果檢察官竟說;那當然,你是受害者,能不傳你就不傳你呀!
我真的很落寞,抱著可以洗清冤屈的心情到那,結果卻是這樣的不平等待遇。
這兩天又接到高雄法院偵查庭的通知,哀…如果還是同一位檢察官,然後還是堅持我是共犯,我要怎麼辦?我該說的都說了。
另外,那阿兵哥只是要拿回錢而已。而據我所知,陳男詐騙的金額才區區一千多元,我實在不懂,我ㄧ趟路重基隆下高雄來回的金錢與時間就不只一千多,如果我真是共犯,我還需要千里迢迢下去解釋嗎?!
朋友給我ㄧ個提議,是與告訴人和解,自認倒楣將那詐騙的一千多元還他(不過我的認知上還是覺得我沒有犯錯為什麼還是要我擔,這樣不就間接承認是我做的?),然後請他去警察局撤銷告訴,並寫和解書拿去給檢察官。不然來來回回一次次開庭花的費用遠超過那區區一千多元。
只是,詐欺乃公訴罪,私下和解也沒有用吧!何況,最終的被告人並沒有出現呀?
Update:
我沒有執意要跟法律抗衡,我只是覺得沒有做而也不是共犯,應該向法官陳述清楚。
至於私下和解這部分,如果我給當事人那些錢,不就代表了我是共犯?而公訴罪,也是依檢查官要不要起訴,如果我這麼作不就剛好順著檢察官的意,真認為我是共犯來起訴我,那不就得不償失?
我實在想不出任何人證物證,唯一能證明的是當事者,他向檢察官陳述他始終都是與陳男做交易,而其他證據,我實在也舉例不出來。
我是一個才剛出社會的新鮮人,正在面臨找工作的困難加上如果真因為此事留下案底,我實在無法接受,我在意的不是賠錢了事,而是受到無謂波及的牽連。
Update 2:
這幾天,聽過那麼多人的意見及律師的分析,我想也許比較失去的多或少,我應該盡快下停損點。我願意去進行和解的動作,將陳男詐騙的金額還給當事人,我比較擔心的是他會不會趁機獅子大開口,怕我會負擔不起。另外和解,要怎麼和解?私下再開庭前和解嗎?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或第三人在場嗎?程序方面可能要請教有經歷過的人。
如檢察官偵讓他此次不出庭,那我又該怎麼辦。他又是個阿兵哥…
所以和解後,我還是需要看法官是不是起訴我,那是不是無罪就是緩刑?昨天聽律師說緩刑是近一兩年內部續犯,就會沒事,也代表沒前科了嗎?還是會有拘役還是易科罰金呢?
Update 3:
我問過那阿兵哥,他這次不用出庭,所以正在傷腦筋如何去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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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09-11-27T13:52
妳跟我的情況大同小異,簡單的說帳戶本來就不能借給他人使用,除非是家人,妳這樣叫做幫助詐欺罪,絕對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根據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私底下和解這部份以我的經驗來說,當初我當庭賠錢給當事人後法官給我的判決是緩刑,讓我免除牢獄之災.
2009-11-28 02:58:40 補充:
檢察官或法官審理時是看帳戶所有人,必竟錢確時是匯款到妳名下戶頭,受罪的一定是妳自己,除非妳能找出妳前男友出面替妳澄清且認罪,妳才有可能沒事,法律是看證據或證人的,不可能聽妳片面之詞就沒事的,我只能跟妳說跟我當初一樣忍受面對法律吧!保重!
2009-11-30 11:18:13 補充:
跟被害人和解應該看法官意思吧!當初我在開庭時被害人也在現場,法官就要求我賠錢給被害人,他就會判輕一點,我當然馬上答應法官,等到判決書下來換得緩刑四年,我才不用吃牢飯.還有不管判決是什麼,有案底的記錄都會存在的,除非是無罪.
2009-12-02 13:42:13 補充:
那就主動要求法官跟被害人賠錢和解,被害人若不克到庭可以用匯款方式匯到他的帳戶,再把匯款收據保存好以示證明.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11-30T18:27
neversweet0709 您好
您在本知識團《免費法律援助諮詢區》所詢問的問題,本團團友阿路已經回覆您了,您可自行前往觀看,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繼續在此區提出來,團友們會盡力協助您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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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09-12-01T13:19
你好~
對於你的故事我也深感同情
我也能體會你的感受
我也遭遇類似的事情 所以我明白你心情
但是比起你 我比你麻煩多了
我建議你~能和解就和解 把錢還他
雖然這種罪名私下和解不算數 但至少妳做了
這樣日後開庭 告訴人不會找你麻煩 說不定會向法官說她願意算了
一方面你可以藉機跟法官求情 判你無罪或緩刑
我坦白告訴你 雖然這樣會讓你覺得妳是犯人
但既然上了法院 就是要平安無事離開才是有意義的
我有親戚再當書記官 他告訴我~ 檢察官在庭上的立場
就是必須證明你有罪~所以檢察官會對妳這樣說話 是理所當然
既然你再犯人的立場 應該做的是證明清白或是安全解決
而不是想著又不是你為何要這樣之類的話
如果可以安全離開 你再把那張卡報失 甚至是告那個冒用的人
都是可行的~所以現階段還是先想辦法讓自己無罪吧
有問題可以再問我
祝你好運囉~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11-30T13:31
你好阿: 以我的親身經歷~~,你到執行科繳完後到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註記,偵查隊會幫你填寫,3天內你會收到偵查隊寄給你公文 會附一張(民眾申請警示帳戶註記申請表)之影印本.
一個星期後金融機構會自動上聯徵系統幫你解除,不需要自己前往銀行辦理解除, 的郵局或其他帳戶為衍生性管制帳戶,裡面的錢你可以去領,但是要臨櫃提款(寫提款單.親自辦理).
我98/2/23(一)去地檢署執行科繳錢~2/23前往偵查隊辦理~2/27(五)銀行收到公文~3/1(日)所有帳戶都使用,銀行方面你要自己打電話確認(原開戶行或原開戶郵局)
我的案件因為台中市警局偵查隊的 偵查佐人不錯 效率快 我才能恢復正常人的生活
(案發到結束1年7個月 96/6~98/3/1)
我是被我的表哥誘導的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11-28T04:00
1.說的都沒用.畢竟是你的帳戶.對吧!!
2.所謂的證據.是人證.物證.你都沒有.誰會相信你呢?
3.犯罪是行為罪.非思想罪有些例外..也就是說只要行為犯罪.就一定有罪.
4.此案的重點就是帳戶.而不你說說而已.
5.如果你的說法可以的話.那我是否也能說你欠我一千萬呢?沒證據的情況下.可能嗎?
6.檢察官要你閉嘴.是為你好.因為你只需把前還給被害人一千多塊.無需加罰....等.或被關.你覺得花小錢.好還是要被罰.被關好呢?
7.法律是死的.當不小心犯到時.誰都想大事化小吧!!
8.如果你執意與法律抗衡.那只會死的很慘.就算贏.也要付出代價.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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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09-11-27T00:00
請日劇達人介紹一些愛情日劇吧~
像戀愛世代這類型的~
雖然台灣老是重播
但是怎麼看都不會膩~
請介紹的人要有看過日劇喔~
不要亂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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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09-11-27T00:00
這次旅遊想去新竹的薰衣草森林
但是卻不知道行程如何排才好....
疑問...
過夜的話有哪一家旅館可以推薦
或是哪一個季節去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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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9-1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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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9-1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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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09-1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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